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摊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
4.3.3.3 层共有建筑面积:指由该层或几层间共有、并由该层或几层间分摊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
4.3.3.4 套共有建筑面积:指由某几套共有、并由该几套分摊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 4.3.3.5 其他共有建筑面积。 4.3.4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4.3.4.1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按照谁使用谁分摊的原则。
4.3.4.2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以逻辑栋为单位进行分摊,本栋共用建筑面积只能分摊在本栋内,非本栋共用建筑面积不能分摊至本栋。
4.3.4.3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应遵循由整体到局部、逐渐递减的分摊原则,即先进行整栋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一级分摊),然后进行各功能区间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二级分摊),依此顺序逐级分摊。
4.3.4.4 产权各方面有合法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4.3.4.5 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进行分割时,不必进行整栋房屋共用建筑面积分摊,只进行分割产权的房屋之间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
4.3.4.6 斜屋面结构的房屋,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套内建筑面积参与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4.3.4.7 整栋房屋属于一个独立产权人(如独立别墅或整栋出具建筑面积的)时,不必进行共用建筑面积分摊。
4.3.5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的计算公式
按照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δSi =K×Si …………………(4-1) K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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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K ——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分摊系数取位至0.0000001;
Si ——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套内建筑面积,m2;
δSi ——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 ∑δSi ——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之和,m2;
∑Si ——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总和,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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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4.3.6.1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a) 住宅楼原则上以栋为单位,依照4.3.5的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采用一级分摊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b) 若住宅楼标准层内各单元户数不一致或部分单元设臵电梯时,应划分不同的功能区,采用多级分摊。
c) 公寓式住宅楼具有层分摊的共有共用部位时,除以栋为单位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外,还应按层进行分摊。 4.3.6.2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按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4.3.4的处理原则和(4-1)、(4-2)的计算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到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4.3.6.3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多功能综合楼按照从整体到局部的原则,采用多级分摊的方法进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分摊后各套房屋建筑面积之和应和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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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3.1 第一级分摊:首先根据该栋房屋设计或使用功能,按照住宅、办公、商业、
地下车库等不同用途,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然后将全楼共有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功能区。
功能区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第一级分摊系数×各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4-3)
第一级分摊系数=
…………………………(4-4)
各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之和为全楼总建筑面积减去作为第一级分摊共有建筑面积部分。
全楼共用建筑面积包括: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为整栋楼服务的配电室、水泵房、换热站、水箱间、锅炉房、公共门厅、公共过道、设备用房、值班室、警卫室、楼梯间、电梯井及机房、管道井、通风井、垃圾道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4.3.6.3.2 功能区。
功能区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第二级分摊系数×功能区自有套内建筑面积……(4-5) 第二级分摊系数=4.3.6.3.3
…………(4-6)
第二级分摊: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功能区之间共有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
第三级分摊:第二级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功能区内共有建筑面
积,按功能区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套。
分套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第三级分摊系数×该套内建筑面积……………(4-7)
第三级分摊系数=
4.3.6.3.4
其他分摊:
…(4-8)
a) 若房屋需要进一步分割时,参照上述方法在上一级分摊的基础上再进行分摊计算。
b) 非成套房屋中的客厅、厨房、卫生间等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进行分摊,无协议的,依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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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细则
4.3.7.1 凡栋内建有为多栋楼服务的公共设备用房、管理用房、社区公益设施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列为不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部分,应按独立单位处理,并参与分摊相应的共有建筑面积,且在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中作相应说明。
4.3.7.2 进入地下车库、且计算建筑面积的车道应参与全楼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若地下车库车位准予销售,进入地下车库的车道、车库内的公共通道、车库专用的楼梯间、电梯间以及专为车库服务警卫室、卫生间、通风井等地下层共用建筑面积均列为车位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4.3.7.3 层高大于2.20米、供地下室使用的采光井、通风井、烟道等,按如下情况处理: a) 若采光井、通风井、烟道等与该建筑物外墙不相连的,既不参与全楼共用建筑面
积的分摊,也不列为整栋楼共用建筑面积,均列为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由地下层相应的功能区分摊。
b) 若采光井、通风井、烟道等与该建筑物外墙相连的,参与全楼共用建筑面积的分
摊后,列为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由地下层相应的功能区分摊。 4.3.7.4 地下层功能区通往地面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如下情况处理:
a) 出入口与该建筑物外墙不相连的,该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既不参与全楼共用建筑面
积的分摊,也不列为整栋楼共用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层功能区的共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b) 出入口位于建筑物外墙外或位于建筑物内、但与建筑物地面以上各部分不连通的,
该出入口的建筑面积应参与全楼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后,计入地下层功能区的共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c) 出入口位于建筑物内、且与该建筑物地面以上部分连通,其建筑面积计入栋共有
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4.3.7.5 计算建筑面积、且由一户独立使用的门廊、雨篷、走廊、室外楼梯等的建筑面积计入该户的套内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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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6 计算建筑面积、建筑屋外的公共门厅、门廊、雨篷、走廊等以及建筑物内的大堂、中庭等,按其服务范围在相应的功能区或区间内进行分摊。
4.3.7.7 房屋除一层(地面)外的其他各层的内、外走廊列为该层应分摊的共有面积。 4.3.7.8 位于建筑物第一层(地面)的外走廊、檐廊,若符合以下条件的,则列为不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a) 走廊、檐廊紧临街道或本丘外的公共通道、公共开放空间。 b) 走廊、檐廊两端不能封闭,可在平行于街道方向上通行。
不符合上述两条件的,列为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若第一层各户均向走廊(或檐廊)开门时,则其建筑面积列为第一层各户应分摊的共有面积。否则,列为整栋应分摊的共有面积。
4.3.7.9 整栋建筑的功能、用途相同时(别墅、整栋出具建筑面积的建筑除外),其室外楼梯(仅供一层使用的室外楼梯除外)建筑面积为整栋(含第一层)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3.7.10
为二层或三层以上功能区服务的室内楼梯或室外楼梯(包括计算建筑面积的
外走廊)为专用梯的,其二层或三层以下的梯间建筑面积(包括外走廊)应计入二层或三层以上功能区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3.7.11
为整栋服务的楼梯或电梯(包括屋顶梯间、机房),其各层梯间平面结构相
同时,虽个别楼层或部分楼层不开门的,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应计入整栋共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4.3.7.12
若各层间分别设臵用途不同、高、低位臵不同的楼梯(电梯),但各楼梯之
间所在某一层互通的,则这些楼梯(电梯)的梯间共有面积可合并为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 4.3.7.13
室内专用梯(楼梯、电梯)根据各层“不使用”和“使用”情况将其列入列
为“不使用”和“使用”两部分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通过“使用”楼层的梯间共有面积为“使用”部分功能区内的共有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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