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证实务复习整理

2019-02-21 00:24

律师公证实务复习整理

律师部分

1、律师制度产生的前提条件 1、司法条件。律师制度以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诉讼中的当事人以诉讼权利为前提。 2、立法条件。律师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需要国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 3、组织条件。律师制度的存在离不开律师的组织机构及开展的业务活动。

2、律师的概念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3、律师的任务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1、律师的具体任务 维护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2、律师的根本任务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3、二者关系

(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时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途径和方法 (2)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和动机。

4、报名司法考试的条件 统一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08 )

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3)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律师资格的取得条件

律师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较高的道德水准,。从世界各国看,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都比较严格。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限制: (一)国籍条件

我国现行《律师法》对申请律师资格者的国籍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者以及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学历要求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将司法考试的参加者限定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规定统一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学历条件。这也意味着今后从事律师职业至少应该具有本科学历。 (三)年龄要求

我国取得律师职业资格的年龄是18周岁以上,包括18周岁。 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 (一)身份上的限制

《律师法》11条: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41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二)跨所执业的限制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律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所执业。

5、律所的特征 (1)律师事务所是一句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律师事务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场所和律师,律师事务所一经登记,其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2)律师事务所是从事律师业务的组织。

(3)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场所。律师承办各种法律事务均须以律所名义进行。 (4)律所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组织。 (5)律所之间的地位平等。

6、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分离制度

《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即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拥护《宪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的才能申请执业。这说明我国实行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的制度。

只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未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活动,获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证书的人必须按规定领取执业证书后才能以律师名义执业。

7、律师行业的管理主体 律师管理体制中的管理机构

我国实行的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8、律师协会的性质 律师协会是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 《律师法》第43条: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 1、律师协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地位;

? 2、赋予了律师协会参与律师行业的管理职能;

? 3、律师协会管理的性质是自律性管理,行使的是私权利。它代表的是律师行业的公

共利益。

9、律师和律师协会的关系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下级律师协会是上级律师协会当然的团体成员,接受上级律师协会的领导、监督。

10、律师的基本原则(选择)

我国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遵守宪法和法律原则

?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 《律师法》第3条第1款: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

业纪律。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指导自己的全部执业活动。 ? 二、意义

? 1、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2、有利于其他执业原则的实现

? 3、有利于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 4、有利于提高律师的整体形象 ? 5、有利于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一、含义和要求

? 1、含义: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使自己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建

立在客观事实和充分可靠的证据基础之上,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的规定,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 ? 2、要求:(1)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律师在进行业务活动,要忠实于事实,必须以客

观事实为根据,使自己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建立在客观事实和充分可靠的证据基础之上,不能主观臆想、猜测,更不能歪曲事实,捏造事实。这里的事实,是指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2)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罪与非罪的标准。律师既要遵守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 ? 二、意义

? 第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 第二,有利于提高律师的素质,维护律师职业的社会信誉。 3、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

? 一、含义

? 1、律师所维护的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不能为委托人的私利而损害国家、社会

公共利益。对于委托人的非法利益,不能不顾原则地为之效力。

? 2、敢于、善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凡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要据理力争,最大

限度地维护其权益。同时要讲究方式方法,利用高超的专业技能、专业水平,为委托人争得最大的利益。

? 二、要处理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

? 首先,从根本上说,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是矛盾的。

律师在微观上依照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宏观上是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的长远利益。

? 其次,在委托人合法权益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首先维护委

托人的合法权益,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这才

能体现律师的社会职能作用。《律师法》第38条

4、依法执业受保护原则

? 一、含义

? 律师依法执业由律师本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地进行,不受当事人一直控制,

也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法律保护律师依法执业。《律师法》3条4款、36条、37条。 ? 二、意义

? 为律师穿在了良好的执业环境,有利于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高服务质量。 ? 有利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促进律师事业的健朗发展。 ? 有利于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原则

? 一、律师执业应该接受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 ? 分为主管机关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 首先,律师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 其次,律师要接受税务机关、审计部门的监督。

? 再次,律师还要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即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 二、律师执业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

? 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团体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律师违反律师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都可以提出批评,予以谴责。 ? 三、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律师不遵守职

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利向律所、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控告。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律师应当予以赔偿。

11、律师享有的基本权利、义务(拒绝辩护代理权、保守秘密义务) 一、律师的权利

(一)律师依法执业人身受保障的权利 1、刑事辩护豁免权 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辩护时,其发表的辩护言论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2、拒绝做证权

律师因执行职务而获知的当事人的秘密(职业秘密),有权拒绝作证。《律师法》第38条 3、拒绝辩护权 律师在特定情况下有拒绝为被告人继续辩护的权利。所谓特定情况一般是指被告人有严重侮辱律师人格、侵害律师人身权等行为的发生。《律师法》第32条 (二)查阅案卷权 《律师法》34条

1、律师查阅卷宗材料的范围

律师只能查阅所承办案件的卷宗材料。另外,律师可以查阅的案件卷宗材料不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事关他案的线索材料。 2、律师阅卷的方式 查阅、摘抄、复制 3、律师阅卷权行使的保障

司法机关应给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必要的场所。法院应提供全面、完整的案卷材料,包括法院自行调查的重要证据材料。法院要给律师合理的足够长的时间。 (三)调查取证权

《刑事诉讼法》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法》35条规定 新《律师法》取消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需要征得别调查人同意或者司法机关批准的不合理规定。

(四)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 《律师法》33条

(五)有得到人民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 人民法院应当用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律师到庭,不得使用传票传唤律师。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最迟应在开庭三日前送达辩护律师。 (六)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这是在法庭审理阶段律师享有的权利: 1、发问权

律师经审判长许可,有权直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或者被告人发问。 2、对法庭出示或宣读的证据提出异议权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辩护律师对法庭出示的物证、宣读的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座位证据的文书有发表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审判人员应在程序上给予保证。 3、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辩护律师在庭审阶段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法庭作出决定,民诉法也有类似规定。 4、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律师有权同公诉人平等地进行辩论。《律师法》36条 5、对法庭的不正当询问有拒绝回答权 (七)代行上诉权

律师提起上诉的权利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同意或者授权,律师的上诉权由当事人的上诉权派生,并不是律师本人实际享有。

(八)获取本案各种法律文书副本的权利

律师承办诉讼案件,有权得到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副本和检察院公诉书、抗诉书的副本。此外,凡有律师参加的仲裁案件,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副本也应转送承办律师或律师机构。

(九)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十)拒绝代理或辩护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10条出现下列情况时,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律师公证实务复习整理.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XX食品有限公司质量管理申报材料Word版58页 - 图文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