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知名海工企业名录(绝对值得拥有)(2)

2019-02-15 22:44

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 第三篇 电气装置

录A》的规定;

2) 应具有验船部门认可的防爆主管试验机构核发的防爆合格证。 1.3.3.2 船上通常使用下列几种类型的防爆电气设备: 1) 本质安全型 Ex “i”; 2) 隔爆型 Ex “d”; 3) 增安型 Ex “e”; 4) 正压型 Ex “p”。

此外,具有正压型外壳,内装空气涡轮驱动发电机的灯具(以下简称空气驱动型灯具)可认为是防爆灯具。

1.3.3.3 允许在蓄电池室、油灯间和油漆间(包括其通风道)、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间等有爆炸危险处所中安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允许安装本节1.3.3.2所列合格防爆电气设备,且其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不应低于表1.3.3.3的规定; 2) 电缆(包括路过电缆和终端电缆)应为铠装型的或敷设在金属管道中;

3) 电气设备的开关、保护电器和电动机控制设备应能分断所有极或相,且最好安装在非危险处所。 此外,对油漆间和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间的通风口附近以及蓄电池室的有关要求,详见本节1.3.3.4、1.3.3.5和第2章第12节的规定。

表1.3.3.3 防爆类、级别与温度组别

处 所 蓄电池室 油漆间 油灯间 氨装置室 液化石油气、乙炔贮藏室 类、级别 1) ⅡC 2) ⅡB ⅡA ⅡA ⅡC 温度组别 1) T1 T3 T3 T1 T2 1) 本表和本章以下章节所列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及温度组别均采用IEC79号出版物《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使用的电气 设备》或GB3836《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有关规定。 2) 本表和本章以下章节所列防爆电气设备类、级别ⅡA、ⅡB、ⅡC仅适用于隔爆型电气设备及本质安全型电路和 电气设备。若采用其他类型防爆电气设备,则应采用Ⅱ类设备。 1.3.3.4 在开敞甲板上距油漆间、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间进气和排气通风口1m或距机械通风排气出口3m范围内,可安装下列电气设备:

1) 本节1.3.3.3所列防爆电气设备和电缆; 2) 无火花型(Ex“n”)防爆电气设备;

3) 工作时不会产生电弧,并且其表面不会达到不允许高温的电气设备;

4) 具有简单的正压外壳或防气外壳(防护等级至少为IP55),并且其表面不会达到不允许高温的电气设备。

1.3.3.5 与油漆间、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间相通的封闭处所,如符合下列所有要求,则可认为是非危险处所:

1) 通向这些处所的门或油漆间、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间的门应为自闭式气密门(水密门可看作气密门),且无防止阻挡的措施;

2) 应设有合适的、独立的自然通风系统,其风源应来自安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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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油漆间、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间等处的入口处应安装警告牌,写明室内存有易燃液体。 1.3.3.6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有爆炸危险的处所中不得安装插座。 1.3.4 接地

1.3.4.1 电气设备的带电部件以外的所有可接近的金属部分均应接地。但下列情况除外: 1) 灯头;

2) 安装在非导电材料制成或复盖的灯座或照明设备上的灯罩、反光镜和防护件;

3) 设在非导电材料上的金属部件和拧入或贯穿非导电材料的螺钉,这些金属部件和螺钉并以非导电材料与带电部件和接地的非带电部件相隔离,因此在正常使用中它们不可能带电和接触接地部件; 4) 具有双重绝缘和/或加强绝缘的可携式设备,但应满足公认的安全要求; 5) 为防止轴电流的绝缘轴承座; 6) 荧光灯管的紧固件;

7) 工作电压不超过50V的设备。对交流,此项电压为均方根值,且不应使用自耦变压器取得此项电压;

8) 电缆紧固件。

1.3.4.2 当电气设备直接紧固在船体的金属结构上或紧固在与船体金属结构有可靠电气连接的底座或支架上时,可不另设专用导体接地。

1.3.4.3 不论是专用导体接地或靠设备底座或支架接地,其接触面均应光洁平贴,保证有良好的接触,并应有防止松动和生锈的措施。

1.3.4.4 若采用专用接地,则其导体应用铜或导电良好的耐蚀材料制成,必要时应有防止机械损伤及防蚀措施。不同型式的铜接地导体的标称截面积应不小于表1.3.4.4的规定。

1.3.4.5 可移动和可携电气设备的不带电裸露金属部分,应以附设在软电缆或软电线中的连续接地导体,并通过插头和插座接地,其接地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表1.3.4.4的规定。

表1.3.4.4 接地导体的截面积

接地导体的型式 软电缆或软电线中的连续接地导体 固定敷设电缆中的连续接地导体 单独固定的接地导体 相关的载流导体截面积S,mm2 S≤16 S>16 S≤16 S>16 S≤2.5 2.5<S≤120 S>120 铜接地导体的最小截面积Q,rnm2 Q=S Q=S/2,但不小于16 Q=S,但不小于1.5 Q=S/2,但不小于16 Q=S,但不小于1.5 Q=S/2,但不小于4 Q=70 1.3.4.6 电缆的金属护套或金属外护层应于两端作有效接地,但最后分路允许只在电源端接地。对于控制和仪表设备的电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若一端接地较为有利时,则不必两端接地。 1.3.4.7 电缆的金属护套或金属外护层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接地:

1) 用金属夹箍夹住,并以专用铜接地导体连接至船体的金属结构上。该接地导体的截面积Q与电缆导体截面积S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S≤25mm2时,Q≥1.5mm2; 当S>25mm2时,Q≥4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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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用专用接地填料函接地,这种填料函能保证有效的接地连接;

3) 用电缆紧固件接地,这种电缆紧固件应以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成,并应能使电缆金属护套或金属外护层与接地金属之间有良好的接触。

1.3.4.8 应保证电缆的金属护套或金属外护层在其全长上,特别是在连接处和分支处保证电气上的连续性。 1.3.4.9 不能只用电缆的铅护套作为接地的唯一措施。

1.3.4.10 利用船体作回路的工作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与绝缘敷设极或相的导线相同。

1.3.4.11 用于平时不载流的工作接地线,其截面积应为载流导线的截面积的一半,但应不小于1.5mm2。 1.3.4.12 接地配电系统的系统接地应与电气设备的平时不带电部分的接地分开。

1.3.4.13 连续接地导体或单独接地导体与船体结构的各连接点,应位于船上易于到达之处,并应以直径不小于4mm的黄铜或其他耐腐蚀材料制成的螺钉紧固,该螺钉应仅作接地之用。 1.3.5 电磁兼容性

1.3.5.1 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减小由于电磁能量所产生的干扰,从而保证所有电气设备和电子设备在船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

1.3.5.2 各类电气设备和电子设备所产生的干扰电压(电流)允许值和抑制干扰的措施,参照IEC第533号出版物《船舶电气设备和电子设备的电磁兼容性》或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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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系统与装置

第1节 配电系统

2.1.1 配电系统

2.1.1.1 可采用下列配电系统: 1) 直流

双线绝缘系统; 负极接地的双线系统;

利用船体作负极回路的单线系统; 2) 交流单相 双线绝缘系统; 一线接地的双线系统;

一线利用船体作回路的单线系统; 3) 交流三相 三线绝缘系统;

中性点绝缘的四线系统; 中性点接地的四线系统;

利用船体作为中性线回路的三线系统。

2.1.1.2 船长不小于45m的船舶,不应采用中性点绝缘的三相四线配电系统,但在特殊情况下经验船部门同意后可以例外。

2.1.1.3 船长不小于75m船舶的动力、电热和照明系统,均不应采用利用船体作回路的配电系统。但如能做到由此而产生的任何电流不直接流过任何危险处所,则经验船部门同意可使用有限的和局部的以船体作回路的配电系统。

2.1.1.4 当采用船体作回路的配电系统时,所有最后分路,即位于最后一个保护电器之后的所有电路均应为双线供电。 2.1.2 电压和频率

2.1.2.1 直流或交流配电系统的最高电压应不超过表2.1.2.1的规定。

2.1.2.2 500V以上的配电系统,除了电压不高于1000V配电系统中所有控制设备均封闭在相应的控制柜者外,其控制电压均应不高于250V。

2.1.2.3 交流配电系统的标准频率为50Hz或60Hz。 2.1.3 负载的平衡

对交流三线或四线系统,应在最后分路上将用电设备加以组合,以便在正常情况下,使各相负载在分配电板、区配电板以及主配电板处尽可能平衡在其各自额定负载的15%以内。 2.1.4 对地绝缘电阻的监测

用于电力、电热和照明的绝缘配电系统,不论是一次系统还是二次系统,均应设有连续监测绝缘电阻,且能在绝缘电阻异常低时发出听觉或视觉报警信号的对地绝缘电阻监测装置。

对船长小于45m或有限航区的船舶,不论一次还是二次系统,可仅设有指示对地绝缘电阻的兆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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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指示灯。指示灯的功率应不大于15W,并用按钮控制。

表2.1.2.1 配电系统的最高电压

序号 1 用 途 1) 固定安装并连接于固定布线的电力设备、电炊设备和除室内取暖器以外的电热设备 2) 固定安装的电力设备和除室内取暖器以外的电热设备,由于使用上的原因需用软电缆连接者,例如可移动的起重机等 3) 以软电缆与插座连接,运行中不需手握持,并以载面积符合本节1.3.4.4要求的连续接地导体可靠接地的可移动设备,例如电焊变压器等 2 1) 居住舱室内的照明设备、取暖器 2) 向下列设备供电的插座: a) 具有双重绝缘的设备; b) 以符合本节1.3.4.4要求的连续接地导体接地的设备。 3 人特别容易触电的场所,例如:特别潮湿、狭窄处所中的插座: 1) 用或不用隔离变压器供电 50 50 250 250 250 500 最高电压,V 直流 1000 交流 2) 由只供一个用电设备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这些插座系统的两根导线均应对地绝缘。 250 注:电压为500V以上配电系统的控制电压见本节2.1.2.2的规定。

第2节 需用系数

2.2.1 供电给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最后分路的电路,其电流定额可以根据总负载乘以一个合理的需用系数来确定。当在区配电板上留有备用线路时,则采用需用系数之前,应将增添负载所留的余量加到总负载中去。

2.2.2 在计算电缆的截面积、开关设备和熔断器的定额时,可以应用需用系数。

第3节 系统保护

2.3.1 一般要求

2.3.1.1 电气装置中应设置合适的保护电器,以能在发生包括短路在内的意外过电流故障时对其进行保护。各保护装置的选择、安排和性能应能提供安全和协调的自动保护,并尽可能保证:

1) 在某一处发生故障的情况下,通过保护电器的选择性作用保持对非故障电路,特别是包含重要设备的非故障电路的连续供电;

2) 消除故障影响,以尽可能减少对系统的损害和发生火灾的危险。

在这种情况下,在允许时间内,系统中的所有元件应能承受可能出现的过电流(包括短路)所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应力。

2.3.1.2 在配电系统的每一不接地的极或相上均应设有短路保护。 2.3.1.3 过载保护应设在:

1) 直流双线绝缘系统或交流单相绝缘系统:至少一个极(或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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