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入级规范2003-第5篇第7章第5节
H100 装备的数量和范围
101 具有船级符号I的船舶应至少有4套消防员装备。
102 具有船级符号II或III的船舶应至少有8套消防员装备。
103 消防员装备的范围应由主船级确定。无论如何,每个呼吸器包括的备用钢瓶应至少有3600升总容量。
H200 装备的位置
201 消防员装备消防员装备应放置于一个单独的可通向露天甲板的消防站。消防站的入口应做明标记。场所应安排通风和供暖。
202 消防站的布置应能做到可容易接近和立即使用。
应提供装置来挂起消防服和其它悬挂放置的器材。
H300 压缩空气供给
301 高压空压机带有为呼吸器蓄压器充气的附件,应安装在船上尽可能安全的位置。空压机的容量至少应为75升/分钟。空压机的空气吸入口应装一个过滤器。
I.稳性和水密完整性
I100 一般要求
101 应估算当水炮在对稳性最不利的方向时的船舶稳性。
水炮的横倾力矩应基于102项进行计算。应遵照103项中的衡准。 102 水炮横倾力矩
在表D1给定的全部容量的基础上,来自水炮的横倾力‘F’假定在横向方向。
水炮的横倾力臂‘a’应取为侧向推力器的中心和水炮的中心线之间的垂直距离。 103 衡准
水炮的横倾力臂,其计算为Fa/排水量,应不超过0.5倍的与最大允许的VCG相一致的最大的GZ。
如果最大GZ出现在30度之后,应使用30度时的GZ而不是最大的GZ。 104 文件
— 稳性手册关于水炮容量、位置、横倾力和力矩以及在最不利的负载条件下,在GZ图表上绘制的横倾臂距的附加说明。
稳性的详细描述文件由《入级说明》No.20.1给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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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入级规范2003-第5篇第7章第11节
第十一节 运输低闪点液体的近海服务船舶
A.概 要
A100 船级
101 本节的规则适用于打算运输到和从近海设施散装的闪点低于60℃的液体的船舶。
本规则适用于没有指派船级符号Tanker for Oil或者Tanker for Chemicals的船舶。 102 依照本节对运输闪点不低于43℃的液体的要求建造和装配的船舶将给予船级符号LFL(低闪点液体)。
如果遵守了运输闪点低于43℃的液体的要求,将给予标志LFL*。
103 打算用按船级符号LFL或LFL*建造的船舶运输的货物应详细说明来获得协会认可。可以运输的货物规定在“船级证书附录”里。 104 按船级符号LFL或LFL*建造的船舶也应遵照第4节中的船级符号SF的要求。
A200 假设
201 船舶的船级给予假设货物的处理操作符合被认可的用法说明书,见I。
202 假设不会同时运输干货和低闪点液货,除非下列条件之一满足:
- 货物有一个不小于43℃的闪点并且仅在确定周围空气温度不会上升到越出比货物闪点低10℃的区域里运载。
- 干货装载于船尾并且低闪点液货在上层建筑的前方。
- 当船舶运输干货时,液货舱装有惰性气体并且隔离舱的气体浓度由一个自动气体检测装置来保持监控。注水可以代替自动气体检测。
与上述相应的操作上的假设规定于船级证书附录。
A300 定义
301 危险气体地带和区域应与第3章第1节B部分相符来定义,除了货物区域之上的露天甲板通常不会定义为危险气体区域。
302 术语货物一般是指闪点低于60℃的液
体。
A400 文件
401 涉及关于设计、布置和强度的附加船级的细节,通常包括在主船级规定的设计中。 402 对于仪表化和自动化文件编制的一般要求,包括计算机基础控制和监控,见第4部分第9章第1节。
403 一个总布置应递交下列位置获得认可: - 危险气体地带和区域及其范围
- 液货舱及邻近的隔离舱
- 货舱口和任何其它的货舱开口
- 门、舱口、任何其它的泵室的开口和其它的危险气体区域
- 通风管道和、泵室开口和其它的危险气体区域
- 门、气塞、舱口、可以打开的铰接的船底开孔和其它邻近货物区域的安全气体区域的开口
- 甲板上的有装卸接管的货物管路 - 货舱通风管
404 下列泵和管道的布置的设计应提交来获得认可:
- 货物管道系统包括细节的图纸,例如膨胀要素和法兰联接
- 泵室的舱底水管系统、隔离舱和装货区域管隧
405 现实下列设备和系统的设计应按照适用提交来获得认可: - 货物供暖系统的布置
- 压力真空阀或高速通风阀(或可能的设计型式审定参考)
- 装货区域的通风系统的布置和容量 - 通风机回转部分和外壳 - 可移动通风设备 - 惰性气体供应的布置
406 下列特别指出电器设备的设计应提交审定:
- 显示危险气体区域的所有电器设备的位置的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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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入级规范2003-第5篇第7章第11节
表A1 仪表系统文件的要求 020 030 040 050 060 070 080 X X X X X X X 090 100 X X X X 110 115 120 X X X X 130 140 X X 150 160 170 180 190 200 对船级符号LFL和LFL* CTL CTO CVA IEG X X X X X 仪表测量系统 文件类型 CTL 货舱水平测量系统 CTO 货舱溢出保护系统 CVA 货物阀和泵控制和监控系统 IEG 惰性气体控制和监控系统 030 功能的描述 040 系统结构图(T) 050 系统图(P&IDs,D&IDs,等)(T) 070 动力供应布置(T) 080 布置和设计(T) 100 仪表和设备清单(T) 110 具有一般技术要求的数据表 140 建造方应用软件的检验程序(T) T 也有类型核准系统的要求 - 防爆装置并有带有证书的参考图的清单 - 本质安全电路的单线图 407 对文件编制关于: - 防火,见 F - 说明书,见I
408 对列出的仪表检测系统,文件编制应依照表A1提交。表A1的上列指的是文件类型,定义在第4部分第9章第1节C200中。
A500 材料
501 货舱建造用的建造材料,和相关的管道、阀、通风口及其填缝材料,对货物运载时的输温度和压力是合适的,应满足船级社要求。
A600 测量和测试
601 在船级勘定前,本节包含的所有系统应尽可能的在工作条件下进行功能测试来满足检验员。
B.船舶布置
B100 舱布置
101 货舱不应位于居住舱或机舱区域内。 机舱和居住舱不应位于货舱或隔离舱之上。
102 在不受船底板或泵 舱束缚的地方,货舱应被隔离舱包围。
为了容易到达个部位,舱壁最小间距应有600mm。在舱边或通向舱的管道和船壳板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影视760mm。
103 位于上层建筑前方的货舱可以延伸到甲板板,倘若干货不在这个区域处理的话。 104 闪点不低于43℃的液货舱可延伸到船壳板和甲板板。
其它用途的舱(除淡水和润滑油舱外)将为这些舱被当作隔离舱。 105 防撞舱壁(船首舱)前方和尾舱壁(尾尖舱)的后方的区域既不能布置货舱也不能布置隔离舱。
106 隔离舱应安排注水。
107 露天甲板上的舱在各种特别情况下经过特殊考虑后可被认可。
B200 到居住和安全区域的通路和开口
201 对包含居住和服务区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应用下列各项: - 门、开启式舷窗和到居住和服务区的其它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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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可通向这些区域的其它房间应位于危险气体地带的外部。
202 对朝向装货区域的边界,应用下列: - 一般而言不会布置门。对于货舱在上层建筑后部的船舶,然而门位于离最近的危险气体地带至少10m,可以被接受。这样的门在装卸操作时应保持关闭。应安装标记。
- 在这些边界的舷窗或窗户应为非敞开型的。内部的钢或相当的材料的覆盖层应在主甲板上安装在第一层。
203 在201中提到的这些区域的通风入口应尽可能行得通的远离危险气体地带,并且通风入口或出口决不比在201和202中门的规定更接近于装货区域。
B300 泵室和货舱的通道和开口
301 货舱应从露天甲板有合适的通道,为了清洁和除气。
通道开口通常不会布置在货舱到其它区域间。 302 泵室入口应从露天甲板。
303 通道入口和通道应有一个至少600乘600mm的净孔.
B400 锚链舱和锚机
401 锚链舱应布置在安全气体区域。
402 锚机锚链轮和锚链管应位于危险气体地带外部。
B500 杂项
501 柴油机的排气口应有阻火器。
502 危险气体区域和地带的设备和管道的表面金属温度应不超过220℃。
底水排泄器相连的独立的排水系统。舱底水管路不应导入轮机舱。
105 隔离舱应配备导入测量管和通向大气的通气管。通气管在其出口处应装防火网。
C200 货物管路系统
201 完整的货物管路系统应位于货区的之内并且与船上所有其它的管系完全独立。
202 货舱灌装管系布置应能减少静电的产生,举例来说,使自由降落减少到最小。
203 浸没在货舱里的液力转动泵(例如深井泵)应布置有双倍栅栏,以阻止服务泵的液压系统直接暴露于货物。双倍栅栏应布置为可供检测和使可能的货物泄漏得以排泄。
204 容积泵应有安全阀对吸入管路的卸载。 205 应提供从搭桥或面对货区的相似位置阻止泵的方法。
206 输送软管的联接器应是在短开时能自动关闭的类型(自封类型)。 应提供输送软管的快速释放方法,例如,一个弱连接安装的装置或一个遥控联接装置。 快速释放应从搭桥处可以完成。
C300 货物供暖系统
301 传热介质应和货物相适合并且传热介质的温度不应超过220℃。
302 货物供暖系统的冷凝物应置于一个容易到达的、通风好的、照明好的观测柜,可以容易地观察到冷凝物是否受到污染。
303 机房的机器的冷却水不能直接用于货物加热。应在机房外准备一个二级的系统。
D.货舱除气、惰性化和通风
D100 货舱除气和惰性化
101 除气设备不需要安装或存储在船上。油舱舱口的布置应能便于可移动除气设备的使用。 102 对于货舱位于上层建筑后部并且打算同时运输干货和液货的船舶,应布置成用惰性气体或有相似有效的方法来保护舱内空气。不管用何种方法,见A202。
103 惰性气体系统应与第4章第16节中的相关部分相符合。然而,一个氮气接收器或缓冲罐安
C.装货区域的管道系统
C100 概要
101 货物管道系统应符合第4章的要求。 102 在货区管道系统和船舶剩余的管道系统之间不应有固定连接。为了免除见300。 103 甲板溢出应通过合适的防范措施对居住和服务区域保持远离,例如围绕着装卸点的有合适高度的从一边延伸到另一边固定的边材。 104 货物泵房、管隧和隔离舱应有一个与泵或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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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入级规范2003-第5篇第7章第11节
装在一个包围的区域的地方,可以接受露天甲板没有入口但永久的通风和警报应如第4章第16节B204中一样安装。
D200 货舱通风系统
201 货舱应有一个呼吸系统来减缓压力真空。这样的呼吸要通过P/V阀(压力/真空减轻阀)。系统应符合第3章第5节B200中的要求。
使用率应不少于:
a) 每分钟5升并能充足供应至少20分钟,适用于回程泥浆或石油产品,对其将会使用船级符号LFL。
b) 每分钟10升并能充足供应至少20分钟,适用于IBC码所包含的产品或甲醇或油类产品,对此将使用船级符号LFL*。
供应给固定泡沫灭火系统的水应是除船舶消防用水管所需的水供应之外的。 发泡剂应与货物兼容并运送。
302 另外,船舶应在一个准备好的可利用的位置、在甲板平面和两个可移动的泡沫喷口单位,其至少有4个可移动的20升的装有发泡剂的容器,和船舶消防用水管供应的水使用。
303 货物泵室应由一个审定的灭火系统来保护。该系统应与第3章第7节C相符合。
也可考虑使用固定的压力喷水系统和高膨胀泡沫系统。
E.货区内通风系统
E100 概要
101 通风系统应符合第3章第6节给出的要求。
F.防火和灭火
F100 文件
101 下列文件应递交审定:
- 固定灭火系统布置和说明书。
102 当国家当局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的现行要求检验船舶时,应由船东或造船厂提供货船安全建造证书和货船安全装备证书的副本。可把这份文件看作是由协会执行的检查的等价物。
F200 防火
201 一般来说船舶应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的对油轮的现行要求。对货舱位于上层建筑后部的船舶且上层建筑离最近的危险气体地带至少10m,并符合SOLAS对货船的规定,将会是可接受的。
F300 灭火
301 船舶应由一个固定的泡沫灭火系统来保护货物甲板区域。需要相同保护的甲板有:
- 在舱开口、管子法兰和货物阀的3m的半径范围之内
- 货物呼吸阀的5m的半径范围内 - 货物分配阀箱的10m的半径范围内
上面定义的甲板区域应受到泡沫炮或喷管或两者联合的保护。在使用发泡炮的情况下,要用到覆盖发泡炮所保护的区域的最远的末端射程的法向长度。
G.电气装置
G100 概要
101 危险气体区域的电气装置应和第3章给出的要求相符合。
102 对打算仅运输闪点不低于43℃的液货的船舶,露天甲板上危险气体区域给定的电气装置对货物处理区域是可接受的,见第3章。
H.测试设备和控制系统
H100 概要
101 货物阀和泵的控制系统应符合第3章第9节A的要求。
H200 水准仪液位表和液面报警器
201 每个货舱应安装至少一个水准仪装置。仅安装了一个测量装置的地方,其如此布置能使当货舱在使用中时,能进行任何必须的维修。 应提供可供选择的手动测深方法。
202 另外每个货舱应安装一个能在充满容积95%时发出警报的高水平的警报。不受测量装置约束的一个水平感知装置来激活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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