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5 室外楼梯、台阶的面积计算
4.2.5.1 位于建筑物结构以外、其起点(地面)至终点(入口平台)的高差(高度)应不小于一个楼层的高度,且其下方并非利用自然地形而形成的楼梯称为室外楼梯;起终点高差小于一个楼层或其高差不小于一个楼层但其下方利用自然地形的楼梯,称为台阶。(图8-1、图8-2)
4.2.5.2 当室外楼梯永久性顶盖不能完全覆盖整个楼梯时,视为无顶盖楼梯。
4.2.5.3 无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当上层楼梯覆盖下层楼梯时,其下层楼梯视作有顶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楼梯顶层按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2.5.4 图书馆、教学楼、体育馆(场)等建筑物外跨越两个及以上楼层的、并非利用自然地形而形成的大型楼梯应视为无盖楼梯;其底层加以利用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面积,且此部分与楼梯不得重复计算建筑面积。
4.2.5.5 因设计建造半地下室而修建进入一层房屋楼梯,应视为台阶,不计建筑面积。(图8-3)
图8 室外楼梯建筑面积计算图示
4.2.6 进入地下车库车道的面积计算 4.2.6.1 无顶盖的车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4.2.6.2 有永久性固定顶盖、层高在2.20米以上的车道,若其坡道下方回填、不可利用时,车道有盖部分计一层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一层建筑面积;若车道底部加以利用,车道计两层建筑面积,其中地下一层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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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不足2.20米的部分按上层车道计算建筑面积,两层建筑面积均记入地下室建筑面积。(图9)
4.2.6.3 车道建筑面积应列入地下车库车位的共用建筑面积参与分摊。
图9 车道建筑面积计算示意图
4.2.7 门廊、雨蓬的面积计算
4.2.7.1 门廊、雨棚顶盖高度超过两个楼层高度时,无论其是否有柱,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4.2.7.2 两面由墙体支撑的无柱雨棚和门廊,不计算建筑面积(图10-1)。
4.2.7.3 由三面墙体作支撑、且其顶盖投影未超出房屋主体墙之外的无柱雨棚和门廊,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图10-2)。
4.2.7.4 两面由墙体支撑的单柱雨棚和门廊,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图10-3、图10-4)。
4.2.7.5 凸出房屋的单排柱雨棚和门廊,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图10-5)。 4.2.7.6 三面有墙体支撑的无柱雨棚和门廊,若其顶盖超出房屋主体之外,则按房屋墙体围成的区域计算一半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图10-7)。
4.2.7.7 三面由墙体支撑的有柱雨棚和门廊,按顶盖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图10-6、图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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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门廊、雨棚建筑面积计算示意图
4.2.8 走廊(檐廊、挑廊)的面积计算
4.2.8.1 无柱走廊(檐廊)的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2.8.2 由有柱和无柱多段构成的走廊,应将该走廊划分为有柱和无柱两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图11-1、图11-2)。
4.2.8.3 回型建筑物内封闭的有柱走廊,不论其柱位臵如何,均按有柱走廊计算建筑面积(图11-3)。
4.2.8.4 两端由非结构性的墙所封闭、中间无柱的檐廊(走廊)视为无柱檐廊,按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2.8.5 临近街边人行道、作为公共通行的走廊,应该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4.2.8.6 骑楼底层作为街道通行的走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图10 走廊建筑面积计算示意图
4.2.9 公共(消防)通道的面积计算
4.2.9.1 层高等于或大于两个楼层的公共(消防)通道及作为市政公用通道的,该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4.2.9.2 公共(消防)通道的顶盖是利用上方建筑物形成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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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部分摊共用建筑面积。若公共(消防)通道的顶盖是专设的,则不计算建筑面积。 4.2.10 通风井、烟道、采光井的面积计算 4.2.10.1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通风井、烟道,其地下部分应按其通过的地下室或
半地下室的楼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4.2.10.2
独立于建筑之外的地面部分的通风井、烟道,有围护结构或柱和上盖,且高
度大于2.20米的,按围护结构或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计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中。 4.2.10.3
设臵于建筑物之内或附着于建筑物之外的通风井、烟道的地面部分,有上盖
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中,地面上其通过的各层应除去该部分的面积值。 4.2.10.4 筑面积中。 4.2.10.5
有盖、层高大于2.20米的采光井,应计算一层建筑面积。
各层共有的通风井、烟道,按其通过的楼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各层建
4.3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计算与分摊 4.3.1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确认原则
4.3.1.1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为应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和不应分摊共用建筑面积。 4.3.1.2 预测绘共有建筑面积范围的确认应以规划行政部门审批的建筑施工图为准。 4.3.1.3 竣工测量共有建筑面积范围的确认应以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现状为准。
4.3.1.4 共用建筑面积范围确认后,需经建设单位或各产权人签字认可,形成略图及文字说明,并附在房屋测量报告中。 4.3.2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内容 4.3.2.1 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包括:
a) 位于栋(逻辑栋)内且只为本幢服务的共有共用部位可计入分摊面积。
b) 本栋建筑物内的共用电梯井、楼梯间、观光井(梯)、管道井、通风井、垃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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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物井、垃圾道以及室外楼梯等。
c) 本栋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公共过道、走廊、檐廊、门廊等。
d) 为本栋建筑物服务的变电室(间)、水泵房、水箱间、消防监控室、消防楼梯(通
道)、生活水池、消防水池、污水处理间、锅炉房、冷冻机房、空调机房、风机房、换热站、值班警卫室、管理用房等。
e) 套与共有部位之间的分隔墙、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分摊面
积。
4.3.2.2 不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包括:
a) 规划部门审批认定的地下人防工程以及高层建筑中的消防避难层(室)的建筑面
积。
b) 独立使用、可以销售的地下室、车库或车位等的建筑面积。
c) 建在本栋内,为多栋服务的设备用房、警卫室、管理用房、附属配套设施用房、
市政设施用房、为社区服务的公共房屋及通道等的建筑面积。
d) 建筑物内层高在2.20米以上、地面以上的技术(结构)转换层、设备层的建筑面积。 e) 架空层中用作停放车辆、公共休憩、绿化等公共空间的建筑面积。
f) 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学校、会所(馆)、派出所、医院、娱乐活动室、健身
房、阅览室等的建筑面积。
g) 用于小区通行的消防通道的建筑面积。
h) 小区内独立成栋的、为多栋服务的锅炉房、换热站、水泵站等公共附属设施的建
筑面积。
i) 开发企业承诺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 4.3.3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类
4.3.3.1 栋共有建筑面积:指为整栋服务、并由整栋进行分摊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 4.3.3.2 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指专为某一或多个功能区服务、并由该一个或多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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