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 第三篇 电气装置
2.8.1.2 航行灯控制箱应直接由应急电源和临时应急配电板(在本章第5节要求设置临时应急电源时)供电,或者直接由应急配电板和主配电板供电;或(对船长小于45m的渔船)由主配电板和备用电源供电。 2.8.1.3 应在航行灯控制箱上或驾驶室的适当位置设置转换开关,以能对本节2.8.1.2所要求的供电电源进行转换。
2.8.1.4 船长不小于24m的船舶,应设有在每一盏航行灯发生故障时能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信号的自动指示器。如果采用与航行灯串联连接的指示灯,则应有防止由于信号灯故障而导致航行灯熄灭的措施,并应设有航行灯控制箱电源故障的听觉和视觉报警。 2.8.2 其他号灯的供电和控制
2.8.2.1 这里所述的号灯,系指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的,除航行灯以外的其他号灯。 2.8.2.2 每一盏号灯均应由其控制箱引出的独立分路供电,而且在这些分路的每一绝缘板上用安装在该控制箱内的开关和熔断器或断路器进行控制和保护。
2.8.2.3 号灯控制箱应由应急配电板(可非直接)和临时应急电源(在本章第5节要求设有时)供电,或者由应急配电板和主配电板(可非直接)供电;或(对船长小于45m的渔船)由主配电板和备用电源供电。 2.8.2.4 手提式白昼信号灯应由应急配电板和临时应急电源(在本章第5节要求设置应急电源时)供电,或者具有自带蓄电池和应急照明分配电板供电。
第9节 无线电设备与航行设备
2.9.1 无线电设备与航行设备的供电
2.9.1.1 无线电设备与航行设备的电源分配电板,应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独立馈电线供电。 2.9.1.2 还应配备一个或多个独立于船舶推进动力和船舶电力系统的备用电源,在船舶主电源或应急电源发生故障时向无线电装置供电,以便进行遇险和安全通信。该备用电源的容量应足以同时向下列设备供电1h:
1) 甚高频无线电设备;
2) 中频无线电设备或船舶地面站或中频/高频无线电设备; 3) 操纵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控制台适当的照明设备。
第10节 船内通信与信号设备
2.10.1 一般要求
各种不同用途的船内通信装置,其声响信号应有不同音色,以利辨别。 2.10.2 传令钟
在船上应设置把驾驶室的命令发送至主推进机械装置的机器处所的主机传令钟,主机传令钟应具备复示装置。
应于驾驶室内设置主机传令钟的失电听觉和视觉报警器,该报警器一般应由蓄电池供电。若采用船电时,则不应与传令钟接入同一电源线路上。 2.10.3 指挥电话和其他通信设备
2.10.3.1 下列处所之间若以电话为主要通信工具时,则应为声力电话或蓄电池供电的指挥电话: 1) 驾驶室──机器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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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驾驶室──应急操舵站及舵机舱;
上述1)、2)应为直通电话。若在通信系统中能具备插入忙线通话时,则1)、2)可采用如下方式: ┌─机器处所; 驾驶室─┨
└─应急操舵站及舵机舱;
3) 驾驶室──火警信号站及消防设备集中控制站、船首、船尾;
4) 驾驶室──无线电室(若驾驶室与无线电室相毗邻,且能进行有效地通信联系时,可免除驾驶室与无线电室之间的电话通信的要求)。
注:若船首、船尾与驾驶室之间已有其他的通信工具,则船首、船尾的电话可免予设置。
2.10.3.2 安装在噪声较大的舱室内的电话,若影响通话时,则应装设在隔音室或隔音罩内。
2.10.3.3 应设有固定式、可携式或两者兼备型式的应急通信设备,以供船上应急控制站、救生艇筏集合和登乘地点与驾驶室和消防控制站等要害部门之间进行双向通信。 2.10.4 通用紧急报警系统
2.10.4.1 船舶应设单向发信的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在全船所有起居处所、通常船员工作的处所以及开敞甲板均应能听到该系统的报警。报警器在被触发后一直保持报警状态,直至人工将其关闭或由于广播系统工作而暂时中止。
2.10.4.2 当主电源供电失效时,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应能自动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 2.10.4.3 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应能在驾驶室、消防控制站控制。
2.10.4.4 通用紧急报警系统的分电箱应设在舱壁甲板以上的适当处所,由分电箱引出的每一分路的绝缘极上均应设熔断器保护。
2.10.4.5 当所有的门和通道都关闭的情况下,在居住舱室内睡眠位置和距声源1m处,音响报警信号的声压级至少应达到75dB(A),并至少要比船舶在较好天气状况下航行时的正常设备操作的环境噪音级高出10dB(A)。声压级应在基频附近的三分之一倍频带之内。在任何情况下,某一处所内的音响报警信号声压级应不得超过120dB(A)。
2.10.4.6 除电铃外,报警音响信号的频率应在200Hz~2500Hz之间。 2.10.5 有线广播系统
2.10.5.1 船长不小于24m的渔船,应设有能将指令有效地发送到居住处所、控制站以及开敞甲板的有线广播系统。
2.10.5.2 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时,有线广播系统应自动转换至应急电源供电。
2.10.5.3 如果有线广播系统能符合下列要求以及对通用紧急报警系统的要求,则可兼作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和发送火灾报警信号:
1) 随时都能发送清晰而不失真的音响报警信号,在发送报警信号时其他发送信号应能自动停止; 2) 如果扬声器上附有音量控制器,则在发送报警信号时该音量控制器应不起作用,以保证报警信号随时都能以最大音量发送;
3) 至少应有两个放大器,且对每个放大器进行短路保护;
4) 对于多个放大器的供电,不能因为一个放大器的失效,而导致其他放大器的失效;
5) 如果几个扬声器电路连接至一个放大器,则每个扬声器电路发生短路故障时,应不影响其他扬声器电路的正常工作;
6) 每一防火区和(或)甲板应至少有两个连续的扬声器电路,且它们应连接至独立的放大器; 扬声器电路应布置适当,以保证即使在一个放大器或扬声器失效时,仍能接收到报警信号,但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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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有所降低。
7) 应使用多个电子声响信号发生装置; 8) 该系统的布置应能防止反馈或其他干扰。 2.10.6 其他报警装置
2.10.6.1 在厨房内应设有听觉和视觉报警器,以保证工作人员偶然被闭锁在伙食冷藏库内时能发出求救信号,但冷藏库的门若能从内部开启时则可免予设置。
2.10.6.2 在驾驶室内应设有当船员被偶然关闭在鱼舱、速冻间时发出的求救信号的声光报警装置或其他有效措施。
2.10.6.3 灭火剂施放预告信号以及其他听觉和视觉报警装置应符合第五篇第3章的有关要求。
2.10.6.4 自动喷水系统中的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符合第五篇有关各章的要求。
2.10.6.5 主机及辅柴油机报警装置应符合第二篇中有关章节对报警的要求。 2.10.6.6 制冷系统的报警装置应符合第四篇有关的要求。
2.10.6.7 应设置能由机器控制室或操纵台(如适用时)操作的轮机员报警装置,并能在轮机员居住舱室内清晰地听到。
第11节 电热器具
2.11.1 一般要求
2.11.1.1 所有电取暖器应固定装设。但可采用在其倾倒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可移动的电热器具。 2.11.1.2 在有可燃气体和尘埃易于聚集的地方,不得装设电热器具。
2.11.1.3 电热器具的安装对甲板、舱壁或其他周围物品应不致产生过热的危险。 2.11.1 电热和电炊设备的控制及装设
每个电热器和电炊具设备,应作为一个完整的单元,用一个安装在邻近的多极联动开关进行控制。 2.11.2 电热器具的供电
每只电热器应分别接到一个独立的电热最后分路上。但数量不多于10只,且总的电流定额不超16A的小型电热器可共同连接至一个独立的电热最后分路上。
第12节 蓄电池组
2.12.1 一般要求
2.12.1.1 如用蓄电池组来启动柴油机,则至少应设有两组符合第二篇第5章所规定的总容量的蓄电池组。 2.12.1.2 应设有适当的充电设备。
2.12.1.3 直流系统中,当由较高的电压系统充电时,应设有使蓄电池组与低压系统隔离的措施。 2.12.1.4 应急蓄电池组的自动放电装置,应使蓄电池不论是否在充电,均能随时自动向应急电路供电。 2.12.1.5 任何应急蓄电池组的设计和安装应满足本篇4.6.3.3的要求。 2.12.2 保护
蓄电池组及其充电设备应按本章2.3.11的规定设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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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 布置
2.12.3.1 充电功率大于2kW的蓄电池组,应安放在专用舱室内。若安放在露天甲板上,则可以安放在箱或柜中。
充电功率小于和等于2kW的蓄电池组可以安放在专用的箱或柜中。在机器处所内若条件不许可,则可以敞开安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 蓄电池组不得安放在生活区域内。
注:充电功率指蓄电池组的额定电压乘最大充电电流值。
2.12.3.2 每只蓄电池周围间隙应大于20mm,并应用不吸潮、耐电解液腐蚀的绝缘材料楔隔、衬垫来固定。应采取措施,防止漏出的电解液与船体接触。
2.12.3.3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便于更换、检测、充液和清洁。
2.12.3.4 酸性蓄电池和碱性蓄电池不应安放在同一舱室、箱或柜中。
2.12.3.5 原动机起动蓄电池,应尽可能接近该原动机安装。若此项蓄电池不能设置在蓄电池室内,则其安装处应保证有适当通风。
2.12.3.6 应急电源(包括临时应急电源)、指挥电话的蓄电池组安装位置应符合本章第5节的要求。 2.12.4 蓄电池室的设备
蓄电池室内应避免安装电气设备,若必需安装时应选用防爆电气设备,但其照明也可采用符合本章2.7.1.1要求的隔壁灯照明。
除蓄电池的电缆外,其他电缆不应经过蓄电池室。若不可避免时,应穿管敷设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2.12.5 通风
2.12.5.1 安放蓄电池的专用舱室、箱、柜及其通风道等,凡可能经受电解液或电解液逸出气体引起腐蚀的表面,均应有防腐蚀措施。
2.12.5.2 蓄电池室、箱、柜应有独立通风装置,其出风口在顶部,进风口在底部,并有防止水和火焰进入的措施。出风管应直通开敞甲板外。
2.12.5.3 蓄电池室、箱、柜不应采用轴流式机械通风装置。采用其他形式的机械通风装置时,应有防止通风叶片偶然与机壳发生摩擦产生火花的措施。
2.12.5.4 除通风口外,蓄电池室的其他开孔均应作有效封闭,以防止爆炸性气体进入邻近舱室。 2.12.6 警告牌
在蓄电池室的门、箱、柜的外面应有“禁止烟火”的标志。
第13节 电 缆
2.13.1 一般要求
2.13.1.1 电缆的选择应根据敷设场所的环境条件、敷设方法、电流定额、工作定额、需用系数和允许电压降等因素来确定。
2.13.1.2 任何电缆的额定电压应不低于它所在电路的额定电压。容易遇到例如接触器操作的起重机电路等高电感电路所产生的冲击电压的电缆,应作特殊考虑。 2.13.1.3 可携式电气设备应采用移动软电缆。 2.13.2 绝缘材料的选择
2.13.2.1 绝缘材料的最高工作温度,至少应比电缆安装场所可能存在的最高环境温度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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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2.2 电缆绝缘材料一般应根据表2.13.2.2选用。若选用其他绝缘材料应经验船部门同意。
表2.13.2.2 绝缘材料及其最高工作温度
绝缘材料 弹性复合物 热塑性复合物 其他材料 乙丙橡皮 交联聚氯乙烯 硅橡皮 聚氯乙烯 矿物 导体最高工作温度,℃ 85 85 95 60 95 最高环境温度,℃ 75 75 85 50 85 注 1 硅橡皮和矿物绝缘,当它们在船员不易接触的地方时,可允许较高的工作温度(如硅橡皮为150℃;矿物绝缘则 不作限制),但应经验船部门同意。 2 导体的温度系环境温度与负载所产生的温升之和。 2.13.3 保护层的选择
2.13.3.1 固定敷设在露天甲板、浴室、鱼舱、冷藏处所、机器处所或可能出现凝结水或有害蒸气(例如油蒸气)的任何其他地点的电缆,均应具有金属不透性护套(铜、铅合金)或非金属不透性护套(聚氯乙烯、氯丁橡皮、氯磺化聚乙烯等)。护套的性质应满足环境条件的要求。
2.13.3.2 敷设在永久潮湿的处所,而以吸潮材料作绝缘的电缆,均应采用金属护套。
2.13.3.3 所有电缆和电气设备的外接线至少应为滞燃型。当采用符合IEC 332—1号出版物《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试验 第一篇 单根垂直敷设绝缘电线或电缆》规定的滞燃特性的电缆,而需成束敷设时,则应采取限制火焰沿电缆束蔓延的措施,见本节2.13.9.11的要求。
在失火状况下必需维持工作的重要设备的电缆,例如连接应急消防泵至应急配电板的电缆,若穿过较大失火危险区域时,则应采取能通过IEC 331号出版物《电缆的耐火特性》规定试验的耐火型电缆。 2.13.3.4 特殊情况下必要时,例如射频电缆或数字计算机信息传输系统电缆,经验船部门同意可以使用不符合本节2.13.3.3要求的特种电缆。
2.13.3.5 在选择不同类型的外护层时,应着重考虑对每根电缆在安装和使用时可能受到的机械作用。如果认为外护层的机械强度不够,则电缆应安装在管子或管道或电缆槽内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2.13.4 导体截面积的确定
2.13.4.1 电缆所能承载的最大连续负载,应不超过该电缆经过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标称电流。在估算最大连续负载时,可以考虑各个负载需用系数和最大负载的持续时间。
2.13.4.2 当电缆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承载最大电流时,从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的汇流排到任何安装点的电压降,应不超过额定电压的6%。由蓄电池供电,其电压不超过50V者,可增至10%。 对于航行灯线路应有较小的电压降,以保持其足够的亮度和颜色。
2.13.4.3 在确定照明电路的电流定额时,每一只灯座应按能与它连接的最大负载计算,但最小为60W。若灯具的结构只能装接定额低于60W的灯者,则可除外。 每个照明插座应按两个灯座计算。
2.13.4.4 馈电给起重机、电动起网机、起锚机及绞缆机的电缆定额,应与工作定额相适应。
2.13.4.5 直流发电机均压线电缆的截面积应不小于主电路电缆截面积的50%;三相四线制中性线截面积应为相线的50%。
2.13.5 连续工作制的电流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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