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知名海工企业名录(绝对值得拥有)(3)

2019-02-15 22:44

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 第三篇 电气装置

2) 交流三相绝缘系统:至少二相上; 3) 接地系统:每一接地的极(或相)上。

2.3.1.4 在配电系统中,凡接地导体上均不应装设熔断器以及与绝缘极不相联动的开关。 2.3.2 短路电流计算

2.3.2.1 在计算最大预期短路电流时,应考虑到:

1) 满足最大需要功率的可能并联运行的所有发电机; 2) 需同时运行的所有电动机。

2.3.2.2 必要时,应对交流系统短路回路的预期短路功率因数进行计算,如该计算值小于与所选用的开关电器的接通或分断能力相对应的功率因数的规定值时,则其分断能力应相应地减小。 2.3.2.3 短路计算应按验船部门认可的计算方法进行。 2.3.2.4 一般应计算下列各处的短路电流: 1) 发电机输出端短路; 2) 主汇流排短路;

3) 应急配电板、区配电板以及分配电板的汇流排短路; 4) 电力和照明变压器次级短路。

此外,为了判断保护电器动作的选择性,必要时尚应进行单台最小发电机供电情况下,被保护电路末端短路情况下短路电流的计算。

2.3.2.5 在缺乏精确数据的情况下,主汇流排处的短路电流可假定如下: 1) 直流系统

满足最大需要功率的可能并联连接的所有发电机额定电流的10倍,加上需同时投入运行的所有电动机的额定电流的六倍; 2) 交流系统

满足最大需要功率的可能并联连接的所有发电机额定电流的10倍,加上需同时运行的所有电动机额定电流的三倍(对称均方根值)。短路回路的功率因数假定为0.1。 2.3.2.6 对发电机总容量小于250kVA的电站可免除短路电流的计算。 2.3.3 短路保护装置的选择

2.3.3.1 应采用熔断器或断路器作短路保护。

2.3.3.2 除本节2.3.3.4另有规定者外,所有作短路保护的电器的额定短路分断能力,应不低于其安装点所应分断的最大预期短路电流。对交流系统,其额定短路分断能力应不小于安装点的预期对称短路电流(均方根值)。

2.3.3.3 除本节2.3.3.4另有规定者外,所有可能在短路情况下接通的断路器或自动开关,其额定短路接通能力应不低于其安装点的预期短路电流的最大峰值。

2.3.3.4 如果在发电机侧设有必需的额定短路通断能力的熔断器或断路器(但不是发电机断路器)作后备保护,则允许使用额定短路分断能力和/或额定短路接通能力低于其安装点最大预期短路电流的断路器。 该后备保护组合的短路性能应至少具备IEC947—2号出版的《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2篇 断路器》对单个断路器的要求。该断路器应具有与该后备保护组合中负载侧断路器相同的短路性能类别,以及等于该组合电源端处最大预期短路电流的额定短路通断能力。

2.3.3.5 在不包含重要设备的电路中,同一熔断器或断路器可作为一个以上断路器的后备保护。 2.3.3.6 可以使用熔断器接在负载侧的带熔断器的断路器,但其提供的后备保护的熔断器与断路器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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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成协调动作的,从而保证当它们承受会引起熔断器熔断的过电流的情况下,熔断器能在适当的时候熔断,以防止在断路器的极间或极与金属部件之间产生飞弧。

2.3.3.7 在确定对上述后备保护组合的短路性能要求时,允许计及该组合中各元件的阻抗。例如当该组合中的负载侧断路器离其后备保护熔断器或断路器较远时,可以计及它们之间的连接电缆的阻抗。 2.3.4 过载保护器的选择

2.3.4.1 用作过载保护的断路器,应具有与其保护对象的过载能力以及系统的选择性要求相适应的脱扣特性(过电流—脱扣时间)。

2.3.4.2 不大于320A的熔断器,若具有合适的特性可用作过载保护,但200A以上时,推荐采用断路器或与它相类似的设备作过载保护。 2.3.5 发电机的保护

2.3.5.1 应采用能同时分断所有绝缘极的断路器作发电机的过载和短路保护,其过载保护应与发电机的热容量相适应,并满足下列要求:

1) 过载小于10%,建议设一带延时的音响报警器,其最大整定值应为发电机额定电流的1.1倍,延时时间不超过15min;

2) 过载10%~50%之间,经少于2min的延时断路器应分断;

建议整定在发电机额定电流的125%~135%,延时15s ~30s 断路器分断;

3) 过电流大于50%,但小于发电机的稳态短路电流,经与系统选择性保护所要求的短暂延时后,断路器应分断。

断路器的短延时脱扣器建议按如下规定进行整定:始动值为发电机额定电流的200%~250%,延时时间:直流最长为0.2s,交流最长为0.6s。

4) 在可能有三台及以上发电机并联连接的情况下,还应设有瞬时脱扣器,并在整定在稍大于其所保护发电机的最大短路电流下断路器瞬时分断。

2.3.5.2 容量小于50kW(或kVA)且不并联运行的发电机,可以设一个多极联动开关,并在每一绝缘极上设一熔断器作保护。

2.3.5.3 并联运行的交流发电机应设有3s~10s 动作的逆功率保护。并联运行的直流发电机应设在瞬时或经短暂延时(少于1s)动作的逆电流保护。原动机为柴油机的并联运行的发电机的逆功率(或逆电流)保护整定值可整定为额定功率(电流)的8%~15%

当供电电压下降至额定电压的50%时,逆功率或逆电流保护不应失效,但其动作值可以有所改变。 逆电流保护,应适当考虑由船舶电网例如起重机所产生的逆电流。 如果设有均压线,则逆电流保护应设在直流发电机的正极。 2.3.5.4 并联运行的发电机应设有欠电压保护并能满足如下要求: 1) 用于避免发电机不发电时闭合断路器时应瞬时动作;

2) 当电压降低至额定电压的70%~35%时,应经系统选择性保护要求的延时后动作。 2.3.5.5 作发电机保护的保护电器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当发电机转速显著下降时仍保持有效;

2) 当过载保护电器动作后,发电机应能立即恢复供电。 2.3.6 重要设备连续运行的保护

当发电机需要并联运行,且重要机械为电动的情况下,则应设有在发电机过载时,能将过量的非重要负载自动卸除的设备。此种负载卸除可分一级或多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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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电力和照明变压器的保护

2.3.7.1 电力和照明变压器的初级电路,应以多极断路器或熔断器作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过载保护可设在次级电路中。

2.3.7.2 设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变压器的次级电路应设有隔离装置,以使不投入运行的变压器与电网隔离。隔离装置应能承受冲击电流的影响。 2.3.8 馈电线路的保护

2.3.8.1 每一馈电线路应以同时分断所有绝缘极的多极断路器或多极开关加熔断器作过载和短路保护。 2.3.8.2 当采用多极开关加熔断器作过载和短路保护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1) 主配电板引出的馈电分路上的熔断器,应设在汇流排与开关之间;

2) 分配电板引出的等于及小于60A的最后分路,且由它供电的用电设备可在它的附近关闭时,则可免设开关。

2.3.8.3 供电给具有独立过载保护的用电设备(例如电动机)的线路可仅设短路保护。 2.3.8.4 操舵装置的馈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第二篇第9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2.3.8.5 岸电箱至主配电板间的固定敷设连接电缆,应以断路器或开关加熔断器进行保护。此项保护应设于岸电箱中。

2.3.8.6 一般情况下由主配电板供电给应急配电板的互连馈线,应在主配电板上设有过载和短路保护。若允许反向供电时,则还应在应急配电板上至少设有该馈线的短路保护。 2.3.9 电动机保护

2.3.9.1 容量大于0.5kW和所有重要设备的电动机,均应设有独立的过载、短路保护以及符合本节2.3.9.6要求的欠电压保护。

电动机及其专用馈电电缆允许采用公共的短路保护。 2.3.9.2 舵机电动机的保护应符合第二篇第9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2.3.9.3 保护电器应设计成允许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电动机在正常加速期间的电流通过。当电动机的过载保护电器的时间──电流特性与电动机的起动周期不相适应时,则在电动机加速过程中,可允许过载保护有短暂的失效,但短路保护仍须保持有效。

2.3.9.4 对连续工作制的电动机的保护电器,应保证电动机在过载情况下有可靠热保护的延时特性,其最大持续电流,应不超过被保护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

2.3.9.5 断续工作制电动机的保护电器的整定电流和延时特性,应在考虑了实际使用情况后选定。 2.3.9.6 电动机应设有下述两者之一的欠电压保护:

1) 欠电压保护,在电压降低或失电时分断电路并防止电动机自动重新起动;

2) 欠电压释放,在电压降低或失电时分断电路,当电压恢复时电动机可重新自行起动,但应避免过大的电压降落或过大的冲击电流。

当电压在额定电压的85%以上时,保护电器应允许电动机起动;当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20%左右,且在额定频率下,保护电器应分断电路,同时在需要时应有一定的延时。 2.3.9.7 当多相电动机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应设置防止单相运转保护。 2.3.10 照明电路的保护

每一照明电路应设有过载和短路保护。 2.3.11 蓄电池的保护

2.3.11.1 蓄电池组(除内燃机的起动用蓄电池外)均应设有短路保护,其保护电器应尽可能靠近蓄电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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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2 每一蓄电池充电器,应设有由于充电器电源电压的降落或丧失而导致蓄电池放电的合适的保护。 2.3.12 电表、指示灯和控制电器的保护

2.3.12.1 电压表、测量仪表的电压线圈、接地指示器、指示灯以及它们的连接导线应采用熔断器加以保护。但若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指示灯本身可不设保护: 1) 指示灯与设备装在同一壳体内; 2) 指示灯由设备壳体内部电路供电; 3) 设备中保护电器的定额小于25A;

4) 指示灯电路的故障不会导致重要设备供电的失效。

2.3.12.2 控制和保护用电器及设备的电压线圈应采用熔断器进行保护。但如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则其本身可不设保护:

1) 线圈与设备在同一壳体内,且由总的保护电器进行保护; 2) 线圈由设备的电路供电,且该电路的保护电器的定额小于25A。 2.3.13 电力半导体设备的保护

电力半导体设备应设有过载和短路保护。

第4节 主电源

2.4.1 发电机组

2.4.1.1 应配备足以供给本篇1.1.1.3中1)所指的所有设备用电的主电源,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 主电源至少由两台发电机组组成,其中一台可采用主机驱动;

2) 这些发电机组的台数和容量,应能在任一台发电机组停止工作时,仍能继续对正常推进运行、船舶安全所必需的设备供电;同时基本生活条件也应得到保证,至少应包括适当的炊事、取暖、食品冷冻、机械通风、卫生和淡水等设备的供电;

3) 发电机组应能在任一发电机或其原动机不工作时,其余发电机组仍能供应从瘫船状态起动主推进装置所必需的电力。应急电源可用于从瘫船状态起动主推进装置,但其容量不论是单独使用或与其他任何电源联合使用,应足以向本章2.5.2规定的各项设备提供足够的电力;或 4) 主电源可仅设置一台发电机组,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用电设备耗电总功率小于20kW;

b) 为主机服务的各种辅助机械、舵机油泵可由主机驱动;

c) 设有蓄电池组作备用电源。其容量应保证船舶推进、安全所必需的用电设备供电。 2.4.1.2 若采用与本节2.4.1.1等效的其他电源装置,应经验船部门同意。

2.4.1.3 在交流系统中,当一台发电机停止工作时,其余发电机组应有足够的储备容量,以使当最大电动机起动时所导致的系统电压的大幅降落,不会使任何电机失效或使任何其他电气设备失效。容量特大且非船舶安全航行必不可少的电动机,例如侧推器电动机,可以在所有发电机投入工作情况下起动,但不应导致任何重要设备停止工作。

2.4.1.4 主电源装置应能是:不论推进机械和轴系的速度和旋转方向如何,均应能使本篇1.1.1.3中1) 所要求的设备处于工作状态。 2.4.2 轴带发电机

2.4.2.1 在船舶各种航行工况下接近恒速运转的主机驱动的发电机,若在任一非轴带发电机发生故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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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能起动推进机械并维持其继续运转,在征得验船部门同意后,可作为本节2.4.1.1所要求的主电源的组成部分。

2.4.2.2 在船舶航行中会改变转速的主机驱动的发电机,不应认为是本节2.4.1.1所要求的主电源的组成部分。但对带有稳频、稳压装置并在拖网工况和航行工况中均能保证用电设备正常工作的轴带发电机,若在任一非轴带发电机发生故障时仍能起动推进机械并维持其继续运转,在征得验船部门同意后,可认为是本节2.4.1.1所要求的主电源的组成部分。

2.4.2.3 若采用在船舶航行中会改变转速的主机驱动的轴带发电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轴带发电机的基本性能应符合本篇4.1.6.6(直流)或4.1.7.5(交流)的要求;

2) 为保证在主机突然机动操纵时尽快恢复对重要设备的正常供电,应设有下列之一的备用电源(本节2.4.1.1所要求的主电源的一部分):

a) 当轴带发电机的转速下降至不足以输出额定功率以下的转速时,能进行自动起动和自动供电且独立于主推进装置的一台发电机组;

b) 能在驾驶室进行起动并能自动供电的独立于主推进装置的一台发电机组; c) 能自动供电的与2.4.1.1等效的蓄电池组。

2.4.2.4 本节2.4.2.3中2)所要求的备用电源的容量应足以向下列设备供电: 1) 为主推进装置服务的电动辅机和为起动主机所需的备用电动辅机;

2) 操舵装置和电气舵角指示器,但在驾驶室能直接由手动液压设备进行连续操作的操舵装置除外; 3) 电气主机遥控系统、电动液压或电气气动主机遥控系统的电气部分; 4) 发动机的控制和监视系统; 5) 航行灯、重要信号灯和航行设备;

6) 机器处所、控制站、居住舱室、走道和梯道的照明。

2.4.2.5 在轴带发电机供电切断,备用电源供电后,本节2.4.2.4所列各项设备应能自动重新接通。重新接通的顺序可按用电设备的重要性而定,但应在轴带发电机供电切断后的45s内完成。 2.4.3 变压器

2.4.3.1 若变压器构成本节2.4.1.1所要求的主电源供电系统的必要部分时,则其容量和台数应能在其中一台停止工作的情况下,仍能保证对2.4.1.1所要求的系统供电的连续性。

2.4.3.2 船长小于45m或有限航区的船舶,可仅设置一台带有备用绕组的三相、四绕组变压器,其容量应在其中一个绕组不能工作时,仍能保证本节2.4.1.1所要求的系统供电的连续性。 2.4.3.3 主电源设置一台发电机组的渔船,供电系统可仅设一台变压器。 2.4.4 配电板的安装

2.4.4.1 主配电板相对于一个主发电站的位置,应尽可能具有正常供电的完整性,使其只有在同一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才会受到影响。主配电板的围蔽,例如利用位于该处所主界限以内的机器控制室所提供的围蔽,不能视作配电板与发电机隔开。

2.4.4.2 配电板的后面和上方不应设有水、油及蒸汽管、油柜以及其他液体容器。若不能避免时则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2.4.4.3 主配电板的前后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通道,前通道的宽度宜不小于0.8m但至少为0.6m,后通道的宽度应至少为0.5m。若配电板的结构型式可在前面和侧面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换部件时,则可不设后通道。 2.4.4.4 除安装在机器控制室中的主配电板外,均应在其后通道的入口处配置带锁的门。当主配电板长度超过4m时,主配电板后通道的两端均应设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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