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固渗透系数相同的土层,应自上而下进行;
二、如土的渗透系数随深度而增大,应自下而上进行;
三、如相邻土层的土质不同,应首先进行加固渗透系数较大的土层。当加固的土层不厚时,应采用有孔部分较短的注液管。
第3.11.16条 采用压力及电动双液硅化法时,灌注溶液应根据地下水的流速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当地下水流速小于1米燉昼夜时,先自上而下的灌注水玻璃,然后自下而上的灌注氯化钙溶液;
二、当地下水流速为1~3米燉昼夜时,轮流将水玻璃和氯化钙溶液注入;
三、当地下水流速大于3米燉昼夜时,应先将水玻璃与氯化钙溶液同时注入,然后轮流将水玻璃与氯化溶液注入。
第3.11.17条 采用电动硅化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流电源的电压梯度宜为0.5~0.75伏特燉厘米;
二、对不需加固土层的注液管段应涂沥青绝缘,加固地区的地表水,应予疏干;
三、通电由注液开始,延续到溶液灌完后电流曲线下降趋于平衡时为止。通电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四、灌注溶液与通电工作须连续进行,不得中断;
五、灌注溶液的压力,一般不超过3千克力燉平方厘米(表压)。
第3.11.18条 拔出注液管后,留下的孔洞,应用水泥砂浆或土料填塞。
第3.11.19条 硅化地基的验收,砂土和黄土应在施工完毕15天以后进行,粘性土应在60天以后进行。
第3.11.20条 砂土硅化后的强度,应取试块作无侧限抗压试验,其值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90%。粘性土硅化后,应按加固前后沉降观测的变化,或使用触探法探测加固前后土中阻力的变化,以确定其质量。黄土硅化后的质量,可视具体情况,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检验。地基硅化后的整体性和外形,均可采用触探法检验。
第3.11.21条 用硅化法形成的防渗帷幕,应在帷幕本身上作压水试验检查不透水性,单位吸水率不得大于设计要求的25%。
第3.11.22条 硅化地基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记录(参照附表5.17、5.18);
二、材料试验记录;
三、试块试验记录;
四、防渗帷幕的渗透观测和水位变化记录;
五、触探法测定阻力变化记录;
六、竣工剖面图和钻孔位置平面图。
第四章 桩基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桩基和板桩的轴线应从基准线引出。在打桩地区附近设置的水准点,其位置应不受打桩影响,数量不得少于2个。
第4.1.2条 桩基和板桩轴线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桩基和板桩 20毫米
单排桩 10毫米
第4.1.3条 桩基和板桩轴线的控制桩,应设在不受打桩影响的地点。施工过程中对桩基轴线应作系统检查,每10天不少于1次。控制桩应妥加保护,移动时,应先检查其正确性,并作好记录。每根桩打入前,应检查样桩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第4.1.4条 打桩前应处理高空和地下障碍物。打桩和运桩的场地应平整。桩机移动的范围内除应保证桩机垂直度的要求外,并应考虑地面的承载力,施工场地及周围应保持排水沟畅通。
第4.1.5条 桩基工程所需的工程地质资料必须按本规范第1.0.2及1.0.3条的规定提供,必要时尚需补充静力触探或标准贯入试验等原位测试资料。在工程地质复杂地区应加密钻孔,有特殊要求时,每个基础位置均应有详细的工程地质资料。
第4.1.6条 打桩宜重锤低击,锤重的选择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桩的类型、结构、密集程度及施工条件参照附录四选用。
第4.1.7条 打桩的控制原则:
一、桩尖位于坚硬、硬塑的粘性土、碎石土、中密以上的砂土或风化岩等土层时,以贯入度控制为主,桩尖进入持力层深度或桩尖标高可作参考;
二、贯入度已达到而桩尖标高未达到时,应继续锤击3阵,其每阵10击的平均贯入度不应大于规定
的数值;
三、桩尖位于其它软土层时,以桩尖设计标高控制为主,贯入度可作参考;
四、打桩时,如控制指标已符合要求,而其他的指标与要求相差较大时,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五、贯入度应通过试桩确定,或做打桩试验与有关单位确定。
第4.1.8条 桩基工程施工前应作打桩或成孔试验,以检验设备和工艺是否符合要求,数量不得少于2根。
第4.1.9条 打桩时如发现地质条件与提供的数据不符,应与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4.1.10条 邻近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打桩时,应按本规范第1.0.3条规定执行,并应采取适当的隔振措施,如开挖防振沟、打隔离板桩及砂井排水等。并宜采用预钻取土打桩或无振动的钻孔灌注桩施工。在邻近岸边或斜坡上打桩时,应观测对边坡的影响。
第4.1.11条 在软土地基上打(压)较密集群桩时,为减少桩的变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砂井排水、井点降水、盲沟排水、预钻取土及控制打桩速度等措施。
第4.1.12条 打桩完毕后的基坑开挖,应制订合理的施工顺序和技术措施,防止桩的位移和倾斜。
第二节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Ⅰ)制作
第4.2.1条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简称预制桩,下同)的钢筋骨架的主筋连接宜采用对焊。主筋接头配置在同一截面内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闪光对焊和电孤焊时,不得超过50%;
二、同一根钢筋两个接头的距离应大于30d0,并不小于500毫米。
注:同一截面是指30d0(d0为主筋的直径)区域内,但不得小于500毫米。
第4.2.2条 预制桩钢筋骨架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预制桩的钢筋骨架的允许偏差 表4.2.2 项 次 1 2 主筋间距 桩尖中心线 项 目 允许偏差(毫米) ±5 10 3 4 5 6 7 8 9 10 11 箍筋间距或螺旋筋的螺距 吊环沿纵轴线方向 吊环沿垂直于纵轴线方向 吊环露出桩表面的高度 主筋距桩顶距离 桩顶钢筋网片 多节桩锚固钢筋长度 多节桩锚固钢筋位置 多节桩预埋铁件 ±20 ±20 ±20 -0~+10 ±10 ±10 ±10 5 ±3 第4.2.3条 确定单根桩或多节桩的单节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根据桩架的有效高度、制作场地、运输和装卸能力;
二、多节桩如采用电焊或法兰接桩时,节点竖向位置应避开土层中的硬夹层。
第4.2.4条 预制桩的混凝土,应由桩顶向桩尖连续浇筑,严禁中断。
第4.2.5条 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在与桩身相同条件下养护的试块,每班不得少于1组。标准养护的试块留置组数应按《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的规定执行。
第4.2.6条 用于锤击的预制桩的粗骨料,应用碎石或碎卵石,粒径宜为5~40毫米。
第4.2.7条 重叠法制作预制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场地应平整、坚实,不得产生不均匀沉陷;
二、制桩的底模必须平整、坚实;
三、桩与邻桩、底模间的接触面不得粘结;
四、桩在拆模时不得损坏棱角;
五、上层桩或邻桩的浇筑,必须在下层桩或邻桩的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30%以后,方可进行;
六、桩的重叠层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宜超过4层。
第4.2.8条 桩的制作偏差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预制桩的允许偏差 表4.2.8
项次 项 目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允 许 偏 差 ±5毫米 ①横截面边长 10毫米 ②桩顶对角线之差 ±5毫米 ③保护层厚度 不大于1‰桩长,且不大④桩身弯曲矢高 于20毫米 1 ⑤桩尖中心线 10毫米 ⑥桩顶平面对桩中心线的倾斜 ≤3毫米 ⑦锚筋预留孔深 -0~+20毫米 ⑧浆锚预留孔位置 5毫米 ⑨浆锚预留孔径 ±5毫米 ⑩锚筋孔的垂直度 ≤1% 钢筋混凝土管桩: ①直径 ②管壁厚度 ±5毫米 ③抽芯圆孔平面位置对桩中心线 -5毫米 2 ④桩尖中心线 5毫米 ⑤下节或上节桩的法兰对中心线10毫米 的倾斜 2毫米 ⑥中节桩两个法兰对桩中心线倾3毫米 斜之和
第4.2.9条 桩的制作质量除应按表4.2.2和表4.2.8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桩的表面应平整、密实,掉角的深度不应超过10毫米,且局部蜂窝和掉角的缺损总面积不得超过该桩表面全部面积的0.5%,并不得过分集中;
二、由于混凝土收缩产生的裂缝,深度不得大于20毫米,宽度不得大于0.25毫米;横向裂缝长度不得超过边长的一半(管桩或多角形桩不得超过直径或对角线的1/2);
三、桩顶和桩尖处不得有蜂窝、麻面、裂缝和掉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