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的,可以同时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五十三条 一年内给予三次一般惩罚的,一并给予严重惩罚;一年内给予两次严重惩罚的,一并给予别严重惩罚。
第五十四条 不称职的确定
(一)一年内犯一般过错三次,均负有直接责任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二)受到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
(三)长期工作业绩平庸,年终考核连续两年在末位的; (四)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年度考核定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对任职领导岗位的,转为非领导岗位;对其他公务员,将情况上报区人事部门按规定降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聘用人员转为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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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惩罚处理范围及方式
判定范围 责任人 主要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 对公务员训诫或书面告诫,对聘用人员进行警醒谈话; 经查实存在工作过错,造成损失或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良影响,按规定应予以追究责任;或 通报批评; 一般违反我局十一项工作制度,影响全局扣发全部或部分个惩罚 工作;或长期工作业绩平庸,年终考人年度奖金; 核连续两年在末位等情况情节轻微、取消当年评选优秀、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 先进或晋升资格; 责令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调离工作岗位 一般惩罚中所列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 存在第十七条第(十二)款,第十八条第(一)、(十三)、(十四)、(十五)、警告; (十六)款,第二十条第(一)、(二)、记过; 严重(十二)、(十三)、(十五)、(十七)款,记大过; 惩罚 第二十一条第(十)、(十一)、(十二)、降级; (十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六)、党纪处分 (七)、(八)、(十一)、(十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情况的; 一年内曾给予三次一般惩罚的 一般惩罚中所列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 存在第十七条第(十二)款,第十八条第(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款,第二十条第(一)、(二)、特别(十二)、(十三)、(十五)、(十七)款,撤职; 严重第二十一条第(十)款,第二十二条第开除 惩罚 (一)、(六)、(七)、(八)、(十一)、(十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情况,情节严重的; 存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情况的; 一年内给予两次严重惩罚的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降级; 责令辞责令辞去去领导领导职务; 职务; 党纪处分; 党纪处撤职; 分; 开除 撤职; 开除 第五十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予以辞退,公务员报请区人事部门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两年内给予一般惩罚达六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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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年内给予严重惩罚达二次的;
(四)给予特别严重惩罚一年内又受到其他惩罚的。 第五十六条 被惩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因故意导致工作过错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过错的;
(三)伪造、藏匿、销毁证据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因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而发生过错的; (五)干扰、阻碍对工作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六)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五十七条 被惩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理: (一)工作过错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及时纠正工作过错,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没有给本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惩罚:
(一)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作过错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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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执法实践中遇到难以确定的疑难问题,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暂时没有明确条文解决该疑难问题,而引起的执法过错的;
(五)其他应当不予追究的。
第五十九条 因工作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因过错所得的财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奖惩执行机构及程序
第六十条 本局设立工作绩效考核委员会,由局长任委员会主任,副局长任副主任,局办公室、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工作绩效考核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考核干部职工工作绩效; (二)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 (三)调查行政过错行为;
(四)确定奖惩人员名单,提出处理意见。
工作绩效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设在局办公室。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应当承担工作过错责任:
(一)本局内部检查工作中发现工作过错的;
(二)发布规范性文件和规定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上级机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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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三)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予以调查处理的;
(四)上级机关交办需纠正过错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六)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要求调查处理的;
(七)环保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八)新闻媒体披露有行政失当情形的;
(九)经行政复议,原处理决定被依法改变或者撤消的; (十)经法院审理的环境行政案件,终审判决本局败诉的; (十一)通过各部门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或其他途径反映存在渎职现象的;
(十二)循其他途径反映的。
第六十二条 工作绩效考核委员会发现或接到检举、投诉、控告本局或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过错的情况后,由该委员会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报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予以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实名检举、投诉、控告的,应当书面告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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