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V挪威船级社规范2003版 中文 5.7拖轮、供应船和其他近海港口船(2)

2019-02-20 21:22

船舶入级规范2003-第5篇第7章第2节

第二节 拖 船

A. 通 则

A 100 入级

101 本节规定适用于专用于拖带的船舶。 102 遵照本节规定建造的船舶可授予船级符号Tug。

103 船的系柱拖力由船级社认可的专门试验获得。基于该实验结果,将颁发系柱拖力证书。 系柱拖力测试程序见本章末的附录A。 测出的系柱拖力将记入《DNV入级船登记册》中备查。

A 200 送审文件

201 通常应提交下列图纸和文件供认可: — 结构图样,包括绞车/拖钩或掣链器的材料说明书

— 结构图样,包括船体附属结构的材料说明书 — 系柱拖力试验程序

202 下列图纸和文件应提交备查:

— 拖带设备的布置,包括拖缆走向和拖缆最小断裂强度

— 设计拖带力和预估系柱拖力的计算书 — 绞车/拖钩(相关的有带法兰的滚筒,轴联结器,结构,制动装置和链轮,掣链器)的强度计算书

203 DNV证书要求有: — 带附件的拖钩 — 绞车钢丝拖缆(WC) — 绞车滚筒与法兰

— 滚筒轴 — 联结器

— 绞车结构(WC)

— 制动装置(包括链轮和掣链器) — 传动轴和轮(WC)

通常可接受经认可的制造厂家的产品证书的相关条款。

A 300 材料

301 遵照第2篇第2章的第5节和第7节,带

附加装置的拖钩用锻钢或铸钢制成。

302 拖缆机材料参照第2篇给出的相关要求。当锻钢或铸钢强度大于600N/m,其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的说明书应提交供认可。

焊接绞车结构中的板材,应是第3篇第3章第3节F200表F3中的等级。

303 拖缆材料应参照第3篇第3章第3节G。 304 201给出的条款中,要求有DNV的证书或检验报告,并要求给出一份拖钩和绞车(见第1篇第1章第3节A8021)的DNV产品证书。

A 400 锚泊设备

401 拖轮应按舾装数配备锚泊设备,见第3篇第3章第3节C100。而公式中的2 B H 由 2 (a B +∑hi bi)

代替。其中,

bi = 每一层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的最大宽度且其值大于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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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船体布置及强度

B 100 吃水决定构件尺寸

101 强力构件的尺寸由船的吃水决定,后者取值不小于0.9D。

B 200 艏尖舱结构

201 防撞舱壁前部水平桁材应在舷侧布置至多相距2米。桁材与防撞舱壁之间应用肘板连接,形成到舱壁的过渡。

202 桁材的尺寸应不小于:

— 平均高度 = 250 + 2.5 l L (mm) — 厚度 = 6.5 + 0.03 L (mm) — 截面积 = 0.15 l L (cm2)

203 在每一档肋骨处,肋骨与桁材之间应用短角材和扁钢加强件连接。

204 对于船首有很大外倾且只用于拖带的船舶,按第3篇第2章第6节中的一般规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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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入级规范2003-第5篇第7章第2节

B 300 护舷材

301 保护船舷的坚固的护舷材应安装在甲板水平高度处,延伸至整个船长。如果舷侧上部已另作加强,作为选择,准许布置独立的护舷材。

B 400 机器棚和紧急出口

401 对于露天的机舱棚,壁板和加强材的尺寸至少应超过对主船级规定的20%。

402 最上层连续甲板上的天窗应布置在舱口围板上,围板高度不低于900mm。尺寸与露天的机舱棚的一样。

403 紧急出口布置在机舱到露天甲板之间。紧急出口应能在船倾的极限角度时使用。甲板上的逃生舱口盖围栏高度不小于600mm。舱口盖应有横向排列的铰链,并且能够从任意一边打开和关闭(水密)。

B 500 升降口通道

501 通向甲板以下空间的升降口通道应具有不小于600mm的门槛高度和可从任意一边开合(水密)的水密钢质门。

B 600 舷窗

601 除非舷窗的下边缘至设计水线之间的距离不小于750mm,否则舷侧是不允许有舷窗的。舷侧或上层建筑侧面的舷窗,应被提供在内安装的、带铰链的风暴盖,参照ISO推荐标准1751应满足A型(重型)的规定。天窗中的固定窗等的玻璃厚度,应象对舷窗要求的一样,适合其安装位置,并且在露天一侧安装风暴盖。

D 100 通则

101 拖钩或拖缆机应尽可能布置在船中部。这样的布置是为了当拖缆横向拖动时,倾斜力矩尽可能的小。

102 带附件的拖钩的设计和尺寸,应能承受最小为2.5倍的最大连续系柱拖力(BPcont)的载荷而不发生永久变形。

103 带支撑的拖缆机的设计和尺寸,应能承受拖缆的断裂载荷而不发生永久变形。

104 拖缆有一个最小断裂强度,如表D1给出:

表D1 拖缆最小断裂强度 设计载荷 3.0 BPcont 系柱拖力(t) BPcont <40 (3.64-0.8 BPcont /50) BPcont 40≤ BPcont ≤90 2.2 BPcont BPcont >90 BPcont = 规定的最大连续系柱拖力

D 200 拖钩布置

201 应给拖钩提供可靠的释放布置,以便在危险情形下无论船倾的角度和拖缆的方向怎样,拖缆都能被立即释放。释放装置可在驾驶室操作。

D 300 拖缆机

301 拖缆机的设计应允许在紧急情况下和所有操作方式下释放滚筒。靠近拖缆机滚筒的拖缆末端的紧固装置应具有有限的强度,形成不牢固的连接,以便在拖缆必须被放出去时脱开。

302 释放滚筒可在拖缆机附近和驾驶室上可完全看见和控制操作的地方进行。释放操作装置在所有的释放站采用同样的方式。

303 紧急释放后,拖缆机刹车应立刻处于正常作用中,没有延迟。

304 即使在失电时,也总可能实现紧急释放程序(紧急释放或刹车的运用)。 305 紧急释放的控制柄、按钮等应防止误操作。

D 400 测试

401 拖缆机与整个拖曳布置应进行功能测试。紧急释放系统应测试。

402 系柱拖力测试见A 103和附录A。

C. 船尾构架,舵和舵机

C 100 舵力

101 按主船级要求计算设计舵力,船速取值不小于V=10节。

C 200 舵机

201 当船舶以最大服务速度前进时,舵机应能在20秒内使舵从一侧的35转到另一侧的30。

0

0

D. 拖曳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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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入级规范2003-第5篇第7章第2节

E. 稳性及水密完整性

E 100 一般规定

101 应估计当拖缆与船舶纵向中心线不一致时的稳定性。拖曳倾斜力矩根据102中的假设来计算。需满足103中的衡准。

102 拖曳倾斜力矩

来自拖缆的横向倾斜力基于最大横向系柱拖力。对于常规的螺旋桨推进力,横向力应不小于前述最大连续系柱拖力(BPcont)的60%。

拖曳倾斜力臂‘a’取螺旋桨中心与曳船缆制点之间的垂直距离。

103 衡准

拖曳倾斜力臂计算如下:

0.6 BPcont a/排水量,

不会超过0.5倍的最大GZ,最大GZ对应最大许用VCG。

如果最大GZ在300之后出现,300时的GZ将取代最大GZ。 104 文件

稳性手册中的附加信息关于最大系柱拖力,位置,倾斜力与力矩,以及GZ图上最不利载荷条件的拖曳倾斜力臂的绘制。

稳性文件的详细描述见入级注释No.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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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入级规范2003-第5篇第7章第3节

第三节 供应船

A. 通则

A 100 入级

101 本节中的规定适用于专为近海设施供应服务而设计的船舶。 102 依照A、B、C、D中相关规定建造的船舶可给予船级符号Supply Vessel Basic。设有本节中包含的货物系统的船舶应遵照C。依照E中附加规定进行加强和布置的船舶可给予船级符号Supply Vessel 。 指导性说明:

船级符号Supply Vessel 推荐用于主要在北海近海油田操作的近海供应船。

A 300 拖曳布置

301 如果船舶用于拖曳操作,则其布置应满足第2节中关于设计和试验的的规定。

A 400 舵机

401 当船舶以最大服务速度前进时,舵机应能

00

在20秒内使舵从一侧的35转到另一侧的30。

A 500 安全防范

501 柴油机的排气口应有火星熄灭器。

B. 船体布置及强度

B 100 船舷及船尾

101 纵向护舷材通常安装在上甲板和艏楼甲板舷侧。艏楼甲板上的护舷材以甲板最宽处向前延伸至少0.02L。 在船身前半部,附加护舷材应倾斜地布置在纵向护舷材之间。如果舷侧船体尺寸像102中要求的一样大,则护舷材可省去。

102 包含舭部列板的舷侧外板的厚度通常不小于:

?4.5?0.05Lt = ??f1??s??2 (mm),最小9mm ?s?s——指—导—性—说—明—完——

103 除满足D中一般规定之外,如满足第4节中的破舱稳性规定,则可给予附加船级符号SF。

A 200 送审文件

201 应提交下列设计图和细节供认可: — 有底座的独立货物舱 — 拖曳布置

— 任何拖缆机/拖缆桩支座。拖缆机的最大制动力和拖缆的断裂强度应给予说明

— 尾滚筒支座尺寸,应说明操锚时滚筒的最大负荷

— 拖缆桩的尺寸

— 挡货栏杆的尺寸和支撑

— 窗的布置,包括玻璃和风暴盖的相关信息 — 对于船级符号SF: — 破舱稳性的初步计算

— 破舱稳性的最终计算。在极限重心曲线或实际空船重量数据比估算的有利时可以免除。 202 下列与船级符号SF相关的文件应提交备查:

— 内部水密分隔图

203 稳性文件的详细描述在入级注释No.20.1中给出。 8

比率s /ss不小于1.0,L不需大于90m。第3篇第1章和第2章中给出的舷侧外板的规定也要应满足。

省去护舷材的地方,上甲板和艏楼甲板的舷侧外板的厚度不小于上述规定的2倍,宽度不小于0.01L。

103 肋骨或舷侧纵骨的剖面模数不得小于1.15Z (cm3)。

Z=第3篇第2章第6节中给出的一般规定 所有的肋骨必须有肘板。舷侧肋骨与船壳板之间的连接不能用间断焊接。

104 船尾底部的平坦部分应有效加强。

105 由于操作钻机锚时遭受重大载荷,船尾应加强。板厚应不小于102中描述的基本规定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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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入级规范2003-第5篇第7章第3节

倍。从而邻近船尾的甲板应加强。如果甲板上装有坚固的覆盖物,规定可以修改。

B 200 货物露天甲板

201 甲板尺寸依据最小货物载荷1.5 t /m,结合80%为主船级授予的设计海水压力而定。如果甲板尺寸依据的货物载荷超过1.5 t /m,可增加船级符号DK(+)。单位为t /m2的设计货物载荷将在“入级证书附录”中给出。大于4 t /m2 的货物载荷不需要结合海水压力。对于中间的载荷,设计海水压力应呈线性变化。

202 甲板板厚不得小于8 mm。

203 承受重大货物(例如钻机锚)载荷的甲板区域,甲板结构应充分加强。

204 应为甲板货物提供挡货栏杆。挡货栏杆应被有效地缚上和支撑。

挡货栏杆的尺寸依据不小于0.6A吨的载荷而定,假定均匀的分布在船舶一侧的挡货栏杆上。 A = 挡货栏杆之间的全部甲板面积。

挡货栏杆尺寸许可的应力水平,由于上述载荷产生的弯矩和剪力:

σb = 160 f1 (牛/毫米2) τ = 90 f1 (牛/毫米) σe = (σb2 + 3τ2) 1/2

= 235 f1 (牛/毫米2)

205 舷墙板厚度不小于7mm。舷墙支柱在甲板处长度不小于350mm。舷墙支柱的间距不超过1.3m。敞式横杆应有足够的尺寸和有效的支撑力。

206 空气管道,阀,小的装货口等应布置在挡货栏杆外,应给予保护和充分的加强。 207 货物甲板区域平装货口盖的尺寸依据不小于货物设计载荷的载荷来决定。

208 拖缆机和拖缆桩支座的尺寸依据拖缆的断裂强度来决定。

尾滚筒支座的尺寸由2倍的工作载荷来决定。 基于上述负荷计算的许用应力水平为: σb = 210 f1 (N/mm2) τ = 120 f1 (N/mm)

σe = (σb+ 3τ)

2

= 235 f1 (N/mm)

209 尾滚筒支座的尺寸由操锚过程中出现的最大力来决定。

2

2

1/2 2

2

2

2

B 300 风雨密门

301 风雨密门的布置和门槛高度通常遵照第3篇第3章第6节。露天甲板上处于露天位置的未被保护的门应由钢材制成。

302 对于舷侧和前端壁处安装于露天的门,门槛高度的规定适用比第3篇第3章第6节B中给出的高一层甲板面的门。

303 通往机舱和其他露天甲板以下的水密舱室的通道,就可行性而言,应置于露天甲板上一层。 304 必要的地方应提供一个使门免受甲板货物破坏的布置。

B 400 排水孔

401 货物甲板舷墙上的排水孔面积至少应符合第3篇第2章第11节 M中的规定。 排水孔的部署应仔细考虑,确保最有效排出管状舱面货物以及艏楼尾部凹陷处的水。在这样的凹陷处,规定布置适当的导向船外的排水孔。

C. 货物装卸布置

C 100 通则

101 规划与布置通常应遵照第4篇第1章中给出的对主船级的相关规定。

102 易燃液体系统通常应遵照第4篇第1章中给出的对燃油系统的相关规定。A类机器处所以外的地方应遵照II级管路的要求。

103 当货物管系之间交叉污染引起安全危害或海洋污染危害时,应采用盲板法兰、短管或相等的方式隔离,阀的隔离不被认为是等效的。 104 运输闪点低于60C的液体的船舶应遵照第11节规定。偶尔进行溢油回收的船舶应遵照第12节规定。

C 200 水泥与干泥系统

201 水泥与干泥罐舱和管道系统,应尽量与机舱分开。

若水泥与干泥罐舱位于机舱,至少罐舱的上部分(带舱口盖、管接头和其他附件等),应用钢质甲板面和舱壁与机舱隔离。

202 若水泥与干泥货物管道通过机舱,管道的壁厚不小于表C1中给出的数值。置于机舱内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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