第六章 土地利用区域调控
第一节 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第四十四条 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类型
根据南宁市各区域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定位、各区域土地利用引导方向的差异性,将市域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集中区、一般农业发展区、城镇村发展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第四十五条 基本农田集中区
基本农田集中区主导功能:本区域以耕地为主导,是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布局的区域,是粮、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的主产区和重要生产基地。
基本农田集中区规模范围:主要分布在右江、邕江两岸、八尺江河谷、吴圩和苏圩盆地、武鸣中部丘陵盆地、宾阳中部山前平原、横县中部郁江平原,上林中部、南部丘陵平原和清水河两岸等地区。本区面积640077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8.95%。
基本农田集中区调控措施:
(一)加强区内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复垦资金应当优先投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逐级落实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明确基本农田保护区边界,严格保护措施。
(三)引导各类建设用地选址和农业结构调整,限制与本区主导功能不相符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一般农业发展区
一般农业发展区主导功能:本区域是以综合发展种植业、林果业、畜牧
业、水产业等为主的区域,是林果、花茶、桑蚕、畜牧、水产等优势农产品的生产基地。
一般农业发展区规模范围:是除基本农田集中区、城镇村发展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外的土地区域。本区面积98446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4.52%。
一般农业发展区调控措施:
(一)严格限制非农建设,坚持农地农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占用区内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二)根据土地适宜性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耕则耕,发挥农用地的多重效用和功能。
(三)以市场为导向,科学合理的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综合产出和利用效益。
(四)加强区内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区内独立工矿用地整理,积极稳妥推进现有零星农村居民点整理,在不损害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开发利用区内宜农后备土地资源,根据土地适宜性合理确定开垦后土地的利用方式和用途,适宜作为耕地的,优先作为耕地,不适宜作为耕地的,可安排做为其他农业用地。坚决禁止毁林开垦,禁止侵占江河滩地。
第四十七条 城镇村发展区
城镇村发展区主导功能:本区域是城镇村发展建设与工业集中布局的区域。
城镇村发展区规模范围:包括中心城区、武鸣县城(含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横县县城、宾阳县城、上林县城、隆安县城、马山县城以及吴圩、三塘、六景、黎塘、那桐、伶俐、那马等7个重点镇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范围以内的土地。本区面积为64684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93%。其中:
(一)中心城区作为自治区首府和面向中国与东盟合作的区域性国际城市以及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核心城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人口发展到300万人,城市建成区建设用地达到300平方公里;城市发展要形成以邕江为轴线,西建东扩、完善江北、提升江南、重点向南的空间布局,加快建设五象新区。
(二)武鸣、横县和宾阳3个县城按照中等城市规模规划建设,依托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城市建设。到2020年,武鸣县城(含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建成区人口发展到37.4万人,城市建成区建设用地规模为40平方公里(其中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20平方公里);横县县城建成区人口发展到22万人,城市建成区建设用地规模为22.83平方公里;宾阳县城建成区人口发展到21万人,城市建成区建设用地规模为21.40平方公里。上林、隆安和马山3个县城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适度发展,不断完善城市功能,积极构建积聚经济、人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县域中心。到2020年,上林县城建成区人口发展到9.5万人,城市建成区建设用地规模为9.50平方公里;隆安县城建成区人口发展到9万人,城市建成区建设用地规模为8.35平方公里;马山县城建成区人口发展到8万人,城市建成区建设用地规模为7.20平方公里。
城镇村发展区调控措施:
(一)合理确定各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科学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实行城镇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二)加强城市、城镇发展用地布局的引导,做好与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完善城镇功能,优化内部用地结构和布局,严格按规划用途批地用地。
(三)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的管理,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原则上应当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范围内进行用地布局。
(四)加强工矿项目选址审查和管理,除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其他工业项目均应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集中布局。
(五)支持与本功能区开发建设配套的交通、供排水、电力、通信、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城市绿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农民征地拆迁回建房等民生项目建设,引导产业和人口向本区积聚,强化中心城区在北部湾经济区的核心带动作用,培育壮大六县县城在县域经济中的辐射带动作用,发挥城镇示范效应。
(六)控制 “城中村”规模的扩大并逐步改造,优先利用存量土地和闲臵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七)引导发展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地方特色的工业产业,促进各级城镇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协调发展。
第四十八条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主导功能:本区域是为保护经依法认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其他具有重要自然与文化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或景观而实施重点控制的区域。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规模范围:包括广西大明山自然保护区、隆安龙虎山自然保护区、武鸣县三十六弄—陇均自然保护区、西大明山自然保护区、上林龙山自然保护区、良庆区那兰鹭鸟自然保护小区、马山县弄拉自然保护区、横县六景泥盆纪地质标准剖面自然保护区、广西坛洛金花茶自然保护区、苏圩石山猕猴自然保护区、西津库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良凤江、五象岭、金鸡山、罗文、天雹、老虎岭、高峰岭、昆仑关、逃军山等森林公园,高峰岭—白花山—三状岭、镇龙山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本区面积172401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7.80%。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调控措施:
(一)禁止擅自破坏区内地形地貌、植被、地表构成等不符合本区域主
导功能的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减少人为因素对保护对象的干扰。
(二)各类国家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经批准可以增加,但不得减少。
(三)限制区内现有建设用地的扩张,引导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人口逐步向城镇村发展区等外部区域有序转移。
(四)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开展旅游、科研等其他活动。
第四十九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主导功能:本区域是基于生态环境安全目的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规模范围:包括主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左江、右江、邕江及其支流等主要江河,百龙滩、凤亭河、屯六、大王滩、仙湖、大龙洞、天雹、龙潭等大中型水库及其一定范围的缓冲区,马山县东北部—上林县北部、隆安县西部、隆安县敏阳—武鸣县玉泉—宁武等岩溶石漠化地区。本区面积34957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5.81%。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调控措施:
(一)对水源保护区实行强制性保护,加强大中型水库及江河周边的植被保护及污染防治,加大小流域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
(二)实施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善标识与警告设施。
(三)关闭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严禁任何不符合水源保护区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四)对区内土地开发的类型和强度进行严格限制,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和农牧业生产活动。
(五)严格保护水源涵养林、重点生态公益林、天然林、防护林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