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

2019-02-20 23:29

第3.2.1条 砂和砂石地基所用的材料,宜采用中砂、粗砂、砾砂、碎(卵)石、石屑或其他工业废粒料。在缺少中、粗砂和砾砂的地区,可采用细砂,但宜同时掺入一定数量的碎石或卵石,其掺入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注:如采用其他工业废粒料作为地基材料,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3.2.2条 砂和砂石材料,不得含有草根垃圾等有机杂物。用作排水固结地基的材料除应符合上列要求外,含泥量不宜超过3%。碎石或卵石最大粒径不宜大于50毫米。

第3.2.3条 在地下水位高于基坑(槽)底面施工时,应采取排水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使基坑(槽)保持无积水状态。

注:如用水撼法或插入振动法施工时,应有控制地注水和排水。

第3.2.4条 铺筑前,应先行验槽。浮土应清除,边坡必须稳定,防止塌土。基坑(槽)两侧附近如有低于地基的孔洞、沟、井、墓穴等,应在未做地基前,加以填实。地基范围内不应留有孔洞。完工后,如无技术措施,不得在影响其稳定的区域内进行挖掘工程。

第3.2.5条 砂和砂石地基底面宜铺设在同一标高上,如深度不同时,基土面应挖成踏步或斜坡搭接。搭接处应注意捣实,施工应按先深后浅的顺序进行。

第3.2.6条 人工级配的砂石地基,应将砂石拌和均匀后,再行铺填捣实。

第3.2.7条 分段施工时,接头处应作成斜坡,每层错开0.5~1米,并应充分捣实。

第3.2.8条 砂和砂石地基的捣实,视不同条件,可选用振实、夯实或压实等方法。施工时应分层进行,在下层密实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施工。每层铺筑厚度不宜超过表3.2.8规定的数值。分层厚度可用样桩控制。

砂和砂石地基每层铺筑厚度及最佳含水量 表3.2.8

捣实方每层铺筑厚度(毫施工时的最佳含水项次 法 米) 量(%) 不宜使用于细砂 或含泥量较大1 平振法 200~250 15~20 用平板式振捣器往复振捣 的砂 所铺筑的砂地基 2 插振法 振捣器插入深度 饱和 1.用插入式振捣器 不宜使用于细施工说明 备注 2.插入间距可根据机械振幅大小决定 3.不应插至下卧粘性土层 砂 或含泥量较大的砂 4.插入振捣完毕后,所留的孔洞,所铺筑的砂地应用砂填实 1.注水高度应超过每次铺筑面层 湿陷性黄土膨2.用钢叉摇撼捣实插入点间距为胀 3 水撼法 250 饱和 100毫米 土地区不得使3.钢叉分四齿,齿的间距80毫米, 用 长300毫米,木柄长90毫米 1.用木夯式机械夯 2.木夯重40千克,落距400~5004 夯实法 150~200 8~12 毫米 3.一夯压半夯全面夯实 1.适用于大面积 砂地基 5 辗压法 250~350 8~12 6~10吨压路机往复辗压 2.不宜用于地下 水位以下的砂地基 注: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地基其最下层的铺筑厚度可比上表增加50毫米。

第3.2.9条 砂和砂石地基的质量检查,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环刀取样法

在捣实后的砂地基中用容积不小于200立方厘米的环刀取样,测定其干容重,以不小于该砂料在中密状态时的干容重数值为合格。

砂石地基的质量检查,可在地基中设置纯砂检查点,在同样的施工条件下,按上述方法检验;或用灌砂法进行检查;

二、贯入测定法

用贯入仪、钢筋或钢叉等以贯入度大小检查砂地基的质量时,以不大于通过试验所确定的贯入度为合格。

注:①中砂在中密状态的干容重,一般为1.55~1.60克燉立方厘米。

②钢筋贯入测定法:用直径为20毫米,长1250毫米的平头钢筋,举离砂层面700毫米自由下落,插入深度应根据该砂的控制干容重确定;钢叉贯入测定法:用水撼法使用的钢叉,举离砂层面500毫米自由下落,插入深度亦应根据该砂的控制干容重确定。

③质量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1.12条注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碎砖三合土地基

第3.3.1条 碎砖三合土的配合比(体积比),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一般采用1:2:4或1:3:6(消石灰∶砂或粘性土∶碎砖)。

第3.3.2条 三合土所用的碎砖,其粒径应为20~60毫米,不得夹有杂物。砂或粘性土(沙泥)中不得有草根、贝壳等有机杂物。

第3.3.3条 基坑(槽)在铺设碎砖三合土前,必须进行验槽。坑(槽)有积水时,应采取措施排水和清除泥浆。

第3.3.4条 铺设前应在坑(槽)壁分层标出样桩,并预拌好灰浆。碎砖应与灰浆拌合均匀后,再铺入基坑(槽)内。铺设厚度,第一层为220毫米,其余各层为200毫米,每层应分别夯实至150毫米。

第3.3.5条 碎砖三合土,可采用人力夯或机械夯,夯打应密实,表面平整,如发现三合土太干,应补浇灰浆,并随浇随打。

第3.3.6条 碎砖三合土分层铺设至设计标高后,在最后一遍夯打时,宜浇浓灰浆。待表面灰浆略为晾干后,上铺一层薄砂土或炉渣再整平夯实。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20毫米。

第3.3.7条 夯打完的碎砖三合土,如因雨水冲淋或积水破坏表层灰浆时,可在排除积水后,重新浇浆夯打坚实。

第四节 重锤夯实地基

第3.4.1条 重锤夯实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稍湿的粘性土、砂土、湿陷性黄土、杂填土和分层填土的施工。

第3.4.2条 当夯击振动对邻近的建筑物、设备以及施工中的砌筑工程和浇筑混凝土等产生有害影响时,不得采用重锤夯实。

第3.4.3条 施工前,应在现场进行试夯,选定夯锤重量、底面直径和落距,以确定最后下沉量及相应的最少夯击遍数和总下沉量。最后下沉量一般可采取下列数值:粘性土及湿陷性黄土10~20毫米砂土5~10毫米

注:最后下沉量系指重锤最后2击平均每击土面的沉落值

第3.4.4条 重锤夯实所用的起重设备,直接用钢索悬吊夯锤时,起重能力应大于夯锤重量的3倍;采用脱钩夯锤时,起重能力应大于夯锤重量的1.5倍。

第3.4.5条 夯锤重量宜采用1.5~3.0吨,落距一般采用2.5~4.5米。锤重与底面积的关系,应符合锤重在底面上的单位静压力为0.15~0.2千克力燉平方厘米。夯锤形状宜采用截头圆锥体,可用钢筋混凝土制作,其底部可填充废铁并设置钢底板,以使重心降低。

第3.4.6条 试夯点(试坑)的数量应根据需夯实地基的土质条件决定。土质均匀时试夯可以在一处进行;土质不同时,应分别在各个不同地段进行。

第3.4.7条 采用重锤夯实分层填土地基时,每层的虚铺厚度,一般以相当于锤底直径,夯击遍数应由试夯确定。试夯的层数不宜少于2层。

第3.4.8条 试夯前应测定土的含水量,当低于最佳含水量2%以上时,应在天然湿度及加水至最佳含水量的基土上分别进行试夯。土的最佳含水量可通过试验确定。试夯后,应挖探井检查试坑内的夯实效果,测定坑底以下2.5米深度内,每隔0.25米深度处夯实土的密实度,与试坑外天然土的密实度相比较。对于分层填土,应测定每层填土试夯后的最大、最小及平均密实度。

第3.4.9条 土的试夯结果达不到设计的密实度和夯实深度要求时,应适当提高落距,增加夯击遍数,必要时可增加锤重,再行选点试夯。

第3.4.10条 试夯结束后应提出试夯报告,并附重锤夯实试夯记录,参照附表5.7重锤夯实施工应根据试夯结果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夯实面积、场地布置和施工顺序;

二、夯实设备的选定;

三、锤的落距、夯击遍数和夯击路线;

四、使土达到最佳含水量的措施;

五、地基夯实的最后下沉量和总下沉量;

六、设计要求的地基夯实深度和密实度。

第3.4.11条 基坑(槽)的夯实范围应大于基础底面。开挖时,坑(槽)每边比设计宽度加宽不宜小于0.3米,以便于夯实工作的进行。坑(槽)边坡应适当放缓。夯实前,坑(槽)底面应高出设计标

高,预留土层的厚度可为试夯时的总下沉量加50~100毫米。

第3.4.12条 夯实施工前,应检查基坑(槽)中土的含水量,并根据试夯结果决定是否需要加水。坑(槽)加水,需待水全部渗入土中一昼夜后方可夯击。如土的表层含水量过大,夯击成软塑状态时,可采取铺撒吸水材料(干土、碎砖、生石灰等)、换土或其他有效措施处理。分层填土时,应取用含水量相当于最佳含水量的土料。如土料含水量太低.宜加水至最佳含水量。每层土铺填后应及时夯实。

第3.2.13条 在基坑(槽)周边应作好排水设施,防止向坑(槽)灌水。

第3.4.14条 在大面积基坑(槽)内夯击时,宜一夯挨一夯顺序进行;在独立柱基基坑内夯击时,一般采用先周边后中间或先外后里的方法进行。夯击遍数,应按试夯确定的最少遍数增加1~2遍,一般为8~12遍。

注:①同一夯位夯击一下为一遍。

②基坑(槽)底面的标高不同时,应按先深后浅的顺序逐层夯实。

第3.4.15条 夯击时,按规定的落距,落锤应平稳,夯位准确。夯击分层填土时,必须控制每层铺土厚度。

第3.4.16条 夯击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坑(槽)壁有无坍塌的可能,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3.4.17条 夯实完后,应将基坑(槽)表面拍实至设计标高。

第3.4.18条 冬期施工时,必须在不冻的状态下进行夯击,一般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逐段开挖,逐段夯击,互相紧密衔接;

二、开挖时,适当增加预留土层厚度,临夯实前挖除增留土层;

三、在坑(槽)已冻结的情况下,有条件时,可采取地表加热解冻措施;

四、必须在坑(槽)内加水时,宜采用盐水,其浓度可按夯击期间的最低气温决定;

五、随时清除积雪,避免融化后渗入坑(槽)中。

第3.4.19条 在夯击过程中,应参照附表5.8做好记录。

第3.4.20条 重锤夯实地基的验收,应检查施工记录,除应符合试夯最后下沉量的规定外,并应检查基坑(槽)表面的总下沉量,以不小于试夯总下沉量的90%为合格。也可采用在地基上选点夯击检查最后下沉量。 夯击检查点数,每一单独基础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30平方米应有1点;整片地基每100平方米不得少于2点。检查后,如质量不合格,应进行补夯,直至合格为止。

第五节 强夯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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