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概念 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的法律事务以及不存在争议,但是为了确立某种法律关系或实现某种民事权利在诉讼外而为的法律行为。 二、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特征
1、律师代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必须是真实、合法、具有法律意义的 2、必须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法律活动
3、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身份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代理人、调解人、见证人等 4、在诉讼程序外进行,不受诉讼程序和期限的限制 三、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业务范围及工作方式
1、依照当事人的委托和授权,以代理人的身份,代为实施单项法律行为或受托办理特定的法律事务。
其工作内容是要求律师为当事人实施的某项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代办行政手续、法律手续,或代为履行一定的法定义务。该项法律事务的特点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没有争议,可以一次完成,如进行资信调查、申请营业执照、申办法人登记、申请专利、商标注册、代为招标投标、代办公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具体工作方法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依照法定的程序,与有关国家机关或者第三方进行活动,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2、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与对方协商,参加调解、仲裁或者参加对不服行政裁决的申诉或者申请复议。 该项法律事务的特点是,当事人因与他人就民事、经济、贸易、海事、行政等方而发生纠纷,而委托律师通过非诉讼方式帮助解决。对此项法律事务,律师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在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尚未提交有关部门解决时,律师则可以代理人身份直接与对方协商,促成双方和解,也可通过函商方式解决;如果纠纷已提交调解机构或仲裁机关解决,律师则应以代理人身份参与调解或仲裁,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不服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不服企业、事业单位对违纪职工所作处分决定的案件,律师可以代理人的身份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议。
3、依照当事人的委托,以代表人的身份参加协商谈判活动或者订立法律文书。 在该项法律事务中,律师一般是作为法律专门人员参加谈判,提供法律咨询。其主要工作是:在谈判的准备阶段,律师要先了解谈判的项目和委托人的意图,据以收集有关资料、情报、法律和政策,在此基础上向委托人提出法律意见,与委托人共同研究谈判的策略和方案,并为委托人草拟、审查有关法律文书。在实质性谈判阶段,律师要认真听取对方当事人的观点和理由,分析双方在谈判中的共同点和分歧点,根据谈判的进展情况,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完善谈判方案。对于谈判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准确地予以解答。在谈判结束时,律师即应起草有关法律文书、办理公证手续等。
4、接受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邀请,以中间人的身份,主持调解或者进行见证
该项法律事务的特点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争议而共同聘请律师出面主持调解,或者需要实施某项重要的法律行为,为了确保其真实、合法、可行而聘请律师给予见证。律师的主要工作是,以中间人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 第二节 律师参与调解
调解分为诉讼中的调解和诉讼外的调解。这里讲的调解是指诉讼外的调解即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调解业务。
一、律师代理当事人参与调解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和授权,以代理人的身份,在代理权限内参与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行政
管理部门主持的调解。方式有三种: 1、参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2、参与行政主管机关主持的调解 3、参与仲裁机关主持的调解
二、律师代理当事人直接与对方进行调解
直接调解,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直接与对方进行和解、协商,解决纠纷。 三、律师主持调解 第三节 律师参与仲裁 一、律师仲裁业务概述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所谓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作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诉讼活动。我国目前主要的仲裁是国内经济合同仲裁、涉外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 二、律师代理国内经济合同仲裁 三、律师代理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在国际经济、贸易、运输及海事中发生的争议,按照协议,自愿交给某国或第三国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四、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时企业职员与企业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并将该争议交由专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从而解决双方争议的活动。 第四节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一、律师进行资信调查
律师资信调查是指当事人为预防风险,保障其投资、贸易经营的安全,委托律师代理器对他方资金能力、商业信誉所进行的调查。 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针对某一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是法律文件,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阐述与分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出具给当事人书面意见。
法律意见书的作用在于就投资者的某些法律问题给予书面解答,以便作为他们确定投资意向和行动的法律依据。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同于一般的律师解答法律询问和单纯的资信调查,其特点在于律师要正确地运用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政策,针对委托人提出咨询的事务进行分析与阐述,而后得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结论。
实践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有关国家相地区对于投资的法律规定,井具体说明关于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相限制性规定。
2、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3、投资合作者的资信情况,诸如主体资格、负债情况,经营能力和水平,履约能力等。 4、投资的申报、立项、审批程序和手续及其主管机关,并指出应当注意的问题。
5、应着重说明,参与涉外经济活动的中国国有企业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其从事的经济活动属于一般商业性活动,而并非国家行为,其财产不享有国际法规定的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因此不会使外国投资者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三、律师见证 (一)概念
律师见证,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为设立某种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特定的法律行
为时,律师应其申请到场,对该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例如:外商在与我国公司、企业签订重大经济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常常要求律师见证。 (二)律师见证应坚持的原则
真实性与合法性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直接见证原则、公平见证原则、保密原则、回避原则。
(三)律师见证在实践中的做法
审查见证事项和有关证据材料,包括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特别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签字仪式上或者会议上,律师应审查签字人的法人代表资格); 审查见证事项的可行性,查明见证事项有否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
查明见证所需材料、文件是否完整齐备、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清楚; 经过审查,律师对于当事人所提供材料不完备考,应要求其补充;对见证事项有疑问者,应要求其作出说明,务使符合见证要求;
律师应在见证现场进行见证,出具见证书,或者在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法律文书中,写上律师的法律评语,由见证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 (四)律师见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必须认真地按照规定的见证制度办事;
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中违约,发生纠纷而诸诉法院时,见证律师则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拒绝作证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若对明显失实或违约的文书予以见证,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情况负责赔偿,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五)律师见证的意义
促使当事人认真严肃地对待所要实施的法律行为;
事后发生纠纷,经过律师见证的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可以成为法院真实可靠的证据。
四、法律咨询业务
律师的法律咨询业务,是指律师就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组织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议、意见的业务活动。 一般而言,律师的法律咨询业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律师就来访者关于社会生活、家庭生活等领域中的一般性法律问题进行的口头或书面解答。 律师接受社会组织或公民的委托,参加各类经济业务的洽谈磋商,对委托人提出的问题,从法律方面给出意见和建议。 (一)特点
1、服务对象的广泛性。律师法律咨询的服务对象包括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和组织以及港、澳、台和国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
2、服务内容的广泛性。从国内法到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从家庭生活到国家大政方针,无所不有,无所不包。
3、经常性、普通性。法律咨询业务是律师事务所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最简便、最直接、最普遍的工作方式。 4、专业性
(二)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应遵循的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律师在解答法律咨询时,首先必须了解事实真相,然后在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有的放矢,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对咨询者的询问作出准确的回答。对于一时无法解答的问题,律师应本着负责的态度调查研究后再行答复,切不可敷衍了事。
2、支持正义原则。当人民群众因权益纠纷向律师提出咨询时,律师应当区分当事人的正当要求和非正当要求。对于当事人的正当要求,律师应当为其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帮助,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的不正当要求,律师应尽量说服其放弃。
3、息讼解纷原则。对于因各种情况发生的纠纷,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律师应当对咨询者进行说服教育,劝解调停工作,努力促进纠纷的解决、防止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五、律师代书业务 (一)概念
律师代书,即指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委托人的意见为当事人书写有关法律文书的业务活动。 (二)特点
律师代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以委托人的名义书写。不但在内容上要以委托人的名义,在语气上也应反映委托人的名义。
2、反映委托人的合法意志。律师代书并不是完全照搬委托人的意志,而是要反映其合理合法要求。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专业法律人员,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代书应反映委托人的合法意志,在内容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和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明显错误不当的要求,律师应当耐心说服委托人放弃,不应帮助委托人回避有关事实,规避有关法律。如果当事人拒不改正,律师有权拒绝代书。
3、代书的内容必须具有法律意义。律师代书,主要是代写诉讼文书,如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等。此外,还包括合同、遗嘱、分单等其它涉及法律事务的文书。但某些不涉及法律事务,如救济申请书等,也可由律师代书,但是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决心书等都不能由律师代书。
4、代书是律师的一种创造活动。代书不是代笔,不仅仅是对当事陈述事实的简单罗列和有关法律条文的堆砌,而是律师综合运用其法律知识、逻辑知识、文字表达等技能,对有关事实和法律进行提炼的结果。 (三)意义
1、代书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随着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不断深入,法律的作用范围越来越大。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由于主客观因索的制约,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迫切需要律师为其代写诉讼文书或其它法律文书。懂法律、懂政策的律师为委托人代书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非常便利的服务方式。
2、代书有助于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起到息讼解纷的作用。律师在代书过程中,通过对有关事实所进行的依法评断,可以使委托人知晓法律、明辩是非。对于委托人的合法要求律师应大力支持;对于委托人的无理要求,律师应当对其进行说服教育,使之放弃不正当要求,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3、代书可以为诉讼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律师作为法律专业工作者,在代书过程中能够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制作的法律文书一般论点明确、叙述清楚、请求具体,合乎法律规定,从而为法院提高工作效率、顺利进行审判工作创造了条件。
4、代书能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经济往来越来越多。由律师代书起草各种严谨周密的合同或章程,无疑对预防纠纷的发生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代书的范围 1、诉讼文书。诉讼文书是指在各个诉讼阶段为完成一定的诉讼行为而制作的有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书适用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各个阶段。例如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诉状、答辩状、
上诉状、申诉状、回避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调取物证、书证申请书等。 2、非诉讼法律事务文书。如各种协议书、委托书、遗嘱等
3、代写其他文书,与社会生活有关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文书,包括收养子女申请书、社会救济申请书、公证申请书、声明书、举报信等。
公证部分(简答在前5个里)
1、 公证的权利主体(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
在公证活动中,公证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公征机构和提出公证申请的当事人;公证的客体是需要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公证的目的是确认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2、 公证机构的任务 第二节 公证机构的任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的任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一、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根据《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精神,公证机关的首要任务是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没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明确后,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书面证明。
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这种关系是一定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法律事实,是指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类,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指的是后一类。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法律行为以外的、能引起一定后果的法律文书。
二、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与合法利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经济铁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证的事项,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其真实、合法、可行,然后给予出具公证书,赋予其证据效力。
对某些不够真实、合法或者不完全可行的事项,公证人员要事先向当多人宣传法律,讲明道理,指导当事人加以修正,然后再予以公证。这样做,便排除了隐患,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和经济法律行为一开始就置于公证制度的保护与监督之下,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以及公民身份上的合法权益。
从某种意义上说,公证是提早介入民事活动和经济活动的一种法律手段,成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的第一道防线。 三、促进国际间的友好交往,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与外国各方面的交往日益增多,活跃了国内市场、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在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友好交往中,有许多方面需要我国公证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按照国际惯例,在不同国家公民和法人组织之间进行民事、商业活动中,对许多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例如法人资格,科技人员的学历、经历、职称、未受刑事制裁等,都需要办理公证,才能在域外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