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入级规范2003-第5篇第7章第4节
定完整容积的累进进水的布置。在破舱计算中这些容积应假设被充满
— 形成水密边界的管道,门,楼梯,舱壁和甲板的尺寸,应足够承受相应于破坏条件下的最深均衡水线的压力高度。
202 假定破损的水密舱的渗透率应按下表B1选取:
表B1 渗透率 空间 储物间 居住舱室 机器处所 空舱 计划用于装干货处所 渗透率 0.60 0.95 0.85 0.95 0.95 能发生继续浸水的任何开口的下缘以下。这些开口应包括空气管和能用风雨密门或风雨密舱盖关闭的那些开口,但可不包括用水密人孔盖、水密甲板天窗、保持甲板高度完整性的小型水密液货舱舱口盖,遥控的水密滑动门和永闭型舷窗 — 在浸水的最后阶段,由于不对称浸水的横倾角应不大于15。如甲板不淹没,则这一角度可放宽至170
— 应审查浸水最后阶段的稳性,如复原力臂曲线在平衡点以外至少有200的正值范围,且在此范围内具有的最大剩余复原力臂至少为100mm,则可认为稳性是足够的。无保护的开口在上述最小剩余稳性范围的倾角时应不淹没,除非该处所在破损稳性计算中已当作可浸水的处所。在此范围内可以允许上述任何开口和其能作风雨密关闭的任何其他开口淹没。
— 基于与破舱稳性衡准有关的船舶特性计算出来的VCG或GM极限值,应以曲线或图表的形式提出来。
0
舱的渗透率与携带的液体量是一致的,负荷条件下在第3节 D200中有描述。空舱的渗透率假设不小于0.95。
203 以下破舱稳性衡准应遵循:
— 考虑未被淹没前的初始状态,即第3节 D201中提到的标准装载工况和201中的破损假设,应遵循以下破舱稳性衡准
— 计入下沉、横倾和纵倾的最终水线应位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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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消 防
A. 概 要
A100 船级
101 本节的要求适用于对海岸和近海设施的消防灭火船舶,以及相关的救助操作。
102 满足下面相关要求的船舶将授予船级符号Fire Fighter Ⅰ(或Ⅱ或Ⅲ)。 103 标志Ⅰ表示船舶是针对早期起火的消防和靠近设施的营救操作。
104 标志Ⅱ或Ⅲ表示船舶能连续对大火进行消防以及对起火结构进行降温。
标志Ⅲ,相对于标志Ⅱ需要一个更大的水泵排量和更全面的消防设备。
105 如果一艘船舶配备了与标志Ⅱ或Ⅲ相符合的的消防系统和设备,还有一个与标志Ⅰ相符合的自我保护系统,那么将会被给予联合的船级符号Fire Fighter Ⅰ和Ⅱ或者Fire Fighter Ⅰ和Ⅲ。
A200 范围
201 入级包括下列内容: — 船舶的消防能力
— 船舶的稳性以及当消防水炮在工作时船舶保持其位置的能力
— 船舶在外部火灾时的自我保护的能力(仅船级符号Ⅰ)
A300 前提
301 船舶的入级基于下列前提:
— 船舶在消防时的操作应与船级证书附录保持一致。
— 船舶应携带充足的燃料,从而可以使得当全部的固定的水炮处于使用状态时,连续的灭火操作时间应不少于:船级符号Ⅰ时24小时和船级符号Ⅱ或Ⅲ时96小时。
— 具有船级符号Ⅲ,贮存在船上的发泡液体,至少应能供固定的泡沫炮连续产生30分钟泡沫。
— 具有船级符号Ⅱ或Ⅲ,贮存在船上合适的容
器里的发泡液体,可供移动式泡沫发生器连续30分钟产生泡沫供固定式泡沫炮。
— 操作消防系统和设备的全体人员应经过这些操作和呼吸器使用方法方面的培训,全体人员的技能通过训练来维持。
302 上述入级前提规定在《船级证书附录》里。
A400 文件
401 下列图纸和细节应递交用以正式批准: — 灭火时消防设备操作和船舶操纵手册
— 当船舶在黑暗中操作时用来照明的可调节的照明灯的布置和规格
— 用于呼吸器空气瓶充气的高压压缩机的位置和布置
— 消防员装备的位置的布置
— 消防水泵及原动机和水炮的布置,包括水炮的资料
— 消防水泵及原动机和水炮的基座
— 水炮系统的海水入口的布置和设计
— 消防管系水泵特性、水流速度和管道防腐蚀的说明书
— 水炮的遥控操作系统
— 消防水龙带的位置和移动的消防设备消火栓的位置
仅船级符号Ⅰ:
— 水雾管系及喷嘴、水泵和阀门等的位置,管道的内外防腐蚀。
对船级符号Ⅱ或Ⅲ:
— 泡沫发生器和贮存泡沫液的容器的参数。 仅船级符号Ⅲ:
— 泡沫炮的布置及其资料 — 泡沫炮的基座
— 泡沫灭火剂原液柜、泡沫混合单元和泡沫炮管系的布置
— 泡沫炮的遥控操作系统
402 下列计算应提交批准:
— 反映水炮的反作用力和船舶推进机器及侧推进器的作用力之间的平衡点的计算
— 当全部的水炮在对稳性最不利的方向满负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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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运行时,证明船舶的稳性符合要求的计算 — 关于测定重心和完整船舶的空船重量的的倾斜实验报告
A500 证书
501系统的以下组成部分需要DNV证书: — 消防泵及其原动机 — 水炮
— 泡沫炮
— 用来给呼吸器蓄气瓶充气的压缩机 — 消防系统的管子、阀门等等(“主船级”所要求的系统所需的材质证书) — 自我防护系统喷嘴
A600 试验
601 入级所包含的系统和设备安装完成以后,应进行试验来验证具有消防系统和设备的船舶能够按要求运行并具有所需的流量。水炮的射程和射高得到验证。
应测量水炮运行时船舶的横倾角。
于以下调节:
— 船舶的合成的推力向量
— 可能的转矩的调节
— 可能的船艏向的调节(陀罗稳定) B300 泛光灯
301 作为黑暗中操作的辅助装置,在船上应至少安装两盏可调节的泛光灯,能在干净的空气中在不小于10米直径的面积内,在距离250米的范围内到50勒克斯的照明水平。泛光灯是高压钠灯或相当的类型。
C.船舶自我防护(船级符号Ⅰ)
C100 固定式喷雾系统
101 船舶安装永久性的喷雾系统。
102 固定的喷雾系统对主船体以及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包括水炮和其它设备的底座的所有外部的垂直面积提供保护。
103 喷雾系统的布置应在水雾系统工作时,保证在驾驶室和用以遥控消防水炮的控制站维持必要的可视性。
104 管系和喷嘴应如此布置和保护:在船舶操作期间,其将不会因露天而招致损害。
105 固定的喷雾系统应有为每平方米的面积每分钟提供10升的水量的能力。然而,对于内部达到A-60的绝缘区域,每分钟每平方米5升的水量也可以接受。
106,固定喷雾系统泵的泵流量应足够大从而能在系统的所有喷嘴同时工作时按所需的压力下供水。倘若泵流量按喷雾系统所需的容量增加,消防水炮的水泵也可以为喷雾系统服务。在水炮消防主管和喷雾主管之间需要安装隔离阀。 107 固定喷雾系统的所有管子应内外都用热镀锌法或等同方法进行防腐蚀保护。应安装放水塞来避免冰冻的损害。
108 喷嘴应能给受保护的区域提供有效和均匀的水雾分布。喷嘴就其功能须经船级社的认可。
B. 基本要求
B100 操作手册
101 下列信息应在船上保存和包含在被认可的操作手册里面:
— 入级要求的每一消防系统和设备的详细描述 — 消防装备和设备的使用、检验和维修的说明书
— 船舶在消防时的操作说明书 B200 适航性
201 船舶应具有足够的尺度和侧推进器以及在消防时能满足足够的适航性所需的足够功率的推进机器。
202 在所有水炮的射流方向和流量的联合作用时,侧推进器和主螺旋桨应能使船舶在静水里保持静止;并且在任何方向,最不利的联合作用所需的力不大于可得到的推进力的80%。 203 在任何联合操作时,如果系统可能过载,那么将需设计功率管理系统。系统在达到80%额定功率时应有报警,达到100%额定功率时系统应自动启动。
204 侧推进器和主螺旋桨的操作应简单并仅限
D.水炮系统
D100 排量
101 表D1给出了不同的船级符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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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1 水炮系统排量 船级符号 水炮数量 每台水炮排量(m3/h) 水泵数量 水泵总流量(m3/h) 射程(m)① 射高(m)② 燃油容量③(小时) Ⅰ 2 1200 1-2 2400 120 50 24 指导性说明:
Ⅱ 3 2400 2-4 7200 150 80 96 4 1800 Ⅲ 4 2400 2-4 9600 150 90 96 ①当所有的水炮同时符合要求的运行时,其从平均的作用区域到船舶最近的部分水平长度。 ②从海平面到距船舶最近部分至少70米的水平距离的平均冲击区域处垂直距离。 ③所有水炮持续运行时容量,包含在船舶燃油舱总容量内。 102 对于船级符号Ⅱ和Ⅲ,比表D1所需的水炮数量少的布置时可考虑等同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水泵总排量应与表D1所需的一致,射程和射高应分别为180米和110米。
D200 布置
201 水炮向前或向后工作。其水平角运动至少是90o,相对船舶中心线平分。垂直方向必要的运动角是由所需的水柱的射高决定的。 水炮应如此布置以使其在所覆盖的水平面积之上的无障碍物。
202 水炮中至少两个为固定的布置,使喷水分散成为可能。
203 水炮应如此安排以使当沿着船舶中线所有水炮同时工作时,能够获得所需的射程和射高。
D300 水炮控制
301水炮的起动和操纵应为遥控。控制站应布置在有好的视角和防护的控制室里。阀控制设计应避免水锤冲击。
302 控制系统应有冗余型号2,如第4篇第1章所说明(损失的功能在10分钟内恢复)。 303 对于电力控制系统,每个控制单元应提供超载和短路保护,当发生故障时给予选择性的电路断路。
应用液压或气动控制系统的地方,控制系统动力单元是备份的。
304 除遥控外,每台水炮应有机旁和手动控制。
在应用遥控时,建议机旁和手动装置自动断开。
-指-导-性-说-明-完-
305 所有的隔离和控制装置应做明标记。
D400 水炮的设计和支撑
401 水炮及其基座应有能力承受其在露天甲板所要承担的负荷、船舶在海上运动所引起的动载荷和喷口的反作用力。
402 水炮应能提供稳定的水柱,这样作用面会集中和受限制。应用的材料的选择应适当的考虑海水和雾气的腐蚀特性。水炮设计应由船级社认可。
E.泡沫炮系统(船级符号Ⅲ)
E100 容量
101 除了水炮,船舶应装配2个泡沫炮,每一个容量不小于5000升/分钟并有最大泡沫膨胀比15比1。
102 当两个泡沫炮同时最大量产生泡沫时,泡沫系统和泡沫炮的布置和位置一起应能提供一个在海平面之上至少50米的射高。
103 泡沫原液柜的容量应由两个监控器至少能30分钟最大量产生泡沫。当决定泡沫剂的必要数量时,掺合物假定为5%。
E200 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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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至于在露天甲板的消防器具,应遵守由主船级给定的可适用要求。
202 泡沫生产系统应与单独的泡沫原液柜、泡沫混频器和通向监控器的管道有一个固定器。供给系统的水可以从水炮的主泵获得。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减少主泵压力来保证在最大量生产泡沫时正常的水压。
E300 泡沫炮控制
301 泡沫炮应有远程可控性。这同样涉及到对水和泡沫剂的控制有必要的阀门的操作。泡沫炮的遥控应布置在和水炮相同的控制室里。每台炮的机旁/手动控制也同样布置。
302 所有的断开和遥控设备应明确做好标记。
E400 监控器设计
401 泡沫炮的设计应由船级社认可。
能使水供应不会由于船舶运动或受艏推进器、侧推进器或方位推进器或主推进器的影响。 304 格栅应装在海水箱在船壳板开口处。格栅开口的总面积应至少是在海水阀处总水流面积的两倍。
F400 管道系统
401 从泵到水炮的管道系统应独立于其到移动消防设备所需求的水龙带接头。
402 管道系统的布置应避免在低输送速度时泵的过热。
403 吸入管路应尽可能短而直。吸入管路内的设计最大流速通常不超过2m/s。
404 泵和水炮间的管路有一个通常不超过4m/s的设计最大流速。
405 从海水入口到水炮之间的所有管路应受到至少和热镀锌法相当程度的内部防腐保护。曝露在大气中的管路在外部应也要受到保护。 406 管路的布置应依照船用习惯具有大的弯曲半径,并有符合要求的防损保护。
F.泵和管道系统
F100 概要
101 布置应使水炮能够喷射没有显著抖动的平稳水柱。
102 在船舶要求对外部灭时,主船级所包含的对泵及管道系统的要求,和主船级对标准的水灭火装置及露天甲板上的灭火装置的要求一样,应该加以遵守。 F200 泵
201 消防系统的泵和驱动泵的机器应得到充分的保护,并且其位置应能在操作和维修时易于到达。
202 泵的驱动装置的处所视为机器处所,应有和主船级要求一致的防火保护。
F300 海水入口和海水箱
301 消防泵的海水吸口不能作其它用途。海水阀、压力阀和泵电动机应在同一位置操作。公称直径超过450mm的阀应有动力驱动和手动操作。 302 当海水阀关闭时,消防泵的起动应由一个互锁系统或可听可视报警来防止。
303 海水入口和海水箱的设计应保证有均匀且足够的水供应给泵。海水入口和海水箱的位置应
G.移动消防设备
G100 水龙带接口和水龙带箱
101 具有船级符号I的船舶在其每舷应至少有4个水龙带接口。
102 具有船级符号II或III的船舶在其每一边应至少有8个水龙带接口。
103 至少应有半数的水龙带接口应位于露天甲板。
104 应至少达到水龙带接口数量的一半配水龙带箱。水龙带箱内包括2X15m的水龙带及组合的喷水枪和喷雾水枪。
105 水龙带和水枪的设计应由船级社认可。
G200 泡沫发生器
201 具有船级符号II或III的船舶应具有一个移动的高膨胀发泡器,其有一个灭外部火的不小于100立方米每分钟的容量。
202 发泡液应贮存在容器里,每个大约20升,适于移动使用。发泡液的总贮藏量应能充足地提供30分钟的泡沫生产。
H.消防员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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