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医院医疗核心制度(6)

2019-02-16 14:34

12 (六)主管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随病历归档。 (七)输血前应检查受血者的转氨酶、乙肝病毒标志物、丙肝病毒标志物、梅毒、艾滋病。如患者及家属拒绝检查,应有签署知情拒绝检查的文字记录随住院病历归档或门诊病历,主管医师事前应向患者和/或家属说明拒绝检查的不良后果。 (八)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由主管医师或护士填写输血申请单,连同病员和血液标本送交输血科(血库)做血型交叉配合实验。 (九)各临床科室制定医务人员持配血单(卡)领取临床用血,并认真做好检查。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十)输血科(血库)发血时,应当认真检查领血单(卡)的填写项目,合格后方可发血。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不得发血。 (十一)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当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经核对血型、品种、规格及采血时间(有效期)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治疗,并将输血情况详细记入病历。 (十二)各临床科室根据需要积极推行血液成份输血。临床成份输血比例,应当达到卫生部规定的要求。 (十三)本院临床使用的全血和成份血,统一由血站供给,未经南宁市中心血站批

准不能私自采血。 (十四)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资料随病历保存

12 (六)主管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随病历归档。 (七)输血前应检查受血者的转氨酶、乙肝病毒标志物、丙肝病毒标志物、梅毒、艾滋病。如患者及家属拒绝检查,应有签署知情拒绝检查的文字记录随住院病历归档或门诊病历,主管医师事前应向患者和/或家属说明拒绝检查的不良后果。 (八)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由主管医师或护士填写输血申请单,连同病员和血液标本送交输血科(血库)做血型交叉配合实验。 (九)各临床科室制定医务人员持配血单(卡)领取临床用血,并认真做好检查。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十)输血科(血库)发血时,应当认真检查领血单(卡)的填写项目,合格后方可发血。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不得发血。 (十一)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当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经核对血型、品种、规格及采血时间(有效期)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治疗,并将输血情况详细记入病历。 (十二)各临床科室根据需要积极推行血液成份输血。临床成份输

血比例,应当达到卫生部规定的要求。 (十三)本院临床使用的全血和成份血,统一由血站供给,未经南宁市中心血站批准不能私自采血。 (十四)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资料随病历保存。 十三、病人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二) 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

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三)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四)、诊疗活动中,以下情况均应签署知情同意书: 1.各种手术及麻醉; 2.有创伤性、危险性、侵入性操作及有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及治疗

13 3.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危重,可能产生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及治疗; 4.临床试验性检查及诊疗; 5.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及治疗、; 6.对死因有异议需尸检; 7.其他事项。 (五)知情同意书中条款要完善,意思表达要准确、真实、精确,字迹工整,形式合法。由主管

医师或上级医师用通俗易懂、清晰明了的方式和语言,向患者或家属真实、准确地告知。 (六)签字谈话一般由主管医师进行,危重、疑难、重大手术由科主任进行,谈话后随即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七)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科,非正常上班时间报院总值班批准。 (八)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九)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13 3.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危重,可能产生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及治疗; 4.临床试验性检查及诊疗; 5.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及治疗、; 6.对死因有异议需尸检; 7.其他事项。 (五)知情同意书中条款要完善,意思表达要准确、真实、精确,字迹工整,形式合法。由主管

医师或上级医师用通俗易懂、清晰明了的方式和语言,向患者或家属真实、准确地告知。 (六)签字谈话一般由主管医师进行,危重、疑难、重大手术由科主任进行,谈话后随即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七)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科,非正常上班时间报院总值班批准。 (八)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九)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十)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十一)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十二)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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