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 第三篇 电气装置
2.4.4.5 主配电板的前后均应铺有防滑和耐油的绝缘地毯或经绝缘处理的木格栅。
第5节 应急电源
2.5.1 一般要求
2.5.1.1 船长不小于45m的渔船均应设有独立的应急电源。 2.5.1.2 应急电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急电源连同其变换设备(如设有时)、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以及应急照明配电板等均应安装在最高一层连续甲板以上易于从露天甲板到达之处,且它们不应设置在防撞舱壁之前。在特殊情况下经验船部门同意者可以例外。
2) 应急电源连同其变换设备(如设有时),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相对于主电源连同其变换装置(如设有时)、主配电板等的位置应经验船部门同意,以确保主电源连同其变换设备(如设有时)、主配电板等所在的处所或任何A类机器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致妨碍应急电源的供应、控制和分配。设有应急电源连同其变换设备(如设有时)、临时应急电源以及应急配电板等的处所,应尽可能不与A类机器处所或装有主电源连同其变换装置(如设有时)或主配电板所在处所的限界面相毗邻。
注:A类机器处所的定义见第五篇。
2.5.1.3 应急电源可以是发电机,该发电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由一具有独立的冷却装置和燃料供给,并设有符合第二篇第5章5.5.6.1规定的起动装置的柴油机驱动;
2) 除设有符合本节2.5.1.5规定的临时应急电源外,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时应能自动起动和自动连接于应急配电板,且本节2.5.2所规定的各项设备自动换接至应急配电板。原动机的自动起动系统和原动机的特性均应能使应急发电机在安全而实际可行的前提下,尽快地承载额定负载(最长不超过45s)。 2.5.1.4 应急电源也可以是蓄电池组,该蓄电池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载应急负载而不必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池组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
2) 当主电源的供电失效时,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 3) 能对本节2.5.2所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
2.5.1.5 除设有符合本节2.5.1.3中2)所规定的自动起动应急发电机外,当应急电源为应急发电机时,尚应设置一蓄电池组作为临时应急电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载应急负载而不必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池组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
2) 当主电源或应急电源的供电失效时,均应能立即自动向本节2.5.4所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 2.5.1.6 应急配电板应尽可能靠近应急电源安装,并符合下列要求:
1) 若应急电源为发电机,则应急配电板应与应急发电机安装在同一处所,但若应急配电板的工作会因此受到妨碍者,则可例外;
2) 若应急电源为蓄电池组,则该蓄电池组不应与应急配电板安装在同一处所; 3) 应急配电板的前后通道等,应符合本章2.4.4.2~2.4.4.5的要求。
2.5.1.7 在主配电板或机器控制室内的适当地点应装置指示器,以指示应急电源或临时应急电源的蓄电池正在供电。
2.5.1.8 在正常情况下,应急配电板应通过相互连接的馈电线由主配电板供电。该馈电线应按本章2.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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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设置保护,并应能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时,在应急配电板处自动切断。
2.5.1.9 为保证应急电源迅速可用,必要时应设有在应急配电板上自动将非应急电路切断的设施,以确保向应急电路供电。在应急配电板上还应设有辅助开关,以便在自动连接系统发生故障时可手动接通。 2.5.1.10 若采取适当的措施,在所有情况下均能确保独立的应急工作时,则应急发电机可以例外地用来短时间地向非应急电路供电。 2.5.2 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和范围
应急电源应有足够的容量,以确保在应急的情况下向必要的安全设备供电,并应考虑到这些设备可能要同时工作。应急电源在计及某些负载的起动电流和瞬变特性后,应至少能对下列设备(如依靠电力工作时)按以下规定的时间供电:
1) 每一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和舷外的应急照明供电3h; 2) 对下列各处的应急照明供电6h: a) 起居处所内的通道、梯道、出口;
b) 机器处所及主发电站内,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
c) 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以及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 d) 消防员装备贮放处所; e) 操舵装置处;
f) 应急消防泵(如设有时)、喷水器供水泵(如设有时)等处以及这些泵的电动机起动位置; h) 鱼货处理和加工处所。 3) 对下列各项设备供电6h: a) 航行灯和其他号灯;
b) 甚高频无线电设备、中频无线电设备(若设有时)、船舶地面站(若设有时)以及中频/高频无线电设备(若设有时)。
4) 对下列各项设备供电6h:
a) 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的船内通信设备; b) 探火和火警报警系统;
c) 断续使用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失火报警按钮和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的船内信号设备(例如通用紧急报警系统、灭火剂施放预告报警器等); d) 应急消防泵(如设有时); e) 自动喷水器泵(如设有时)。
5) 对操舵装置按第二篇第9章操舵装置的有关规定供电。 2.5.3 临时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和范围
本节2.5.1.5所要求的临时应急电源应具有足够的容量,至少应能对下列设备(如依靠电力进行工作时)供电0.5h:
1) 本节2.5.2中1)、2)、3)所要求的照明,但对机器处所和起居处所内所需要的应急照明,可设置固定装设,单独、自动充电,并以继电器控制的蓄电池灯;
2) 本节2.5.2中4)的a)、b)、c)项所述设备,如具有装设于适当位置、可供应急状态使用且满足按规定时间供电的独立蓄电池组供电者,则可例外。 2.5.4 其他
船长小于45m的渔船,可以不设本节所要求的应急电源,但应在机舱以外且避开高失火危险处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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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独立的蓄电池组,此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当主电源失效时,应对下列设备同时供电3h: 1) 通用紧急警报系统;
2) 航行灯、失控灯、锚灯以及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的其他号灯;
3) 甚高频无线电话通信装置,若设有无线电通信设备专用的备用电源时,则可除外; 4) 下列处所的应急照明:
a) 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及舷外; b) 所有走廊,梯道和出口; c) 机器处所和应急配电板处; d) 所有控制站。
第6节 船舶机械与设备的电力拖动
2.6.1 一般要求
2.6.1.1 额定功率不小于1kW的电动机及所有重要用途的电动机,均应由独立的最后分路供电。 2.6.1.2 每台电动机均应设置有效的起动和停止装置,其位置一般在电动机旁,且应便于管理电动机人员的操纵。
2.6.1.3 额定功率不小于0.5kW的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应设置能够把满负载从电源的所有带电电极上切断的装置。如果这种控制装置是装在主配电板或其他配电板上,或者是邻近于这些配电板之处,则可以用这些配电板上的切断开关来切断上述负载的电源,否则应在控制装置箱内装设一个切断开关或者单独装设一个有封闭外壳的切断开关。
2.6.1.4 当起动器或用于切断电动机的任何其他电器装置远离电动机时,则应采取下列的任何一种措施: 1) 能够在“分断”位置上把电路锁定在断开状态的措施;或 2) 在邻近电动机处装设一附加的切断开关;或
3) 使安装在每一个带电极或相上的熔断器可以方便地由专职人员卸除和保管。
2.6.1.5 如采用公共起动系统(即以一套起动器逐个起动多台电动机)时,此系统中每台电动机均应配备欠电压保护、过电流保护、切断设施和运转指示器,其有效程度应不低于每台电动机单独使用一套起动器时的要求。若起动系统属于自动类型,则应另备适当的手动操作设施。若此项起动器是用于重要用途的电动机,则其起动部分应为双套,且应设置转换设施,当其中一套发生故障时,能立即进行转换。 2.6.1.6 用改变励磁进行调速的电动机,应设有在全励磁的情况下才能起动的装置。 2.6.1.7 电动机的欠电压、过载及短路等保护应符合本章第3节有关规定。 2.6.2 操舵装置
电动或电动液压操舵装置应符合第二篇第9章第1节操舵装置的有关规定。 2.6.3 甲板机械
2.6.3.1 电动甲板机械的电磁制动器,应附有人工释放装置。
2.6.3.2 锚机、绞缆机的电动机,若技术条件中未作特殊要求时,其工作定额应不小于30min。 2.6.3.3 吊艇机电力拖动装置应设有当艇回复至原位时的限位开关。 2.6.3.4 吊艇机电力拖动装置应与手动装置以及手动制动器相联锁。 2.6.3.5 锚机电动机应由主配电板设独立馈电线供电。 2.6.4 鱼货加工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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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货加工装置的电力拖动应设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除在操作位置设置有效的控制装置外,应在适当处所设有紧急停止装置。 2.6.5 消防设备
固定式应急消防泵的电动机及自动喷水系统(如设有)的供电,应符合第五篇第3章的有关规定。 2.6.6 风机及油泵的应急切断
2.6.6.1 动力通风机的切断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起居处所、鱼货加工处所、控制站和机器处所的动力风机,均应能从其服务的处所外面易于到达的位置上将其停止;
2) 机器处所动力通风机的停止装置,应同其他处所动力通风机的停止装置分开; 3) 厨房排气管道的抽风机应能在厨房内予以关停。
2.6.6.2 燃油驳运泵、锅炉燃油泵及其他类似的燃油泵所在处所外面,应设有应急切断装置。
2.6.6.3 上述风机和油泵的应急切断装置的位置应不致于这些处所的失火而被隔断,并尽可能置于一个或集中于少数几个位置上。
第7节 照 明
2.7.1 一般要求
2.7.1.1 采用隔壁灯照明时,照明窗的结构应坚固、气密并设有防止机械损伤的保护栅,且其表面温度应不超过其安装场所的允许温度。
2.7.1.2 安装在鱼舱、冷藏鱼舱、鱼货加工间、速冻间、外走道及其他易受机械损伤处所的灯具应有坚固的保护栅。
安装在振动较大处所的灯具应采取减振措施。
直接固定在木板或其他易燃材料上的灯具,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2.7.1.3 鱼舱、冷藏鱼舱、鱼货加工间、速冻间、消防设备控制站及其他类似舱室的照明开关不应设在室内。潮湿处所及有爆炸危险处所,其照明开关应能切断所有绝缘极。
2.7.1.4 邻近工作电压超过250V放电灯的处所和其他必要的地方,应设置提醒人们注意的“高压危险”的警告标志。
2.7.1.5 对灯光诱鱼作业大量使用的气体放电灯的高压触发装置,应安装在专用舱室内,并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2.7.2 供电、控制等
2.7.2.1 照明分配电板每一容量大于16A的最后分路的供电灯点应不超过一个。每一容量不大于16A的最后分路的供电灯点数不应超过:
对于50V及50V以下的电路 10点; 对于51V~120V电路 14点; 对于121V~250V电路 24点。
供电给灯头紧贴成簇的檐板照明、壁灯、电标志等最后分路,若其最大工作电流不超过10A,所供应的灯点可不受限制。
照明电路的最后分路不应向电热及电力设备供电,但对小型的厨房设备(如面包片烘烤器、小搅拌器、咖啡壶等)、小型电动机(如台扇、舱室电扇、电冰箱等)和类似用具可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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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2 主推进机械装置的机器处所、大型鱼货加工间、公共处所、通道(包括出入口)、通向艇甲板的梯道等处所的照明,至少应由照明用的两个最后分路供电。当其中任何一路不能供电时,另一路仍能保持上述处所必要的照明。对船长小于45m或有限航区的船舶,此要求可减至主推进机械装置的机器处所。主推进机械装置的机器处所的照明灯点应交错布置。
在机器处所内,凡燃油压力超过0.18MPa的燃油加热装置处应设有足够的照明,以便于及时发现缺陷和泄漏。在A类机器处所以及当实际可行时在其他机器处所,压力润滑系统的滑油储藏、分配及使用等设施,至少应具有同样的足够的照明。起、放网及起网设备处亦应有足够的照明。
2.7.2.3 若采用船体作导电回路的配电系统时,则从照明分配电板引出的每一分路,均应采用双芯电缆,并将所接地的一极通过分配电板的汇流排总的接地。
2.7.2.4 每一防火区至少需有两路独立照明的馈电线,其中一路可为应急照明馈电线。
2.7.2.5 鱼舱(包括冷藏鱼舱)内设置的固定照明,一般应设有专用的照明控制箱控制。控制箱应安装在鱼舱外的适当位置。每一鱼舱的照明应有独立分路。每一分路除设有能切断所有绝缘极的开关和熔断器外,应装有电源接通指示灯。
2.7.2.6 船上各种场所所安装的照明灯具,其防护等级应符合本篇表1.3.2.2的要求。对某些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其照明开关应按本节2.7.1.3的规定进行安装。 2.7.2.7 照明电路应按本章2.3.10的要求设置保护。
2.7.2.8 主照明系统的布置,应使其在设有应急电源连同其变换装置(如设有时)、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的处所内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致受到损害。 2.7.2.9 对应急照明的特殊要求:
1) 应急照明灯点设置等应符合本章第5节的有关规定;
2) 各种应急照明灯均应在灯具上有明显的标志,或在结构上与一般照明灯具有所不同; 3) 不应在临时应急照明的馈电线上装设开关;
4) 除驾驶室、救生艇、筏存放处的舷外的应急照明灯外,在应急照明电路中不应装设就地开关; 5) 应急照明系统的布置,应使其在主电源连同其变换装置(如设有时)、主配电板和主照明配电板的处所内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致受到损害。 2.7.3 可携照明灯
2.7.3.1 可携照明灯的布置应能使操作者无触电危险。 2.7.3.2 可携照明灯可以选用下列的任一种方式: 1) 用供电电缆的连续接地线接地; 2)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3) 用不超过50V的电压供电;
4) 由只对一盏灯具供电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
2.7.3.3 在有爆炸危险的处所内,应采用带有自给式蓄电池的本质安全型、增安型、隔爆型或正压型的可携灯具。可携式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电缆供电。
第8节 航行灯与其他号灯
2.8.1 航行灯的供电及控制
2.8.1.1 每一盏航行灯均应由安装在驾驶室内易于接近位置上的航行灯控制箱引出的独立分路供电,且应在这些分路的每个绝缘极上用安装在该控制箱上的开关和熔断器或断路器进行控制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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