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各院系學術委員會應根據學校教師人事體制改革的總體精神,制定本學科職務晉升的包括教學業績在內的學術標準的細則,保證晉升品質。
40.學部應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同類學科不同院系的晉升標準基本一致。 四、關於聘任和職務晉升的組織和程式
41.新聘教師和教師職務晉升均須遵守學校規定的程式進行,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擇優的原則。
42.北京大學聘任教師和教師職務晉升實行行政審核和學術審核並行體制。行政審核由院系和學校兩級構成,學術審核由院系(學科組)、學部、校學術委員會三級構成。
43.各院系須成立教師招聘小組或招聘委員會,負責招聘工作的實施和協調。 44.為發揮各單位教授在教師聘任和職務晉升中的作用,各院系在學術審議中建立“教授會”評議制度,對聘任教師和教師職務晉升進行民主評議。
(1)教授會評議的基本要求:對申請人的學術成就、教學能力、潛在能力和發展前景、本單位是否需要、與本單位同類教師相比的位置(超過平均水準/達到平均水準/達不到平均水準)作出評議意見。
(2)副教授不參加對申請正教授職務的教授評議會;講師不參加申請副教授職務的教授評議會。
(3)規模較大的學院可按學科領域劃分教授會分會(是否組織教授分會,由各單位自行決定)。教授有權參加本單位所有分會的評議。各單位也可以跨學院聘請教授參加評議。
45.新聘教師的招聘程式是: (1)在國內外公開招聘資訊; (2)接受申請;
(3)院(系)學術委員會或招聘小組初選;
(4)選候選人來校參加面試(特殊情況可以委託面試小組在校外面試)。面試包括候選人向有相關專業教師和學術委員會委員參加的面試會議作學術演講,並組織骨幹教師與候選人單獨交流等,廣泛徵求相關專業教師意見;如果新聘的是副教授或教授,須有教授會的評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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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院(系)學術委員會(或教師聘任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聘任; (6)正式候選人報學校人事部,由學校決定是否錄用。其中: 新聘講師職務,學校決定聘用,報到時即按講師正式辦理各種手續。 新聘副教授和教授按照《關於我校人才引進工作相關政策的說明》執行。 46.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應包括本人簡歷(包括學術簡歷)、三封以上專家推薦信、申請人代表作2-5篇。 47.職務晉升的程式是:
(1)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包括申請人任現職以來的學術研究、教學和社會服務工作的報告,能代表自己學術水準的論文或專著: (2)同行專家評議;
(3)申請人向本單位全體教授參加的“教授會”報告自己的研究成果,教授會應對申請人是否達到所申請職務水準進行廣泛討論,並通過無記名投票作民意測驗。在教授會投票中同意票超過半數的,方可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 (4)院(系)學術委員會審議; (5)學部學術委員會審議; (6)校學術委員會審議; (7)校長批准。
48.新聘教授和晉升教授由各單位組織同行評議,收回的同行評議書總數不少於5份,其中應有3位校外(包括境外)知名大學(或科研機構)教授作評議人。 49.院長(系主任)應就院(系)提交學部和學校的晉升候選人寫出獨立意見,供學部和學校學術委員會評審時參考。
50.為了保證晉升工作的品質,晉職申請人必須在院系學術委員會開會前三個月提出申請。學校只公佈學部和校學術委員會的開會時間和院系每年上交申報材料的最後期限,不對申請人的申請時間和院(系)的評議時間作統一規定。 五、關於學術委員會的建設
51.鑒於各級學術委員會在教員聘任和職務晉升中發揮著關鍵性作用,為了保證改革方案的有效執行和改革目標的實現,學校將根據本方案的基本精神進一步加強學術委員會的建設,規範各級學術委員會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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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北京大學學術委員會組織由院系學術委員會(學科組)、學部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三級構成。各級學術委員會行使對聘任教師和教師職務晉升的學術資格評議權力。其中,院系學術委員會(學科組)和學部學術委員會是教師任職資格的基本審議機構;校學術委員會是教師任職資格的復審機構,並對規章制度和重大學術問題作決策。
53.學校鼓勵有條件的院系聘請校外知名大學和科研機構獲得終身教職的教授擔任學術委員會委員。考慮到工作的方便,在有外部委員的學術委員會,在學術委員會承擔的職責中,除職務晉升工作之外,其他工作在外部成員缺席時作出的決策同樣有效。
54.各級學術委員會組成應保持一個合理的年齡結構。院系和學部學術委員會內部委員應為本院系和學部學術骨幹,並有良好的公信力。院(系)和學部學術委員會委員和主任由院(系)和學部向學校提名候選人,校長審批任命。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直接任命。
關於《北京大學教師聘任和職務晉升制度改革方案》 (徵求意見稿)及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北京大學教師聘任和職務晉升制度改革方案》(徵求意見稿)的基本原則是在2003年元月的校領導寒假工作會議上提出的,此次會議上建議成立了由校長許智宏為組長的校人事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隨後的校黨政聯席會議通過了領導小組的組成名單,並決定成立人事改革工作小組,負責起草具體的改革方案。工作小組經過2個多月的時間,九易其稿,完成了改革方案的徵求意見稿的起草。2003年5月9日校人事改革領導小組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討論,並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修改後的徵求意見稿(以下稱為“第一次徵求意見稿”或“原稿”)於2003年5月12日下發各院系、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和有關職能部門,向全體教員徵求意見。各院系在收到檔後,組織院系教員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廣泛討論,其中大部分院系是召集會議討論,但由於“非典”影響,有些院系的徵求意見工作是通過書面形式進行的。此外,有不少教員通過網上公開發表了自己的建議。各院系討論的情況及教員對徵求意見稿的意見於2003年5月30日彙集到校人事部。部分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和行政部門也提交了書面意見。校人事部將各院系徵集的意見向校人事改革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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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和主要校領導做了彙報。校人事改革領導小組於2003年6月2日、3日和4日分別召集有理科院系、社科院系和人文科學院系的院長(系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參加的會議,閔維方書記、許智宏校長、林久祥、吳志攀和林建華副校長,以及人事改革工作小組的全體成員出席了會議,當面聽取大家的意見,對第一次徵求意見稿和各院系的意見做了進一步的討論。醫學部還單獨召開了徵求意見會。 這次改革方案在教員中產生了廣泛影響,受到廣大教員的高度關注。從所收集到的意見來看,大部分院系對改革的基本方向和措施持肯定態度,但也有一部分教員對改革方案持基本否定的態度,有些教員對改革方案提出了具體的改進意見。在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校人事改革工作小組對方案作了一些修改,形成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在校人事改革小組通過後,下發各院系、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和有關職能部門進一步徵求意見。 本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
(1)原稿第5條中取消“其基本目標是講師層面的流動比例控制在總量的1/3以上,副教授層面的流動比例控制在總量的1/4以上”的規定。(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5條)
(2)原稿第15條修改為:“講師(部分單位的助教)崗位向國內外公開招聘;副教授和教授崗位空缺通過外部招聘和內部晉升兩種方式實現,內部申請人和外部申請人平等競爭,擇優聘任。”(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19條)即刪除了“空缺教授崗位1/2以上對校外公開招聘,對外招聘名額不得用於內部晉升。”
(3)增加一條:“在改革方案的執行過程中,學校將根據學科特點對各院(系)的教師編制做修訂;各院(系)應根據學校下達的編制指標和本院(系)的實際情況制定跨年度的動態平衡規劃,報學校批准後執行。”(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17條)
(4)原稿第11條增加:“在新體制實行之後,學校將制定具體辦法,給予部分副教授長期職位。”(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12條)
(5)原稿24條中取消“在2003年前已申請過2次以上(含)晉升正教授而沒有成功的,按已申請1次計,2003年之後只能再申請一次”的限定。(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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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增加一條:“晉職申請次數的計算以申請材料送專家評審為准。院系在將申請人材料送專家評審前,應對申請人名單進行公佈,申請人可以撤銷申請;在申請材料送專家評審前撤銷申請的不計作申請一次。”(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29條) (7)增加一條:“對特別優秀的教師,可以不受任職年限、學歷的限制,按學校有關規定破格晉升(或招聘)。破格晉升計入正常晉升申請次數。”(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30條)
(8)增加一條:“在本方案執行前,在本校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校連續工作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即使不能晉升為正教授,也可以在北大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齡。”(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13條)
(9)原稿第16條修改為:“除部分特殊專業外,各單位原則上不再從本單位應屆畢業生中招聘教師。個別院系暫時做不到的,應向學校提交報告,明確招聘本院[系]應屆生的比例、逐步遞減的計畫,經學校批准後方可執行。”(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20條)
(10)原稿第41條(3)增加:“在教授會投票中同意票超過半數的,方可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47條(3))
(11)關於晉升標準,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增加了一條:“各學部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同類學科不同院系的晉升標準儘量保持一致。”(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40條)
(12)增加一條:“院長(系主任)應就院(系)提交學部和學校的晉升候選人寫出獨立意見,供學部和學校學術委員會評審時參考。”(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49條)
(13)原稿有關晉升標準的第33條刪除“除少數特殊學科外,新聘教授應能用一門外文教學授課。”(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37條)
(14)原稿第46條修改為:“學校鼓勵有條件的院系聘請校外知名大學和研究機構獲得終身教職的教授擔任學術委員會。考慮到工作的方便,在學術委員會承擔的職責中,除職務晉升工作之外,其他工作在外部成員缺席時作出的決策同樣有效。”(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53條)
(15)原稿第47條修改為:各級學術委員會組成應保持一個合理的年齡結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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