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标准(3)

2019-02-26 10:04

2.2.39 过街楼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2.2.40 门厅

指建筑物中位于出入口处、用于接纳和疏散人流、物流及联系各主要使用空间、辅助使用空间和其它交通空间等的交通枢纽空间。 2.2.41 大堂

指具有休息、会客、接待、登记、商务等功能的使用空间。 2.2.42 楼梯

指设臵于房屋室内或室外联接房屋各层之间阶梯式的垂直交通通道,是楼房的交通设施。

2.2.43 室外楼梯

依靠房屋外墙体搭建在房屋外侧的,位于房屋主体外,通达房屋各层的固定楼梯。 2.2.44 坡道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通道。 2.2.45 台阶

指建筑物出入口处不同标高地面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臵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接构件。室外台阶还包括与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 2.2.46 管道井

建筑物中用于布臵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2.2.47 烟道

建筑物中用于排除各种烟尘的管道或竖向井道。 2.2.48 通风道

建筑物中用于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 2.2.49 裙楼、塔楼

指建筑群中,高楼层建筑的水平投影面积是低楼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3以下时,低楼层部分为裙楼,高楼层部分为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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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 多层建筑

指房屋层数不大于六层或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建筑物。其中层数为一层至三层的称为低层建筑。 2.2.51 中高层建筑

指房屋层数为七层至九层的建筑物。 2.2.52 高层建筑

指层数为十层及十层以上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物(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2.2.53 超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 2.2.54 单元式高层住宅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2.55 塔式高层住宅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臵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2.56 通廊式高层住宅

以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2.57 剪力墙

亦称结构墙、抗震墙。由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构成的承受水平作用力的墙。 2.2.58 隔墙

不承受任何外来荷载,且本身自重还由楼板或梁支撑的分隔建筑物内部空间的构件。 2.2.59 山墙

指上部砌成三角形(即山尖)的墙,即横墙中的外墙称山墙。现平屋顶房屋的内外承重横墙亦称“山墙”。 2.2.60 水箱间

指建有储水池及机械设备的房屋,用砼建造的水箱或储水池不称为水箱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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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住宅名词 2.3.1

复式住宅

指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以上的住宅,厅高为两楼层或两楼层以上。 2.3.2

错层住宅

指套内部分空间的地坪与其余部分形成高差,但该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为一个层面,无重叠面积的房屋。 2.3.3

跃层住宅

指房屋套内空间跨跃两个自然层以上的住宅。 3、 一般规定

3.1 房屋栋(幢)的划分和编排 3.1.1

栋(幢)的划分

3.1.1.1 栋划分为自然栋和逻辑栋。

a) 自然栋是经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后、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b) 逻辑栋是根据房产面积测算的需要,对自然栋按结构或功能进行逻辑分割而成的

房屋。

c)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一般以逻辑栋为单位进行。

3.1.1.2 由多个塔楼和裙楼组成的一栋建筑物,各塔楼及其相应裙楼之间有两边不相通的伸缩缝或隔墙为明显界线,且相互之间无共用建筑面积的,应视为多栋,否则,视为一栋。

3.1.1.3 地面上由多个塔楼、裙楼组成的建筑物,共用一个大型地下室,且地下室或为停车场或为商业,应将停车场(商业)、各互不相通的塔楼及其相应的裙楼分别视为独立的栋。

3.1.1.4 由多个楼联成、且有明显的分割界线建筑物,如相互之间没有共用建筑面积,则按分割界线划分为独立栋,否则视为一栋。 3.1.1.5 以通廊相连的房屋,各为一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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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栋(幢)号的编排

栋号编排以丘(或小区)为单位进行,在丘内从左至右,从前到后顺序,按S型编

号。小区房屋栋号自行编制的,宜采用原编号。 3.2 房屋层的划分和层次的编排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房屋名义层是开发商为回避某些数字(如4、13、14)自行定义的房屋层号,与房屋实际自然层号不一致。名义层和实际自然层应作相应处理。 3.2.1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每一自然层各划

分为一层,其编号从室内地平线开始向上按1、2、3、……编号。 3.2.2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或房屋室内地平线以下的地下室,其室内层高

在2.20米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其编号从室内地平线开始向下按-1、-2、……编号。 3.2.3

旋转上升式的房屋,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以其旋转一周且层高2.20m以上

的水平投影为一个自然层,所在层次按对应的自然层次编号。 3.2.4 3.2.5 3.2.6 3.2.7

错层房屋的层数按自然层来划分。

跃层住宅最上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它计自然层。 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架空层计入房屋自然层。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

水箱间不计层数。 3.3 单元的划分和编排

单元的编排一般以面对楼梯口,从左至右顺时针依次排列。 特殊情况单元的编排:

a) U型楼:面对楼梯口,从左手开始顺时针排列。(图1) b) 口字型楼:由西北角第一单元开始时针排列。(图2)

c) 同一栋楼,两侧都有单元口,依据实际情况,从单元口多的开始依次顺时针排列,然后转圈到单元口少的依次排列。(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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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图2)

(图3) (图4)

3.4 户的划分和编排 3.4.1

户的划分

户指栋内具有连续空间及边界的、具有独立户号、可独立登记的结构单元,也可以称

为套。

3.4.1.1 成套房屋一般以套为单位分户。

3.4.1.2 房屋特定区域(如:整个单元、一个单元的某一层或相邻几套房屋、房屋某层等)同属于一个房屋权利人的,可划分为一户。

3.4.1.3 整栋楼属于同一房屋权利人的,可划分为一户。

3.4.1.4 无分隔墙体、但埋设了界址点的商铺、车位等,可按明确的界址线分户。 3.4.1.5 不能被分摊的公共部分应视为一户。 3.5 分户号的编排

分户号宜采用六位或七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按照单元(两位)+层次(两位)+户室号(两位/三位)的形式表示。 3.5.1

成套房屋的编号

分户号的编排按楼梯左手第一门顺时针编号。实地有编号的以实地编号为准。 3.5.2

商铺、地下车位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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