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工作实绩奖惩办法(7)

2019-02-15 22:01

第六十三条 对已决定立案的,由委员会的办公室牵头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决定调查的案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办理。调查小组由局办公室、监督科及有关业务单位人员组成。重大案件应举行案件听证会,听取案件当事人双方对案件的申辩,调查小组应明辩真伪,弄清事实真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六十四条 调查工作过错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期间发现工作过错行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六十五条 调查处理工作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工作绩效考核机构成员及调查人员与工作过错行为或者有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六十六条 调查处理工作过错案件,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工作过错责任人过错事实的认定、责任性质、适用依据和处理结果,以及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六十七条 调查小组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局工作绩效考核委员会,由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对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要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六十八条 惩罚处理决定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通知送达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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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惩罚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作绩效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被惩罚人也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十九条 对被惩罚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管理权限,应当报送区监察局和区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十条 工作绩效考核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区监察局报告全局奖惩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对本办法中有关应予以奖惩处理的情形,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业务实际,制定奖惩的具体实施办法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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