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工作实绩奖惩办法(2)

2019-02-15 22:01

部门负责人工作过错责任:

(一)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局工作规则、决定、命令和任务的;

(二)对上级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执行不力,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企业、群众的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全局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

(三)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

(四)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五)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

(六)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七)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

(八)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

(九)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生命或者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没有贯彻信息通报制度,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6

(十二)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或发生环境突发事故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急预案、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灾情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十三)对重大环境风险隐患不及时整治,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四)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十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群众信访以及人大、政协代表、委员建议、提案的;

(十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七)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十八)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九)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企业或群众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二十)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十一)不履行层级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的事项

7

不签署具体意见、不作具体指示,对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二十二)指使、授意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二十三)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二十四)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的;

(二十六)违反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 (二十七)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家人、亲属牟取利益的;

(二十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二十九)其他失于检点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八条 局属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工作过错责任:

(一)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局工作规则、决定、命令和任务的;

(二)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不力的; (三)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8

(四)对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五)对于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的问题、指出的错误,不及时解决和纠正的;

(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

(七)拒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

(八)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违法制定各种措施、标准的;

(九)对于重大环境事故瞒报、迟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

(十)防范、整治环境风险隐患不力,瞒报、迟报、缓报或者组织救援不力的;

(十一)工作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滥用职权,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三)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十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9

将收缴的罚款、排污费或者其他财物据为己有的;

(十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十六)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十五)其他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企业、群众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六)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及行政相对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或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发布各种数据、资料、情况、信息的,或者在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报告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十七)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者不执行岗位替换制度,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期间擅离职守的;

(十八)不执行通报制度,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的,或者遇紧急、突发事件和重大环境安全事故,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

(十九)对于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裁决,擅作决定的;

(二十)按规定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

(二十一)对于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

10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工作实绩奖惩办法(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IPv6 6PE和6VPE的实现和配置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