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V挪威船级社规范2003版 中文 5.7拖轮、供应船和其他近海港口船(6)

2019-02-20 21:22

船舶入级规范2003-第5篇第7章第11节

H300 气体检测

301 船舶应有一套可移动的气体测量设备,其组成有一个测量氧气的仪器、一个按容积在1-100%烃气体的范围内测量烃成分的仪器和一个测量低烃气体成分(0-100%LEL)的仪器。 302 对货舱位于上层建筑后方的船舶且其打算同时运输干货和液货,环绕货舱的隔离舱应安装一个带有警报的经认可的自动气体检测系统。 303 布置应能便于测量所有舱和货区其它舱的气体浓度。

应可能在露天甲板和其它容易到达的位置进行测量。

应包括下列可适用的指示: - 应有规则地进行烃气测量

- 在操作期间不禁止清洁和除气

- 在处理货物期间应关闭到居住和服务区并朝向货区的门

- 不应处理上层建筑前方货区的干货 对于不满足A202中的条件的船舶,另外有: - 不能同时运输干货和低闪点的液货

- 在船舶运输干货之前,应清洁货区内所有货物管、货舱和其它舱和通风并达到烃气成分低于LEL4%的程度。

对于满足D102和H302中的要求的船舶,另有: 在装载干货之前开始应遵守下列各项: - 货舱和管道应装有惰性气体和舱内氧气成分不超过容积的8%

- 货舱周围的隔离舱内的气体检测系统应进行功能测试或其它可供选择的办法 - 货舱周围的隔离舱应注水 手册应经审定并保存在船上。

I.铭牌和指示

I100 概要

101 到居住和服务区的朝向货区的门应提供有下列内容的铭牌:

在处理易燃货物期间必须关闭 102 电器设备的铭牌,见第3章第8节。

103 应准备一本描述处理易燃货物的所有基本程序的用法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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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入级规范2003-第5篇第7章第12节

第十二节 溢油回收与运输

A.概 要

A100 船级

101 本节的要求适用于在应急时偶尔处理、存储和运输闪低于60℃的回收溢油的船舶。

该要求适用于未授予Tanker for Oil船级符号的船舶。

102 按本节要求建造和装备的船舶将会给予船级符号OILREC。

A200 范围

201 入级包含下列内容: - 在海上处理、存储和运输溢出回收油期间的防止起火和爆炸的安全性

- 在油回收操作期间应用设备的支撑结构 - 稳性和浮性

- 提供给在油回收操作期间使用的设备的动力

A300 假设

301 船舶的入级是假设在溢油回收操作期间的船舶操作应符合经批准的操作手册,见E100。

A400 文件

401 表达下列各项的总布置图应提交批准: - 危险气体区域和空间

- 接收和处理油的设备位置,如泵、分离器、绞车等

- 打算存储回收油的舱及其入口 - 油舱通风布置

- 到危险气体区域和相邻的安全区域的门、舱口、通风口和其它任何开口

- 危险气体区域和相邻安全区域的通风布置 - 机器处所的排气口

- 灭火装置和结构的防火,见403

- 危险气体区域内的具有防爆保护要求和证书的电气设备

402 下列设计和细节应提交审定: - 处理油的管系原理图

- 在油回收操作期间应用设备的支撑结构和紧

固布置的设计。标明反作用力

- 在油回收操作期间使用的设备的电力供应系统图

- 本质安全电路的单线图

- 必要时溢油回收操作的电力平衡计算 - 船舶操作模式时的稳性和浮性的计算,见403 - 操作手册

403 灭火装置和结构的消防和/或稳性和浮性已经通过国家管理部门的与船级社要求相当的审查,在符合要求备有证明文件时,可接受为符合船级要求。

404 对仪表和自动化文件的一般要求,包括计算机的控制和监测,见第4篇第9章第1节。

A500 试验

501 在完工后,应对船舶进行转换为油回收操作的程序演示,模拟这些操作来证明船舶能满足设计要求。

B.基本要求

B100 概要

101 应提供给船舶:

- 在油回收操作时合适的工作甲板 - 回收油存储舱

- 用来给回收油的调驳和卸货用的泵和管道的布置

102 在所有相应的操作情况下,船舶应有足够的稳性和浮性。应考虑在每种特别情况下的稳性和浮性特性。

103 在操纵站的视线应能满足操作人员能容易监控甲板上和水面上的油回收操作。

104 执行操作的油舱和甲板区域应尽可能地远离居住区。

105 机器处所的排气口应尽可能的高于甲板并应安装火星熄灭器。

B200 防火和灭火

201 对于货舱位于上层建筑前方的船舶,围绕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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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入级规范2003-第5篇第7章第12节

住区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包括任何支撑这些居住区的外伸甲板的外界,朝向危险气体区域和其前后3m的区域应绝缘至A-60标准。该要求也适用于在这些边界的出入口。可接受另一个可供选择的A-0标准,其具有一个与204相符的永久性安装的喷雾系统。

在这些边界不允许铝质舱壁。

202 倘若围绕居住区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包括任何支撑这些居住区的外伸甲板的外界,位于最近的危险气体地带10m的范围之内的话,201中的要求就同样适用于货舱位于上层建筑后方的船舶。

203 在201或202中所描述的范围内的舷窗和窗户与其所在的舱壁具有同样的防火等级。要求不适用于驾驶室窗户。防火等级比要求低一些的舷窗和窗户或需要与204相符的喷水系统保护的舷窗和窗户,应配备永久性安装的内开舷窗钢质风暴盖,风暴盖与其所安装处的舱壁具有相同的厚度。

204 如果安装舷窗盖不实际,驾驶桥楼窗户和201中描述的该范围内的其它窗户应有一个至少具有10升/分钟/平方米的容量的喷淋装置系统来保护。该系统应由桥楼的一个阀的开启来控制。

205 为了保护工作甲板,应提供两个干粉灭火器,每个至少有50kg的容量。

另外应提供一个泡沫灭火器。泡沫剂的量至少应是0.4升/平方米工作甲板面积,最少200升。 泡沫膨胀率一般不超过12比1。

灭火器应安装在接近于处理回收油设备安装的甲板区域,并应配备有足够长度的水龙带。

B300 舱布置

301 在船舶居住区和/或轮机舱范围之内的舱一般不允许用于储存回收油。

302 打算存储回收油的舱一般通过隔离空舱、其它用途的舱(燃油舱、压载舱等)或非居住干舱与轮机舱和居住舱隔离。

为了容易到达,隔离舱的最小宽度为600mm。 303 在布置隔离舱不可行时,可接受在轮机舱相邻的舱内存储回收油,倘若舱壁: - 可接近检查

- 除非舱顶完全焊透,舱壁应穿过相邻的,保持

连续

- 在每一次完全的周期性检验时进行压力测试 304 基于特殊的考虑,轮机舱区域的双层底舱

可用来存储回收油,但舱之间的管道和开口的布置应能防止作用于双层底舱顶面的静压。应安装液位报警。

305 应避免布置可拆人孔盖的舱。倘若人孔盖可从压载舱或淡水舱拆除的话,可接受最多3个舱之间开人孔。

306 到用于回收油的舱(测深管、安置移动式泵和软管的舱口)的所有开口应位于露天甲板。 307 用于回收油的舱从露天甲板应有合适的通道用来清洁和除气。长的舱应在两端都有通道。 308 宽度超过0.56B或长度超过0.1L或12m中较大者的舱一般应提供制荡舱壁或类似的布置用来减少仅部分装满的舱内的液体晃动。

309 用于回收油的舱的高度应不小于1.5m。回收油舱的内部障碍应配备足够的开口用以通过完整的油流。那种用途的仅单个开口的面积应不小于排出管的截面积的两倍。

开口的布置应使舱能进行有效的排出。

310 用于回收油的舱的任何镀层应是抗油和抗溶型的。

B400 重型设备的支撑

401 在油回收操作期间应用的设备的支撑结构的强度可根据假设油回收操作发生在中等海况时。

402 对于在油回收操作期间打算使用的起重机,应考虑由船舶运动引起的动载荷。一般起重机及其支撑结构具有的尺寸应根据至少两倍的起重机工作载荷。

C.危险气体和安全气体区域

C100 定义

101 在油回收操作期间,下列区域被认为是危险气体处所:

- 用于存储回收油的舱

- 内部布置有管法兰、阀、软管、泵和其它处理回收油的设备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区域

102 如果通风不符合D204中给出的要求,下列区域将认为是危险气体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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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入级规范2003-第5篇第7章第12节

- 隔离舱和与打算存储回收油的舱的邻近的区域

- 与其它危险气体地带有通道或开口的封闭或半封闭区域

- 在回收油舱区域外的任何封闭区域,若内存回收油的管道通过和终止该区域时

103 危险气体区域是:

- 与浮油回收设备、用于回收油处理的软管和阀、用于回收油的舱的开口和空气管以及从危险气体处所的开口和通风出口相距3m之内的敞开甲板或甲板上的半封闭区域

- 打算存储回收油的舱之上的露天甲板和露天甲板上该区域前后3m、甲板上高度2.4m 104 安全区域是在上面没有定义为危险气体区域的区域。

C200 通道和其它开口

201 在一个安全场所和危险气体区域之间一般没有通道门和其它开口。

然而,在满足下列条件下这样的区域之间通道门是允许的:

- 安全场所有与气体危险区域相比的超压通风 - 门一般是自动关闭的并且是布置成向较安全的区域旋转,这样它们可由超压关闭

- 应安装标志牌来警告在油回收操作期间门应保持关闭

板上的安全区域。出口空气一般也被导至露天甲板上的安全区域。然而,出口位置可以考虑位于露天甲板危险气体地带,取决于在所有情况下的布置。

203 危险气体区域一般有抽风式机械通风,每小时提供至少8次换气。

进口空气应来自露天甲板安全区域。 204 除了上述202给出的以外,还符合下述通风的特别要求的情况下,根据上述C102一般认为是危险气体区域的区域可认为是安全的: - 通风能力至少每小时20次换气

- 房间通风进、出开口的布置应使整个房间能有效地通风,应对气体释放和聚集的位置进行特别的考虑

D300 舱通风系统

301 舱的通风出口应引向露天甲板。

出口应高于甲板上的最小2.4m,并且其位置与居住区和其它安全气体区域的开口、居住区和机舱以及没有证明为安全电气设备的通风入口的最小水平距离为5m。

302 可接受仅仅在溢油回收操作期间打算使用便携式的通风出口管道。

303 通风布置一般应遵守主船级的要求。

D400 管道系统的布置

401 回收油系统应布置在机舱和居住区域外。 402 驳运系统应布置成可以同时注入和排放。 403 为了可移动回收设备的联接,应在甲板上对所有回收油舱只允许布置一个或最多两个带支管的注油接管。

404 注入管路应配备妨乳化药剂的注射方法。布置应能有效地与回收油混合,例如通过注射到泵的吸入端。

对于配备加热线圈的舱可免去要求。

405 在永久安装的油回收管道与一般的货物系统不共用的地方,应提供合适的隔断布置。 406 现行管道和泵如果发现满足一般的安全要求就可以使用。应在各种情况下对这些布置进行评估。

407 回收油舱的测深管内孔径不小于50mm,测深管应布置于敞开甲板。

408 除了上面提到的所有的管道联接,在油装入

D.布置和装备

D100 概要

101 船舶应布置和装备成使其达到运行状态所需的时间最少。这意味着用于处理回收油的系统和装备应尽可能永久安装。

102 系统和布置应使注入、通风 、卸货、测深,等达到使用状态和实际执行程序能简单地完成。 103 在危险气体区域使用的所有电气和机械设备,在油回收操作期间应能保证在污染的大气中运行。 D200 通风系统

201 危险和安全气体区域应有独立的通风。 202 与危险气体区域相邻的安全区域一般有相对于危险气体区域超压的机械通风。进口空气应来自于与可能的危险气体源尽可能远的露天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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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入级规范2003-第5篇第7章第12节

舱之前应是能够断开的。断开装置应安装于舱最近的可拆管上。

D500 电源和电气设备

501 下列设备在危险气体范围被接受: - 防火焰的、增压型、增安型设备或本安型的设备

- 符合第4篇第8章第2节H和第4篇第8章第9节中的要求的电缆

活动电缆应提请船级社的认可,并应至少是具有耐油性材料的护套的加强型(例如,挪威电缆型号NSHO和NMHVO或欧洲的CENELEC标准型H07RNF)。 本安型电路的电缆应有带外部保护护套的金属线编织物(屏蔽套)。

502 在危险气体区域的非防爆设备在操作之前应有断开电力供应的方法。断电开关上应安装指示牌。

通过这些区域的电缆和机器处所的电气设备免除。

503 位于露天甲板上危险气体地带的非安全电气设备在油回收操作期间应断开。

504 非固定油撇取器和泵设备的电源布置应尽可能地固定安装。

对于大功率的电路,输出端布置在接线箱内,并与接线箱的门开关互锁。

从配电盘到接线箱或电气插座的供电线路应固定安装,在每个绝缘的相配备单独的有短路和过电流保护开关设备。

505 非固定油撇取器和泵设备以及独立的电源组应保证在污染气体的环境里操作是安全的。 506 在504中提到的接线箱和电气插座应位于易于达到的地方,并且从工作甲板到机舱或居住区的软性电缆不能通过门或舷窗穿出。

D600 其它要求

601 船上应提供认可型的可移动的碳氢化合物的气体测量装置。

602 软管和回收油设备的操作发生的甲板区域应提供足够的照明。

603 机器设备的冷却水泵应从有低位海水吸口。

604 排气管或其它任何表面温度超过220℃的管道不应通过危险气体区域。

605 应用螺丝钉、铆钉或类似的物件固定指示

牌。

E.操作说明

E100 概要

101 船舶在船上应有经审定的操作手册。手册应给出关于在油回收操作期间的船舶安全使用的信息和提供图纸参考。

102 一般操作手册应根据下列来给出信息: 1)布置和设备 - 舱布置 - 驳运系统

- 气体测量设备 - 各种设备

2)运用

- 检查船上所有的设备确定其保证在污染的大气中可使用

- 安装和夹紧非固定设备 - 管系盲断 - 空气管的安装 - 电源供应的断开

- 安全和危险气体区域之间的开口的关闭 - 附加的通风设备的启动

- 用于冷却水泵的低吸入口的变换 - 关于明火、无证明电气设备等等的使用的指示牌的装配

3)操作

- 关于溢油源的安全距离的指南。如果气体到了露天甲板上,船舶应立即撤离。

- 在操作期间的气体测量(在露天甲板和气体可能聚集的区域)

- 如果气体回溯到封闭区域应采取行动(清洁、通风、清空相邻舱,等等) - 预防舱过量时的溢出 - 卸货

4)舱和管道的清洁和除气

5)在所有相应的操作情况下的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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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入级规范2003-附录A

附录A 系柱拖力试验程序

A. 系柱拖力试验

A100 试验程序

101 应按下列试验程序试验:

1)试验程序在试验之前应提交认可。 2)在测试连续的系柱拉力的BPcont时,主发动机应在制造商推荐的最大持续功率状态下运行(MCR)。

3)在过载拉力试验期间,主发动机应在制造商推荐的最大额定值的状态下运行最少1小时。过载试验可以省略。

4)在执行试验时安装的螺旋桨应是船舶在正常操作时使用的螺旋桨。

5)在船舶正常操作中由主发动机或螺旋桨轴驱动的附属设备,如泵、发电机和其它设备应在试验期间与主机连接。

6)拖缆的长度不应少于300m,在船尾和岸之间测量。

7)试验位置的水深在船舶100m的半径范围内不应少于20m。

8)试验应在符合满压载和一半燃料容量的船舶的排水量时进行。

9)船舶在平浮或尾倾不超过2%船长的状态下进行。

10)船舶在上述2)或3)和6)的描述的牵引

状态下至少维持10分钟。

11)试验进行时的风速不超过5m/s。 12)在试验位置的水流在各个方向应不超过1节。

13)用于试验的测力计应得到DNV认可并每年至少校准一次。测力计的精确度应是在-10℃到40℃的温度范围和25到200吨张力范围内为±2%。

14)连续读数仪器和记录作为时间函数的系柱拉力图形的记录仪器均连接到测力计,设备和监视器在岸边,如果通过测量数值由无线电传送。

15)测力计应安装在拖缆眼和系船柱之间。 16)反映船舶连续系柱拉力的的图形应是纪录在不少于10分钟的持续时间内维持没有任何倾斜趋势时的牵引力。(图形1中的T) 17)过载运行时应记录主机或螺旋桨的减速。(按rpm) 18)在船上监控测力计和岸上记录仪器的人员,在试验期间依靠VHF或电话联系。 19)试验结果出来后应立即报DNV验船师。 20)对于拖缆的破断强度,见第2节D102和D104。

图1 系柱拖力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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