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1条 强夯适用于碎石土、砂土、粘性土、湿陷性黄土及人工填土地基的施工。
注:淤泥与淤泥质土地基,经试验证明施工有效时,方可采用强夯。
第3.5.2条 当地下水位距地表面2米以下且表层为非饱和土时,可直接进行夯击;当地下水位较高不利于施工或表层为饱和粘性土时,可铺填0.5~2.0米厚的中(粗)砂、砂砾或片石等材料后进行夯击。
第3.5.3条 强夯施工场地应平整并能承受夯击机械重量。施工前,必须清除所有障碍物及地下管线等。
第3.5.4条 强夯所产生的振动,对现场周围已建或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有影响时,不得采用强夯施工。必要时,应采取防震措施。
第3.5.5条 强夯施工的主要机具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起重机
宜选用起重能力15吨以上的履带式起重机或其他专用起重设备,但必须符合夯锤起吊和提升高度的要求,并均需设安全装置,防止夯击时臂杆后仰;
二、自动脱钩装置
应具有足够强度,且施工灵活;
三、夯锤
可用钢材制作,或用钢板为外壳,内部焊接骨架后灌筑混凝土制成。夯锤底面为方形或圆形。锤底面积一般取决于表层土质:砂土,一般为3~4平方米;粘性土,不宜小于6平方米。夯锤中宜设置若干个上下贯通的气孔。
第3.5.6条 强夯施工的技术参数:
一、锤重和落距:锤重不宜小于8吨,落距不宜小于6米;
二、夯击点布置,一般按正方形或梅花形网格排列。其间距可根据夯击坑的形状、孔隙水压力变化情况及建筑物基础结构特点确定,一般 为5~15米;
注:按上列形式和间距布置的夯击点,依次夯击完成为第一遍,第二次选用已夯点间隙,依次补点夯击为第二遍,以下各遍均在中间补点,最后一遍锤印应彼此搭接,表面平整。
三、确定各个夯击点的夯击数时,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1.土的体积竖向压缩最大而侧向移动最小;
2.最后两击沉降量或最后两击沉降量之差小于试夯确定的数值。一般为3~10击;
四、夯击遍数一般为2~5遍。对于细颗粒多的土层、透水性弱的土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夯击遍数可适当增加;
五、两遍之间的间歇时间,取决于孔隙水压力的消散,一般为1~4周。地下水位较低和地质条件较好的场地,可采用连续夯击;
六、平均夯击能,在一般情况下,砂土可取50~100吨·米燉平方米;粘性土可取150~300吨·米燉平方米。
第3.5.7条 强夯施工前,应试夯,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在施工现场选取一个地质条件具有代表性的试验区,平面尺寸不小于20×20米。该试验区亦可选在需作地基的土面上;
二、在试验区内进行详细的原位测试,取原状土样,测定有关数据;
三、选取合适的一组或多组强夯试验参数,并在试验区内进行试验性施工;
四、施工中应做好现场测试和记录。
测试内容和方法应根据地质条件及设计要求确定;
五、检验强夯效果,一般在最后一遍夯击完成1~4周以后进行,其方法可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对比检查;
六、当强夯效果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补夯或调整参数再进行试验;
七、做好强夯前后试验结果对比分析,确定正式施工时采用的技术参数。
第3.5.8条 强夯施工,必须按试验确定的技术参数进行。以各个夯击点的夯击数为施工控制数值,也可采用试夯后确定的沉降量控制。
第3.5.9条 夯击时,落锤应保持平稳,夯位准确,如错位或坑底倾斜过大,宜用砂土将坑底整平,才能进行下一次夯击。
第3.5.10条 每夯击一遍完成后,应测量场地平均下沉量,然后用土将夯坑填平,方可进行下一遍夯击。最后一遍的场地平均下沉量,必须符合要求。
第3.5.11条 雨天施工,夯击坑内或夯击过的场地有积水时,必须及时排除。冬期施工,首先应将冻土击碎,然后再按各点规定的夯击数施工。
第3.5.12条 强夯施工应参照附表5.9和5.10做好记录。
第3.5.13条 强夯施工的验收,应检查施工记录及各项技术参数,并应在夯击过的场地选点作检验。一般可采用标准贯入、静力触探或轻便触探等测定。
检验点数:每个建筑物的地基不少于3处,检测深度和位置按设计要求确定。
第六节 预压地基
(1)一般规定
第3.6.1条 预压适用于软土和冲填土地基的施工。
第3.6.2条 预压地基的施工,一般采用加载预压、砂井加载预压及砂井真空降水预压等方法进行。
第3.6.3条 预压地基施工前,必须熟悉地质勘察资料,施工时做好控制性观测和预压效果的测试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与正常施工。
第3.6.4条 如采用井点降水预压地基时,其降水施工,应按本规范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Ⅱ)排水砂井
第3.6.5条 砂井的成孔,可根据现场地质情况和施工条件,选用适当的成孔工具或机械设备,亦可按本规范第四章第五节灌注桩的成孔机具选用。
第3.6.6条 制作砂井的砂,宜用中、粗砂,其含泥量不宜大于3%。
第3.6.7条 砂井的灌砂量,应按井孔的体积和砂在中密状态时的干容重计算,其实际灌砂量(不包括水重)不得少于计算的95%。
第3.6.8条 采用袋装砂井时,砂袋必须选用透水性和耐水性好以及韧性较强的麻布、再生布或聚丙烯编织布制作。
第3.6.9条 灌入砂袋的砂,应捣固密实,袋口应扎紧,砂袋放入井内应高出井口500毫米,以便埋入砂地基中。铺设砂地基,应按本规范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第3.6.10条 砂井位置的允许偏差为该井的直径;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1.5%。
(Ⅲ)加载和卸载
第3.6.11条 地基预压前,应设置垂直沉降观测点、水平位移观测桩、测斜仪以及孔隙水压力计。其设置数量、位置及测试方法,应符合 设计要求。加载应分期分级进行。对地基垂直沉降、水平位移和孔隙水压力等应逐日观测并作好记录。加载速度应根据逐日观测记录和现场实际情况控制。
第3.6.12条 预压加载宜就地取材,可采用土、砂、石和水等材料。
第3.6.13条 地基预压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分期分级卸载。但应继续观测地基沉降和回弹情况。
第七节 砂桩
第3.7.1条 砂桩适用于软土、人工填土和松散砂土的挤密加固地基。
第3.7.2条 砂桩用砂,含泥量不宜大于5%;含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饱和土中施工时,采用饱和状态;
二、在非饱和的并能形成直立的桩孔孔壁的土层中,用捣实法施工时,采用7~9%。
第3.7.3条 砂桩成孔宜采用振动沉管及锤击沉管等方法。振动沉管时宜用活瓣式桩靴。
第3.7.4条 砂桩施工应从外围或两侧向中间进行。其施工方法应按本规范第四章第五节套管成孔灌注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7.5条 砂桩的灌砂量应按本章第3.6.7条规定核算。
第3.7.6条 砂桩位置的允许偏差为该桩的直径;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1.5%。
第3.7.7条 桩身及桩与桩之间挤密土的质量,均可采用标准贯入或轻便触探检验,亦可用锤击法检查其密实度和均匀性。
第八节 土和灰土挤密桩
第3.8.1条 土和灰土挤密桩一般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深度为5~10米的湿陷性黄土、素填土或杂填土的挤密加固地基。
第3.8.2条 施工前,应在现场进行成孔、夯填工艺和挤密效果试验。并确定分层填料的厚度、夯击次数和夯实后的干容重等要求。
第3.8.3条 土和灰土桩的填料,一般采用素土或灰土。土和灰土的质量及配合化,应按本规范第3.1.1条和第3.1.2条的规定执行。
第3.8.4条土和灰土挤密桩的成孔,可选用下列方法:
一、沉管法:用锤击或振动沉桩机打、拔成孔;
二、爆扩法:用钻机或洛阳铲等打成小孔,然后装药,爆扩成孔;
三、冲击法:用定型或简易冲击机,冲击成孔。
第3.8.5条 土和灰土挤密桩的施工,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平整场地,准确定出桩孔位置并编号;
二、成孔应先外排后里排,同排内应间隔1~2孔;
三、成孔达到要求深度后,应及时回填夯实。
第3.8.6条 桩孔完成后,应立即检查,其质量应符合表3.8.6的规定,并参照附表5.11做好记录。
土和灰土挤密桩孔的允许偏差 表3.5.6
允 许 偏 差 成孔方法 孔位(毫米) 垂直度(%) 桩径(毫米) 深度(毫米) 沉管法 爆扩法 冲击法
第3.8.7条 回填桩孔用的夯锤宜采用倒置抛物线型锥体或尖锥形,锤重不宜小于100千克;最大直径应比桩孔直径小100~160毫米。
第3.8.8条 桩孔填料前,应清底夯实,夯击次数一般不少于8次。然后根据确定的分层回填厚度和夯击次数逐次填料夯实。
第3.8.9条 填料的含水量,如超出最佳值的±3%时,宜予晾干或洒水润湿。在暑期或雨天施工时,宜有防晒、防雨设施。
第3.8.10条 每个桩孔填料的实际用量应参照附表5.12做好记录,并按施工图逐根对照检查,以免漏填。
第3.8.11条 夯填的质量,应采用随机抽样检查。抽样检查的数量,应不小于桩孔数的2%,同时每台班至少应抽查1根。检查方法,有下列几种:
一、用轻便触探检查“检定锤击数”,以不小于试夯时达到的数值为合格(见附录一);
二、用洛阳铲在桩孔中心挖土,然后用环刀取出夯击土样,测定其干容量;必要时,可通过开剖桩身,从基底开始沿桩孔深度每米取夯实土样,测定干容重。测出的干容重,应按本规范第3.1.12条规定检验;
三、重要的大型工程应进行现场载荷试验或浸水载荷试验。
50 50 50 1.5 1.5 1.5 -20 ±50 +100 -50 ≤100 ≤300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