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和协调。
2.6市级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6.1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本地区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机构成员单位协助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完成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6.2桥梁事故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成立桥梁现场抢险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的组织实施。视情况下设工程抢险组、交通保障组、市政抢险组、灾害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发布组、事故调查组、后续处置组等工作小组。
3预警预防机制 3.1日常维护
城市桥梁的日常养护维修、检测检查由各城市相应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各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桥梁进行检测,建立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3.2隐患处置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奖励机制,对及时发现桥梁险情、避免恶性事故的人员给予奖励。有关部门接报后,要迅速查明情况,及时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4 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1.1城市桥梁事故发生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当地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疏导交通、抢救伤员等方面的工作。 4.1.2城市桥梁事故发生后,由当地职能部门向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4.2情况报告 4.2.1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直报建设部指挥小组,同时报省级、市级桥梁事故应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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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报告程序
(1)桥梁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110、119或12319(96111)应急处理电话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一经确认,有关应急组织须立即向住房城乡建设厅、市级桥梁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值班室0531-87935571,夜间及节假日0531-87910740)
(3)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及当地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级桥梁事故应急组织。
4.3响应程序
(1)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及当地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到:
①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②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③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④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⑤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报告厅长、分管副厅长,经领导同意后,立即报告省政府值班室(电话0531-86062094、86910629)及省安监局值班室(电话0531-82881100)。同时,通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召开指挥部办公室的第一次会议,宣布启动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通报事故情况,通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城市建设处迅速与事故发生地市级桥梁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应急情况;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地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必要时向省政府汇报。
(4)指挥部办公室召开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和专家工作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城市桥梁的抢险、抢修等建议方案,讨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工作建议,并组织现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在应急响应期内,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参加省政府有关活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4.4应急救援
4.4.1住房城乡建设厅派出现场工作组,由厅领导带队,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选派专家对处理桥梁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4.4.2市级城市桥梁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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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当地政府应急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
4.4.3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抢救伤员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
4.5新闻发布
厅办公室会同机关党委和城建处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所属新闻单位的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稿件的审查和新闻报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6后期处置
事故的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由城市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及时清理现场,迅速抢修受损设施。根据事故等级分别由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按规定向社会通报事故相关情况。
5后期处置 5.1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2事故调查
5.2.1各级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维修、管理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5.2.2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3总结建议
5.3.1各级城市桥梁事故应急机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3.2市级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省政府、建设部分别及时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桥梁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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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1.1各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组建本单位的抢险队,主要负责二级和三级事故的抢险抢修工作,参与一级事故的抢险抢修工作。
6.1.2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抢险队伍负责一级事故的抢险抢修工作。 6.1.3抢险人员:具有丰富施工及抢险经验的管理人员;具有两项以上特种操作技能的工人,包括:电工、电气焊工、起重吊装工、架子工等人员。
6.2通信保障
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人员,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应保障畅通,应急网络电话24小时开通,保证信息及时畅通。
6.3运输保障
要备用充分的交通资源保证应急响应时的需要。事故发生地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4医疗保障
事故发生地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6.5物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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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救援物资,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动。
6.6经费保障
事故发生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经费,保障应急状态时经费使用。
6.7宣教演习
要加强城市桥梁预防、抢险知识,教育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加强日常的检查工作。市级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抢险队伍的救援培训和演习工作。
6.8监督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城市的城市桥梁应急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附则 7.1管理与更新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对本预案组织评审,并视评情况作出相应修改。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并解释。 7.4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附录1 山东省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点击下载)
附录2 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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