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医院医疗核心制度(8)

2019-02-16 14:34

处理方针和随诊计划,由主管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 ?死亡记录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由主管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凡做病理解剖的病员应有详细的病理解剖记录及病理诊断,死亡病历讨论也应做详细记录。 5.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应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内容。 6.科室自行编制的表格式病历或专科病历,需要报经医务部或病案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使用。 (二)架上病历管理

16 1.住院病人应有真实、完整的病案,并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7号)、卫生厅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第三版医疗分册)。 2.医护人员(含进修、实习生)应认真、妥善保管病历,日常工作中使用病历后及时回归病历架,不准随意丢放。 3.科主任为架上病历保管第一责任人,护士长和质控医师有责任监督执行情况。架上病历应装柜上锁,清点病历是护士交接班内容之一,若发现病历不见必须追查去向并明确责任人。 4.出院病历从过医嘱、结账、主管医师完善病历、质控医师评分、科主任签字、送交病案室归档等交接过程中应做到层层签收,并注意保证病历的完整性,谁丢失谁负责。 5.转科病人的病历资料应随病人交接,并清点、签收,交接后由接收科室负责管

理。 6.非本科医护人员及院质控检查人员,不准擅自翻阅本科病历资料,更不准外借病历。 7.医务部应对架上病历管理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每月科室质控考核内容。 16 1.住院病人应有真实、完整的病案,并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7号)、卫生厅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第三版医疗分册)。 2.医护人员(含进修、实习生)应认真、妥善保管病历,日常工作中使用病历后及时回归病历架,不准随意丢放。 3.科主任为架上病历保管第一责任人,护士长和质控医师有责任监督执行情况。架上病历应装柜上锁,清点病历是护士交接班内容之一,若发现病历不见必须追查去向并明确责任人。 4.出院病历从过医嘱、结账、主管医师完善病历、质控医师评分、科主任签字、送交病案室归档等交接过程中应做到层层签收,并注意保证病历的完整性,谁丢失谁负责。 5.转科病人的病历资料应随病人交接,并清点、签收,交接后由接收科室负责管理。 6.非本科医护人员及院质控检查人员,不准擅自翻阅本科病历资料,更不准外借病历。 7.医务部应对架上病历管理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每月科室质控考核内容。 (三)归档病案管理 1.病案科负责全院住院病历的归档、整理、装订、首页输录和保存工作。住院病案原则上应至少保存

30年。 2.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在7个工作日内归档(包括死亡病历),纸质病案由本科医师、护士或结算员按时送达病案科,病案归档时必须与病案科人员交接、签收,不按时送达者扣科室质控分。 3.病案归档后,原则上禁止借出病案室,如因病人再次住院需要查阅病历的,可由主管医师提出申请,所在科室科主任审核签字,病案室留存申请单,办理借病历手续后方可将病历借出,但必须在3天内归还。 4.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本院临床医师及质控员,到病案室办理手续后可以查阅病案。本院其他人员须经科主任签字同意,报医务部批准方可查阅病案。 5.如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成批查阅病案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主任签字同意,报医务部批准,到病案室办理查阅手续后,方可查阅病案。如确需用非上班时间查阅病历者,应提前告知病案室负责人作好接待准备。 6.查阅病案者不得泄露患者个人隐私,对查阅的病案必须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复印、涂改、拆散、损毁、丢失或拍照 17 7.保险公司因医疗理赔查阅病案,可持本人工作证(或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有关证件直接到病案室办理手续后查阅。其他外单位或个人查阅或复印病案,一律持有关证件到医务部办理手续,经医务部批准后方可查阅或复印。复印的病案资料内容按卫生部《医疗机构病

历管理规定》执行。 (四)各科人员违反本《住院病历管理制度》规定,将按《医院职工奖罚条例》处罚;如造成病历损坏、丢失或其它不良后果以及牵涉到法律问题,一律按《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科室和当事人责任。 十五、处方书写与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处方管理方法》,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二)执业医师处方权,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科主任审批,经医务部(或医疗部门)审核,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在医务科、药剂科等相关科室留样。 (三)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四)有关“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及处方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医师应根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天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六)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

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4.按照“急诊”、“儿科”、“麻、精一”、“精二”处方类别使用处方。 (七)处方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

18 (八)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九)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十)处方应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

期限3年,到期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查,方可销毁。 (十一) 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应报告主管部门或分管院长、院长进行处理。 (十二) 药师对每一张处方进行审核,定期对处方进行用药分析,并将意见及时向医师通报;有责任向医师提供科学用药,合理用药的信息,并给予用药指导。 (十三) 本制度所指的处方含意,包括在门诊、急诊、住院的医师所开具的各类处方及下达医嘱中的药物治疗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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