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工作实绩奖惩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促进环境保护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充分体现环境管理工作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各项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机关及局属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聘用人员、环保协管员及环保联络员。
第三条 工作实绩奖惩,应当与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工作实绩奖惩,坚持实事求是、有功必奖、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精神嘉奖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与惩处、惩戒与其他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十一项工作制度
第五条 全局工作要求贯彻“十一项”工作制度,即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积极作为与否定报备制、首问责任
与无偿代办制、效能考评制、信息通报制、一次性告知制、主辅岗工作制、涉企检查报批制、失职追究制。对严格执行上述十一项工作制度,对工作绩效有显著贡献的,应给予嘉奖;对未按上述十一项工作制度要求执行,造成工作失误和严重影响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工作过错责任,予以惩罚。
第六条 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是指各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部门职能和职位说明书,将部门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落实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七条 服务承诺制。服务承诺制是指本局根据职责对外提供的服务项目,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向服务对象进行公开承诺。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工作纪律,认真执行本局对外公开的服务承诺制度。
第八条 限时办结制。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本局根据职责提供服务,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或答复所办事项。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经办人员要严格执行;对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尽快办理,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对能马上办理的事,应做到立即办理。
第九条 积极作为与否定报备制。各部门工作人员要挂牌服务,爱岗敬业,岗位职责范围以内的事,要积极作为,应办的事,认真办;能办的事,马上办;难办的事,积极办,不推诿;涉及部门之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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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主办单位要主动协调协办单位,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做到“五要五不准”:要积极配合,不准消极等待;要敢于负责,不准推诿扯皮;要积极作为,不准将矛盾上交;要有始有终,不准做夹生饭;要有责任感,不准敷衍了事。
否定事项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第十条 首问责任与无偿代办制。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本局根据职责提供相关服务,期间第一次接待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必须认真接待,并对其负责的一种制度。首问责任人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无偿代办制是指来本局办理涉及两个以上环节和部门的事项,第一个受理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理,无偿代理申办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办理时间,最大限度地为外贸企业创造便利条件;无偿为企业复印办理有关手续所需要的合同、证件等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涉企检查报批制。涉企检查报批制是指为防止因检查工作而增加企业负担,各部门对企业检查实行领导负责制,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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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检查必须得到分管领导以上同意,对较大规模企业、外资企业的检查,需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并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方式及时限,同时应建立检查台账。
第十二条 信息通报制。信息通报制是指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以及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处理中,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以实现环境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各部门协同作战,避免管理漏洞或脱节,在事件处理的过程中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无缝链接,妥善处理事件。
第十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本局根据职责提供相关服务,在接待过程中,如属被问及人(受理人)职责范围内事项,被问及人(受理人)应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依据、条件、材料、途径、时限等情况的一种制度。如不属问及人(受理人)职责范围内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第十四条 主辅岗工作制。主辅岗工作制是指各部门要制定岗位职责,按需设岗,不设虚岗,同一工作岗位内实行备岗或顶岗的责任互补的制度。业务主办者是本岗位的主岗,协办者或替补者是辅岗。为防止空岗误事,主辅岗之间要明确责任,主岗责任人因故空(缺)岗时,必须提前向辅岗责任人交接正在办理或待办的事项以及应注意的问题,交代要做到准确、不遗漏;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接的,辅岗责任人应当主动顶岗。辅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行使主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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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权利时,要与主岗责任人及时沟通,重要事项要登记备案。辅岗责任人对办理结果负有相应责任;主岗和辅岗责任人必须保证有一人在岗,不得同时空(缺)岗。
第十五条 效能考评制。效能考评制是指为进一步加强全局工作效能监察工作,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以“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为目标,促进全局工作人员尽职尽责,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无阻和工作优质高效,组成考评小组负责对全局工作人员根据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工作作风、服务态度、质量等进行工作效能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工作过错追究制。工作过措是指局属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及环保业务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或企业、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停止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有工作过错行为的,必须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工作过错及其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七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全面负责,部门负责人未充分发挥领导效能,导致本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部门负责人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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