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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22:44

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 第三篇 电气装置

第三篇 电气装置

第1章 一般规定

第1节 通 则

1.1.1 一般要求

1.1.1.1 为推进装置服务的配套设备和对船舶安全必不可少的辅助电气设备的制造和安装应符合本篇有关规定,并应由验船师进行检查和试验。此外,这些电气设备的制造和试验还应符合验船部门能够接受的有关标准,如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以下简称IEC标准)等。

1.1.1.2 本节1.1.1.1所述以外的其他电气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应保证在其发生故障时极少有引起火灾的可能。

1.1.1.3 电气设备应能:

1) 确保船舶处于正常操作状态和满足正常生活条件所必需的所有电力辅助设备供电,而不需求助于应急电源;

2) 确保在主电源失效时,向安全所必需的电气设备供电; 3) 确保船员及船舶的安全,免受电气事故的危害。 1.1.2 重要设备

重要设备系指对船舶操纵和安全所必需的设备,保证船员安全的设备。这些设备如下所列: 1) 空压机;

2) 循环和冷却水泵; 3) 燃油头冷却泵; 4) 滑油泵; 5) 增压风机; 6) 分油机;

7) 燃油泵和燃油燃烧装置; 8) 给水泵; 9) 舵机; 10) 锚机; 11) 消防泵; 12) 舱底泵; 13) 压载泵; 14) 机舱通风机; 15) 锅炉强迫通风机;

16) 自动喷水系统和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17)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8) 法定航行设备和通信设备; 19) 法定航行灯和特殊用途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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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机器处所、控制站、走道、梯道及应急出口等处的照明; 21) 上列1)~20)项设备的供电电源。 1.1.3 试验

1.1.3.1 本节1.1.1.1及1.1.2所指各电气设备,均应按本篇第4章的规定在制造厂进行试验。若验船部门认为必要,可要求进行本篇规定以外的其他试验。

1.1.3.2 当电气设备在船上安装完工后,应按验船部门审查同意的试验大纲进行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

第2节 环境条件与工作条件

1.2.1 环境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电气设备均应在下列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

1) 环境空气温度和初级冷却水温度如表1.2.1(1)所列,但适用于电子设备的环境空气温度的上限为55℃;

表1.2.1(1) 环境温度

介质 空气 部 位 无限航区 封闭处所内 温度超过45℃(或40℃)和低于0℃的处所内 开敞甲板 水 0~45 按这些处所的温度 -25~45 32 温度,℃ 除热带海区以外的有限航区 0~40 按这些处所的温度 -25~40 25 2) 倾斜摇摆如表1.2.1(2)所列;

3) 捕捞作业或航行中所产生的振动和冲击; 4) 潮湿空气、盐雾、油雾和霉菌。

表1.2.1(2) 倾斜角

设备组件 横倾 应急电气设备、开关设备、电器和电子设备 上列以外的设备、组件 注:可能同时发生横向和纵向倾斜。 22.5 15 横向 横摇 22.5 22.5 纵倾 10 5 倾斜角,° 纵向 纵摇 10 7.5 1.2.2 谐波成分

交流电气设备应能在供电电源的谐波成分不大于5%的情况下正常工作。由半导体变流器供电者,则应能在可能出现较大谐波成分的情况下正常工作。 1.2.3 电压和频率波动

电气设备应能在表1.2.3规定的电压和频率偏离额定值的波动情况下可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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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3 电压和频率波动

设 备 参数 电压 频率 由蓄电池供电的设备: 充电期间接于蓄电池者 充电期间不接于蓄电池者 电压 电压 稳态,% % 一般设备 +6~-10 ±5 +30~-25 +20~-25 ±20 ±10 - 瞬 态 恢复时间,s 1.5 5 -

第3节 设计、制造与安装

1.3.1 一般要求

1.3.1.1 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考虑安全和便于检修。

1.3.1.2 电气设备不同电位的带电部件之间和带电部件与接地金属之间,按其绝缘材料的性质和工作条件,应具有适应其工作电压的足够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1.3.1.3 除整步表开关外,电气设备经开关断开电源后,不应经控制电路或指示灯继续保留电压。 1.3.1.4 电气设备连接和紧固用的螺钉和螺母,均应有防止其受振动而松脱的措施。 1.3.1.5 制造电气设备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对可能遭受到的大气环境和温度采取了适当的防护措施外,一般应用耐久、滞燃和耐潮的材料制成;

2) 绝缘材料和绝缘绕组均应能耐潮、耐海上空气和耐油雾,除非针对这些因素采取了专门的防护措施;

3) 导电部分一般应用铜或铜合金制成;

4) 金属部分除其材料本身有较好的耐腐蚀性能外,均应有可靠的防护层。 1.3.1.6 当非铝质电气附件与铝质件相连接时,应采取适当的防止电解腐蚀的措施。

1.3.1.7 凡具有内部接线的电气设备,均应附上带有接线编号的原理图或接线图。电气设备的接线端头,应具有与图纸相符的耐久标志或符号。

1.3.1.8 应急报警装置的控制器,应涂上红色和设有标明其用途的耐久铭牌。

1.3.1.9 调节电阻、启动电阻、充电电阻、电热器具以及其他在工作时能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在安装时应有防止导致附近物体过热和起火的措施。

1.3.1.10 电气设备不应贴近油舱、油柜或双层底储油舱等外壁表面安装。若必需安装时,则电气设备与此类舱壁表面之间至少应有50mm的距离。本节1.3.1.9中所规定的电气设备,严禁在上述油舱、油柜外壁表面安装。

1.3.1.11 在机器处所内花铁板以下、封闭的燃油和润滑油分离机室内,不准安装插座。

1.3.1.12 应将发电机组安装成使其转轴与船舶首尾线平行。对卧式电动机,也应尽量使其转轴与船舶首尾线平行安装。

1.3.1.13 除安装在专用舱室里的电气设备外,其他电气设备的对地电压或工作电压超过50V的带电部分,均应有防止偶然触及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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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4 当电气设备的外壳温度超过80℃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或在布置上予以安排,以防止工作人员偶然触及而灼伤。

1.3.1.15 在水密的舱壁、甲板、甲板室的外围壁上,不应钻孔用螺钉紧固电气设备及电缆。 1.3.1.16 电气设备及电缆,不应安装在船舶外板上。

1.3.1.17 导线和电气设备应离开磁罗经适当的距离,或者对这些导线和电气设备加以屏蔽,以使其外部干扰磁场能减低至最低程度。 1.3.2 外壳防护

1.3.2.1 电气设备的外壳防护型式,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529号出版物《外壳防护型式的分级》或与其等效标准的规定。表示防护等级的标志符号由IP字母后面加两位数字组成: IP33

││└───第二位数字见表1.3.2.1 (2) │└────第一位数字见表1.3.2.1 (1) └─────特征字母

表1.3.2.1 (1) 第一位数字所代表的防护等级

第一位数字 简 要 说 明 0 1 2 3 4 5 6 无防护 防护大于50mm的固体 防护大于12mm的固体 防护大于2.5mm的固体 防护大于1.0mm的固体 防尘 尘密 无专门的防护 人体大面积部分如手(但对有意识的接触并无防护)。直径超过50mm的固体 手指或类似物,长度不超过80mm,直径超过12mm的固体 直径或厚度大于2.5mm的工具、电线等及直径超过2.5mm的固体 厚度大于1mm纸或片状物,直径超过1mm的固体 并不防止全部尘土进入,但进入量不能达到妨碍设备正常运转的程度 无尘土进入 防 护 等 级 定 义 表1.3.2.1 (2) 第二位数字所代表的防护等级

第一位数字 简 要 说 明 0 1 2 3 4 5 6 7 8 无防护 防滴 15°防滴 防淋水 防溅 防冲水 防猛烈海浪 防浸水 防潜水 无专门的防护 垂直滴水应无有害影响 设备与垂直线成15°角时,滴水应无有害影响 与垂直线成60°范围的淋水应无有害影响 任何方向溅水应无有害影响 任何方向冲水应无有害影响 猛烈海浪或强烈冲水时进入机壳水量应无有害影响 浸沉在规定压力的水中经规定的时间后,进入水量应无有害影响 能长期潜水,其技术条件由制造厂规定 注:通常设备应完全密封,但对某些类型设备,在不产生有害影响的前提下,可允许水进入设备。 防 护 等 级 定 义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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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电气设备的外壳防护型式的选择,应与安装的场所相适应,其最低防护等级应符合表1.3.2.2的要求。

表1.3.2.2 外壳防护等级的最低要求

(1) 处所 环境条件 (2) (3) 配电板、控制设发 电动机 3 3 3 3 3 3 3 3 3 3 — IP44 IP44 IP44 3 3 3 3 — 3 — 防护级 备、电动机起动电 器 干燥的居住处所 干燥的控制室 控制室(驾驶室) 机舱(花钢板以上) 舵机室 冷藏机室(氨装置室除外) 应急机械室 一般储藏室 配膳室 粮食库 浴室 机舱(花钢板以下) 封闭的燃油分离器室 封闭的润滑油分离器室 压载泵舱 冷藏舱、鱼货加工间 厨房和洗衣间 双层底中的轴隧或管隧 速冻间、鱼舱 喷水危险、严重机械损伤、腐蚀性气体 露天甲板 水下 注 1 表中“3”表示按⑶栏要求,如不能满足⑶栏要求时,则按注2要求;表中“-”表示一般不应安装此种设备。 2 设备本身不能达到防护要求时,应采用其他措施,或改善安装场所条件来确保本表要求。 3 按本篇第4章第2节的规定制造,并按第2章第4节的规定安装的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可不按本表规定。 大量浸水的危险 潜水 IP56 IP68 3 — — — — — IP55 3 3 — — — 3 — IP55 较大的水和机械损伤危险 IP44 较大的水和或机械损伤危险 IP34 只有触及带电部分的危险 滴水和(或)中等机械损伤危险 IP22 IP20 3 3 3 3 3 3 3 3 3 3 — — IP44 IP44 3 — 3 3 — 机 — — — 3 3 — 3 — — — — — — — — — — — — (4) 变压器照明电热电炊附具(例如半导体设备 器具 设备 开关、接线变流器 3 3 3 3 3 3 3 3 3 3 — — — — 3 — 3 3 —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 — — — 3 — 盒) 3 3 3 IP44 IP44 IP44 IP44 3 IP44 3 IP55 IP55 IP55 IP55 IP55 IP55 3 IP56 3 IP44 — IP44 — IP44 — IP44 — 3 3 3 3 — — — 3 — — 1.3.3 防爆

1.3.3.1 若需在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汽而有爆炸危险的处所安装电气设备,则应为符合下列要求的合格防爆电气设备:

1) 防爆电气设备的制造和试验,应符合IEC79号出版物《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或与其等效的国家标准,例如GB3836《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以及IEC92—502号出版物《专辑—油船2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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