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标准(8)

2019-02-26 10:04

4.3.7.14 专为某层或某一户功能区服务的楼梯或电梯,其各层梯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

其功能区套内建筑面积。 4.3.7.15

商场需要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时,其商场内的通道、楼梯等共用部位的建

筑面积由各相关铺位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4.3.7.16 4.3.7.17

两栋独立建筑物之间的架空通廊列为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若底下由裙楼联成一体、且无法将其上部的塔楼和相应的裙楼划分成多栋建

筑物的,其塔楼之间的架空通廊建筑面积列为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4.3.7.18 墙面积。? 5、

房屋面积变更测量

非垂直墙体、层高2.20米以上的部分,直接计入套内建筑面积,不计算外半

5.1 变更测量的一般规定

房屋面积变更测量一般指房屋完成一次面积测绘之后,因房屋发生买卖、继承、分割、改建、扩建、拆除、兼并等涉及权界调整和面积增减变化而重新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分为现状变更和权属变更测量。 5.2 变更测量的一般原则 5.2.1 5.2.2

变更测量适用于已经进行过房屋竣工面积测量的房屋。

一般情况下,变更测量应采用原面积测量计算规则,除非原测量成果存在明显的

测量或计算错误。 5.2.3

因变更测量引起非变更部分分摊面积变化的,若其变化值在0.3%范围内的,非

变更部分的建筑面积维持原状;若其变化较大的,需整栋重新测绘。 5.3 变更测量的方法 5.3.1

因房屋共用建筑面积的范围、功能变化导致整栋共用建筑面积变化的,需重新进

行测量计算。 5.3.2

对于已登记发证房屋,房屋新增或减少套内建筑面积而使整栋或该功能区的共用

建筑面积发生的,若各套房屋建筑面积的变化在允许值范围内的,维持原登记面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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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重新进行整栋或该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计算,已登记房屋应进行面积变更登记。 5.3.3

房屋因部分拆除导致共用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若保留部分各套房屋建筑面积在

允许范围内的,维持原测量成果面积;否则,重新整栋测量。已登记房屋应进行面积变更登记。 5.3.4

已登记的一套房屋分割成多户时,只对该房屋各分户的套内建筑面积进行测量,

取该房产权面积和各分户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差作为共用建筑面积,有分割协议的,按分割协议分摊;无分割协议的,依各分户套内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5.3.5

房屋加建部分与原房屋属同一产权人的,加建部分建筑面积加上原房屋测量面积

一起构成房屋总建筑面积。 5.3.6

新建房屋借原有建筑物外墙的,新增部分面积按原建筑物外墙边线计算建筑面

积;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入新增房屋的建筑面积。 5.3.7

房屋因平改坡或其它原因加层新建房屋、且原房屋已办理了产权的,新建部分不

参与原建筑物已测量计算的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只对新增部分按相关规定进行面积测算,并在测量报告中予以说明;原房屋还未办理产权的,应将新增部分连同底下各层一起重新测绘与分摊计算。 6、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

6.1 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 6.1.1

一般规定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和审核备案制度。

6.1.1.1 一级检查:在作业人员实行全面自检、互查基础上,由作业小组的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负责全面检查,查漏补缺,发现问题及时修正。一级检查质量合格后,测量成果方能进入下一工序。

6.1.1.2 二级检查:在一级检查的基础上,由房产测绘机构的质量检查机构或专职检查员进行最终检查。检查量外业巡视30%,内业检查100%。

6.1.1.3 一级验收指由房产测绘的委托方对测绘机构所提交测绘成果进行验收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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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4 审核备案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资料的适用性、界址点的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后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方可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6.1.1.5 各级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做好检查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6.1.2

检查验收内容

6.1.2.1 测绘成果提交内容 a) 测绘成果资料索引及说明; b) 房产测绘委托合同及技术要求; c) 检查验收报告; d) 图形数据;

e)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包括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f) 相应文本、图、表的电子文档(光盘)。 6.1.2.2 测绘成果检查内容

a) 房屋外边长测量是否正确,房屋分户权界线划分是否正确。

b) 功能区划分、共有建筑面积确认是否正确,分摊方法选用是否合理,分摊计算成

果是否正确。

c) 建筑面积测算、取舍是否正确,计算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d) 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的绘制是否正确,表述内容是否齐全,注记位臵是否恰当,

图面是否清洁美观。

e) 各种记录、成果资料是否有相关责任人签字,成果整饰是否符合要求。 6.2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6.2.1 一般规定

6.2.1.1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用于房屋销售和房屋权属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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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均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形成《黑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以下简称《测绘报告》)。

6.2.1.2 以栋为单位装订整理《测绘报告》。

6.2.1.3 《测绘报告》封面上加注测绘类型,即“预售测绘”、“竣工测绘”、“变更测绘”、“分割测绘”。

6.2.1.4 《测绘报告》原则上一式三份,测绘单位存档一份,委托单位存档一份,产权登记部门一份。电子文档原则上以刻录光盘形式报送,一式三份,报送部门同《测绘报告》。 6.2.2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标准内容(见附录A):

a) 封面; b) 目录;

c) 项目位臵示意图; d)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说明; e) 房屋各层建筑面积汇总表; f) 共用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 g) 功能区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表; h) 房屋建筑面积分户明细表; i) 界址点坐标明细表; j) 房屋楼盘表。

6.2.3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说明编写规定 6.2.3.1 项目情况说明:

测绘项目不同其项目情况说明有所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a) 该测绘项目的名称、位臵、建设时间、总栋数、总建筑面积、总套数; b) 各栋房屋结构、层数、建筑面积以及各种用途房屋的套数和分项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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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商品房屋测绘报告中应说明预(销)售套数、非销售套数、其它套数。 6.2.3.2 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黑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标准》、建筑设计规划报批图、测绘采用的图纸(图名、图号、出图日期、设计单位、审图日期)。

6.2.3.3 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整栋共有建筑面积数值及位臵,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数值及位臵,各功能区内共有建筑面积数值及位臵。 6.2.3.4 其它情况说明。

6.2.3.5 测算人、审核人签名(盖章)。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标准格式

A.1 《封面》格式示范(见A1) A.2 《目录》格式示范(见A2)

A.3 《项目位置示意图》格式示范(见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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