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标准(4)

2019-02-26 10:04

商铺、地下车位的编号从左至右,从前到后顺序,按反S型顺序编排。

编号形式为:00+层次(两位)+分户号(两位/三位)。 3.5.3

背靠背式平房的编号

南北朝向的,以栋为单元,按先南侧后北侧顺序从左至右编排。(图4) 东西朝向的,以栋为单位,按先东侧后西侧顺序,从左至右编排。 3.6 房屋面积测绘 3.3.1

房屋面积测绘系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

积、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测算。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3.2

因施工变更造成房屋建筑面积变化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出具测绘成

果。设计单位对提供的图纸和说明书负责。 3.3.3 3.3.4

计算房屋面积的墙体厚度为剔除内外抹灰层的裸墙厚度。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7 房屋面积测绘的内容

房屋面积测绘内容包括房屋数据采集(包括界址点测量)、房产图测绘、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审核和归档。 3.8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条件

可以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应具有上盖; ---应有围护物;

---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层高在2.20米以上;

---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3.9 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16

面积以米2为单位,计算过程中的面积取位至0.0001米2,最终面积取位至0.01米2,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取位至0.0000001。 3.10

房屋面积的精度要求

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3.5-1计算的结果。

表3.5-1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 (S为房产面积, 米2)

房屋面积的精度等级 一 二 三 限差(米2) 0.02S+0.0006S 0.04S+0.002S 0.08S+0.006S 中误差(米2) 0.01S+0.0003S 0.02S+0.001S 0.04S+0.003S 对特殊的房屋或产权人要求的,采用上表一级精度;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新建房屋,采用上表二级精度;异形房屋、其他房屋可采用三级精度。 3.11

房屋边长数据的来源

房屋边长数据来源于:一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建筑设计图纸,即根据建筑设计图纸上取得边长数据;二是根据实地丈量,即通过对竣工房屋或现有房屋实量取的房屋边长数据;三是通过测量界址点坐标后反算房屋边长。 3.12 3.8.1

房屋边长的实地采集

量(测)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手持式激光测距仪或全站仪等能达到相

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测量房屋的外围尺寸和净空尺寸,边长取位至0.01米;任何边长都应独立量测两次,在精度要求以内时取中数作为最后量测结果。

测量时,测量仪器或钢尺两端均应处于水平状态。 3.8.2

实地检核法: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图、依据房屋现状进行现场

实测时,当实测边长与设计边长的差值在允许范围内,边长数据应采用设计值。如与施工图不符,须实量变化部位尺寸。 3.8.3 3.8.4

实地量距法:无设计图,进行现场实测时,应全部采用实测值。

已竣工房屋存在园形、椭园形、扇形、弓形、梯形、三角形、菱形等不规则图形,

可采用全站仪施测其图形边线或特征点坐标,通过解析法计算其边长、半径、面积等。 3.8.5

房屋边长较长或直接测量有困难,可采取全站仪测量房角坐标,根据坐标反算总

边长。对地下室边长进行测量时,无法测量外墙长度,可测量室内边长,房屋墙厚可取

17

设计值,据此推算房屋边长。 3.8.6

界址点测量:各分户实地未砌筑分割墙体(如车位、商铺),应在实地按照产权

界限设立永久性的界址点标识(如钢制界址钉)或永久性的产权界限(如嵌入地面的铜条等),并在经核准的建筑施工图上、按照产权界限分别标注界址点号。然后按照一级房产界址点的精度、采用当地独立坐标系(无独立坐标系的城市可按国家80大地坐标系)分别实测界址点的坐标。坐标实测值和边长实测值必须经过平差计算,当实测坐标值反算的边长和适量边长较差超过限差时,必须重量和重测。未经实测、通过解析求得的界址点坐标和实测界址点坐标应在测绘成果中详细说明。 3.13

房屋边长测量和界址点测量的精度要求

3.13.1 房屋边长测量的精度要求

---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

同种量测工具二次量距之差应满足|△D|≤0.005米 3.13.2 界址点测量的精度要求(单位:米)

(单位:米)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 限差 ±0.04 中误差 ±0.02 3.14

房屋测量草图绘制

无施工图的房屋,应绘制房屋测量草图。测量草图应在实地绘制,测量的原始数据不

得涂改擦拭。汉字字头一律向北、数字字头向北或向西。 3.10.1 房屋测量草图均按概略比例尺分层绘制。 3.10.2 房屋外墙及分隔墙均绘单实线。

3.10.3 图纸上应注明产籍号、层数、层次、座落及房屋结构等。 3.10.4 住宅楼单元号、室号、注记实际开门处。

3.10.5 逐间实量、注记室内净空边长(以内墙面为准)、墙体厚度,数字取至厘米。 3.10.6 室内墙体凸凹部位在0.1米以上者如柱垛、烟道、垃圾道、通风道等均应表示。

18

3.10.7 凡有固定设备的附属用房如厨房、厕所、卫生间、电梯楼梯等均须实量边长,并加必要的注记。

3.10.8 遇有地下室、复式房、夹层、假层等应另绘草图。

3.10.9 房屋外廊的全长与室内分段丈量之和(含墙身厚度)的较差在限差内时,应以房屋外廊数据为准,分段丈量的数据按比例配赋。超差须进行复量。 3.10.10 实量阳台尺寸并注明是否封闭。 4、 房屋面积计算 4.1 计算通则 4.1.1

计算全部面积的范围

4.1.1.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 总和计算。

4.1.1.2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4.1.1.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层高,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4 房屋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附墙烟囱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

4.1.1.5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6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7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无顶盖的室外楼梯除其顶层楼梯外),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8 与房屋相连且相通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9

4.1.1.9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10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出入口,有永久性顶盖、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11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12 依山(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设计利用的且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13 属永久性建筑物有柱(非独立柱、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14 有伸缩缝、沉降缝的房屋,若与室内相通,并能正常利用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1.1.15 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16 落地的飘窗、具有房屋同等使用功能、层高在2.20米以上,按外墙的外边线与飘窗围护之间范围内的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4.1.1.17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GB/T 50353-2005 第3.0.4条)。

4.1.1.18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GB/T 50353-2005 第3.0.9条)。

4.1.1.19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层高在2.20米以上者,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GB/T 50353-2005 第3.0.10条)。 4.1.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4.1.2.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1.2.2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属永久性建筑的,层高在2.20米以上者,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1.2.3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0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标准(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金属材料热处理节能新技术及应用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