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项目 子项 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3、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4、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26条第二款 机构、人员设置 机构、人员设置 危害因素检测、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危害申报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防护设施验收 劳动合同 危害因素检测、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危害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第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6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8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一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 1、及时如实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2、有重要事项变更的及时变更申报。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防护设施验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劳动合同 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5
类别 项目 子项 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职业卫生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职业卫生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基本档案 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13)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适当岗位津贴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34条,《职业病防治法》第37条 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工作场所职业卫职业健康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生监督管理规定》第监护档案 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31条 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LA”标识。 (一)眼睛的保护:工人生产时必须配戴防护眼镜,以避免毛刺、火星等损伤眼睛。加热工应配戴防辐射眼镜。 (二)头部的保护:车间处于生产状态时,凡进入车间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三)足部的保护:生产时应穿防护工作鞋。 (四)听力的保护:当噪声超过规定限度时,必须使用护耳器(耳塞或耳罩),燥声符合标准(85dB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 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 16
类别 项目 子项 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五)防护服:工人必须穿好规定的防护服,严禁穿短袖上衣、短裤等不符合安全的衣服上岗工作。(六)呼吸防护: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等防护 参考依据 设备 说明书 化学品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有中文说明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3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 《安全生产法》第4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1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 其他安全生基础产标准管理 化 安全生产标准化 登记及检验标志 特种特种设设备备通用现场要求 管理 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法》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33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7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2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第运行情况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7
类别 项目 子项 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一款 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1) 蒸发量小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2) 蒸发量小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或等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燃煤锅炉司炉《特种设备使用安工不少于2 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名,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3) 全管理规范》第蒸发量小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于或等于10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3.2.1.1.1条 人员配备 热量7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3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名,水处理不少于1名。 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有机热载体锅炉每班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 1、安全阀应结构完整,灵敏,可靠,校验后的安全阀应当加锁或铅封;2、压力表装置齐全(压力表、存水弯管、三通旋塞),校验后的压力表应铅封完好,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3、水位表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玻璃管式水位表应当有防护装置。水位表应当有防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4、在蒸汽锅炉过热器出口、再热器出口和额定设备要求 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出口应当装设可记录式的温度测量仪表;5、蒸汽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t/h的锅炉,还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6、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6t/h的锅炉,应当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7、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应当配备超压(温)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3.2.1.1.2条 锅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1.15.3条、第6.2.3条、第6.3.2条、第6.6.1条 水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四款、第五款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 18
类别 项目 子项 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参考依据 5.5.5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4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4条 特种作业人员 登记及检验标志 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应有使用登记证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液位(面)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应与实际相符 运行情况 不应发现漏气、漏水现象 锅炉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损坏 其他 不应存在非承压锅炉承压使用情况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