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7)

2019-02-20 23:29

第4.2.10条 预制桩检查时,应参照附表5.20做好记录,桩上应标明编号、制作日期和吊点位置。

第4.2.11条 验收应在制作地点进行,在检验前,不得修补蜂窝、裂缝、掉角及其它缺陷。用重叠法制桩时应结合浇筑顺序逐根检验。验收时,应有下列资料:

一、桩的结构图;

二、材料检验记录;

三、钢筋隐蔽验收记录;

四、混凝土试块强度报告;

五、桩的检查记录;

六、养护方法等。

(Ⅱ)桩的起吊、搬运和堆放

第4.2.12条 混凝土预制桩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0%方可起吊;达到100%才能运输和打桩。如提前吊运,必须采取措施并经过验算合格方可进行。

第4.2.13条 桩在起吊和搬运时,必须做到平稳并不得损坏。吊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2.14条 桩运到现场后(包括现场预制的桩),应提供质量合格证并按表4.2.8及第4.2.9条进行检查。

第4.2.15条 桩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处理应符合第4.2.7条一款的规定;

二、垫木与吊点的位置应相同,并应保持在同一平面上;

三、各层垫木应上下对齐,最下层的垫木应适当加宽;

四、堆放层数可按照第4.2.7条六款执行。 (Ⅲ)打桩

第4.2.16条 桩在打入前,应在桩的侧面或桩架上设置标尺,并参照附表5.2.1做好记录。

第4.2.17条 打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桩帽或送桩帽与桩周围的间隙应为5~10毫米;

二、锤与桩帽、桩帽与桩之间应有相适应的弹性衬垫;

三、桩锤、桩帽(送桩)和桩身应在同一中心线上;

四、桩或桩管插入时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0.5%;

五、送桩留下的桩孔,应立即回填密实。

第4.2.18条 打桩顺序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根据桩的密集程度:

1.自中间向两个方向对称进行;

2.自中间向四周进行;

3.由一侧向单一方向进行。

二、根据基础的设计标高,宜先深后浅;

三、根据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先长后短。

第4.2.19条 水冲法打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冲法打桩适用于砂土和碎石土;

二、水冲至最后1~2米时,应停止水冲,并用锤击至规定标高,如有困难,可按第4.1.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20条 在冻土地区打桩有困难时,应先将冻土挖除或解冻后进行。如用电热解冻,应在切断电源后打桩。

第4.2.21条 开始打桩时,落距应较小,入土一定深度待桩稳定后,再按要求的落距进行;用落锤或单动汽锤打桩时,最大落距不宜大于1米;用柴油锤时应使锤跳动正常。

第4.2.22条 遇到下列情况,应暂停打桩,并及时与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一、贯入度剧变;

二、桩身突然发生倾斜、移位或有严重回弹;

三、桩顶或桩身出现严重裂缝或破碎。

第4.2.23条 桩的最后贯入度应在下列条件下测量:

一、锤的落距符合规定;

二、桩帽和弹性垫层等正常;

三、锤击没有偏心;

四、桩顶没有破坏或破坏处已凿平。

(Ⅳ) 静力压桩

第4.2.24条 静力压桩适用于软弱土层。压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压桩机应配足额定的总重;

二、插桩偏差同第4.2.7条四款的规定;

三、桩帽、桩身和送桩的中心线应重合;

四、节点处理应符合第4.2.26~4.2.30条中的有关规定;

五、压同一根桩,各工序应连续施工,并参照附表5.22做好记录。

第4.2.25条 遇到下列情况应暂停压桩,并及时与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一、初压时,桩身发生较大幅度移位、倾斜,压入过程中桩身突然下沉或倾斜;

二、桩顶混凝土破坏或压桩阻力剧变。

(Ⅴ) 桩的节点处理

第4.2.26条 各种接桩的适用范围如下:焊接接桩和法兰接桩适用于各类土层;硫磺胶泥锚接桩适用于软弱土层。

第4.2.27条 接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焊接接桩:钢板宜用低碳钢,焊条宜用结422;

二、法兰接桩:钢板和螺栓宜用低碳钢;

三、硫磺胶泥锚接桩:硫磺胶泥配合比应按试验决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可参照附录二执行。

第4.2.28条 桩的节点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焊接接桩:

1.预埋铁件表面应保持清洁;

2.上下节桩之间的间隙应用铁片填实焊牢;

3.焊接时,应采取措施,减少焊接变形;焊缝应连续饱满。

二、法兰接桩:

上下节桩之间宜用石棉或纸板衬垫,拧紧螺帽,经锤击数次后再拧紧一次,并焊死螺帽。

三、硫磺胶泥锚接桩:

1.锚筋应事先清刷干净和调直;

2.应预先检查锚筋长度、孔深和平面位置等;

3.锚筋孔内应有完好螺纹,无积水、杂物和油污;

4.接桩时节点的平面和锚筋孔内应灌满硫磺胶泥;

5.硫磺胶泥灌注时间不得超过两分钟;

6.灌注后需停歇的时间应符合表4.2.28的规定;

硫磺胶泥灌注后需停歇的时间 表4.2.28

不同气温下的停歇时间(分钟) 项次 项 目 0~10℃ 11~20℃ 21~30℃ 31~40℃ 41~50℃ 打桩 压桩 打桩 压桩 打桩 压桩 打桩 压桩 打桩 压桩 桩断面400×400毫米 1 桩断面450×4502 毫米 3 桩断面500×500毫米

7.硫磺胶泥试块每班不得少于1组。

13 - 15 - 18 - 21 - 24 - 10 6 12 7 14 9 17 11 21 14 6 4 8 5 10 7 13 9 17 12 第4.2.29条 硫磺胶泥的原料和制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时不得混有杂质,并应防潮、防火和忌油。

第4.2.30条 接桩时,上下节桩的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10毫米,节点弯曲矢高不得大于1‰桩长。

第三节 板桩

第4.3.1条 板桩运至使用地点后,应进行检验,制作偏差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板桩制作的允许偏差 表4.3.1 项 次 项 目 钢筋混凝土板桩: ①横截面相对两边之差 ②凸榫或凹榫 1 ③保护层厚度 ④桩尖对桩轴线位移 ⑤桩身弯曲矢高 木板桩: ①厚度 2 ②凸榫或凹榫 ③桩身弯曲矢高 第4.3.2条 木板桩的凹、凸榫应平整光滑,在打入前应试拼并编号。

第4.3.3条 钢筋混凝土预制板桩(包括钢板桩)的始桩长度应较其它的桩加长2~3米。转角处应设置转角桩。始桩和转角桩的桩尖应制成对称形。

第4.3.4条 板桩施工应沿板桩两侧设置导向围囹,围囹应有足够强度和刚度。板桩应顺围囹打入,并应随时检验和校正。

第4.3.5条 打板桩,宜凸榫套凹榫,并应参照附表5.23做好记录。

第4.3.6条 开始打入的板桩或角桩应保持垂直,否则应采取措施处理。

第4.3.7条 钢板桩打入前应检查锁口,并涂黄油或其它油脂。用于永久性工程的钢板桩,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第4.3.8条 打钢板桩宜分段和阶梯式进行,不宜单块打入。半封闭或全封闭的板桩,应根据板桩规格和封闭段的长度计算块数,便于合拢。

±2毫米 0.3%桩长 ±5毫米 10毫米 0.1%桩长并不得大于10毫米 -10毫米 允 许 偏 差 5毫米 ±3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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