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来源: 发布时间: 2004-7-7 15:55:28
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实行日期:1984年5月1日
关于批准颁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760号
我部组织进行了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7—66)的重新修订工作。修订稿业经会审通过,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编号为GBJ202—83。
这本规范的具体修订工作,是在上海市建委主持下,由上海市建工局主编,会同铁道部、水电部、河南、广东、陕西省建工局,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所属设计、施工、科研单位进行的。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希函告上海市建工局,以便解释和修 正。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修订说明
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件通知,在上海市建委主持下,由上海市建筑工程局任主编,会同铁道部,水电部,河南、广东、陕西省建工局,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所属设计、施工、科研单位,共同对原国家建委颁发的《地基和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7—66(修订本)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全国各地有关单位意见,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原则,保留了原规范适用的条文,删除、修改了不适用的条文,增加了已通过鉴定并广泛应用的新技术和科研成果。经两次全国性会议讨论审定后修改定稿。修订后的内容,除保留原规范
的地基、桩基础、沉井和沉箱等章外,增订和调整了井点降低地下水位、地下连续墙、强夯、预压、土和灰土挤密桩、振冲、旋喷以及桩基础中的静力压桩、硫磺胶泥锚接桩、钢管桩和各类灌注桩等章节,取消了工民建中不常用的“土的人工冻结”和 “管柱基础”等章节。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上海市建筑工程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建筑工程局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地基与基础工程中有关土石方、砖砌体、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等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按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和《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的规定执行。
铁路、公路、水工建筑和矿井巷道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地基与基础工程,应按有关的各专门规定执行。
第1.0.2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区域内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图纸,并应附有原有地下管线和其他障碍物的资料;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必要的试验资料。
注:施工时如发现实际情况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不符时,应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第1.0.3条 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
二、地基与基础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1.0.4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制品等的品种、规格、标号和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5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必须在完成准备工作及所需施工机械设备和管线安装妥善,并经试运转正常后,方可施工。
第1.0.6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的轴线定位点和水准基点,经复核后,应妥善保护,并经常复测。
第1.0.7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完工后,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1.0.8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道路和施工地点的冰雪,必须清除;
二、影响施工的冻土应挖除并采取防冻措施;
三、冻结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1.0.9条 需要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本规范“附录三”执行。
第1.0.10条 采用本规范时,有关岩石与土的分类及鉴定,应按《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J21—77)有关规定执行。
第1.0.11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古迹遗址或化石等,应立即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1.0.12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对安全、劳动保护、防水、防火、爆破作业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井点降低地下水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井点降低地下水位(简称降水,下同)的方法和设备选择,可根据土层的渗透系数、要求降低水位的深度及工程特点,作技术经济和节能比较后确定,各类井点的适用范围可按照表2.1.1选用。
各类井点的适用范围 表2.1.1 项 井 点 类 别 次 1 单层轻型井点 夜) 0.1~50 0.1~50 0.1~2 3~6 6~12(由井点层数而定) 土层渗透系数(米燉昼降低水位深度(米) 2 多层轻型井点 3 喷射井点 4 5 6 电渗井点 管井井点 深井井点 <0.1 20~200 10~250 8~20 根据选用的井点确定 3~5 >15
第2.1.2条 降水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降水地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采用的土层渗透系数必须可靠,必要时应作现场抽水试验确定;
二、井点管的构造、长度和数量,抽水机械的型号和数量(包括泵和电动机的备用量)。必要时应设双电源。滤管和砂滤料的规格和数量;
三、井点降水系统的平、剖面布置图和安装图。井点管沉设方法,排水沟管的埋设及排水地点选择。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基坑(槽)的措施。井点管路与施工道路交叉处的保护措施;
四、喷射井点降水应附高压水泵、循环水池(箱)的位置及排水管(槽)的安装详图;
五、电渗井点降水应附阴、阳极和直流电路的布置详图;
六、深井井点的井孔施工方法及机械设备要求;
七、降水范围内的水位观测孔位置和数量。
第2.1.3条复杂土层应按降水要求作补充勘察,查明相对含水层和不透水层、地下水的补给关系、主要含水层和下卧层等的情况。
第2.1.4条 降水施工前应复验基坑(槽)位置。
第2.1.5条 井点滤管在运输、装卸和堆放时应防止滤网损坏,下入井点孔前,必须对滤管逐根检查,保证滤网完好。
第2.1.6条 降水设备的管道、部件和附件等在组装前,必须检查和清洗,并妥善保管。
第2.1.7条 井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孔应垂直,深度应符合要求,孔径宜上下一致;
二、滤管位置应按要求埋设,如井孔淤塞,严禁将滤管插入土中;如要降低成层土中的地下水位时,宜将滤管设在透水性较好的含水土层中,必要时可采取扩大井点滤层等辅助措施;
三、灌填砂滤料前应把孔内泥浆适当稀释,井点管应居中,灌填高度应符合要求,灌填量不得少于计算值的95%;
四、井点管口应有保护措施,防止杂物掉入管内;
五、井点施工时应参照附表5.1做好记录。
第2.1.8条 在降水过程中,应加强井点降水系统的维护和检查,保证不断抽水。
第2.1.9条 抽出的地下水中含泥量应符合规定,如发现水质浑浊,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防止泥砂流失引起地面沉陷。
第2.1.10条 降水前,应考虑到水位降低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能产生的沉降和水平位移,必要时应做好沉降观测和采取防护措施。
第2.1.11条 降水完毕后,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和土方回填进度,陆续关闭及逐根拔除井点管。土中所留的孔,应立即用砂土填实,如果地基有抗渗等特殊要求时,孔口应按有关要求填塞。
第2.1.12条 拆除多层井点应自底层开始逐层向上进行,在下层井点拆除期间,上部各层井点应继续抽水。
第2.1.13条 冬期施工应对水泵机组和管路系统采取防冻措施,停泵后必须立即把内部积水放净。
第2.1.14条 土洞发育地区如进行井点降水,必须注意和防止可能引起邻近地面塌陷。
第二节 轻型井点
第 2.2.1条 轻型井点施工宜按下列顺序:
一、挖井点沟槽,敷设集水总管;
二、冲孔,沉设井点管,灌填砂滤料,将井点管同集水总管连接;
三、安装抽水机组,连接集水总管;
四、试抽。
第2.2.2条 集水总管、滤管和泵的位置和标高应正确。井点系统各部件均应安装严密,防止漏气。连接集水总管与井点管的弯联管中的短管宜采用软管。
第2.2.3条 按封闭方式布置单套井点设备时,集水总管宜在抽水机组的对面断开;采用多套井点设备时,各套井点设备的集水总管之间宜装设阀门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