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造類別及本基準適用範圍 (製造之藥物類別) 原料藥製造類別 化學製造 原料藥起始原加入起始原料中間產品製造 分離和純化 物理性操作料製造 於製程中開始製造 (動物來源之原料藥)器官、體液及切割、混合及起加入起始原料分離和純化 物理性操作動物來源之製造 組織之收集 始步驟 於製程中開始製造 (植物萃取來源之原植物之收集 料藥) 植物萃取 切割及開始萃加入起始原料分離和純化 物理性操作取 於製程中開始製造 和包裝 和包裝 和包裝 灰底內之製造步驟適用本基準 生物技術發酵/細胞種源細胞庫及工作細胞庫的細胞培養發酵分離及純化 物理性操作培養製程製造 工作細胞庫的維持 建立 傳統發酵製程製造 細胞庫的建立 細胞庫的維持 進入發酵過程 分離及純化 物理性操作和包裝 (Increasing GMP requirements)
GMP要求逐漸增加
過程 和包裝
6
壹、總則 一、 說明 (一)、目的
1. 藥品優良製造作業規範原料藥作業基準 (以下簡稱本基準) 依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規定訂定之。
2. 本基準為原料藥之製造、加工、包裝、及儲存之作業基準。
3. 本基準為原料藥自起始原料開始,包括影響品質及純度的製程確效、書面作業程序、製程管制、取樣、監控及文件紀錄等之規定。
4. 本基準所使用之 ”應 “ 字,表示該項要求要予以執行,除非能提出該項之執行是不可行的,或是顯示出有相等程度或有更好的執行方法,以保證品質。 (二)、範圍
1. 本基準適用範圍:
(1). 製造人用和臨床試驗用藥品之原料藥。
(2). 製造無菌的原料藥。原料藥滅菌或無菌的製程應依滅菌製劑GMP之
要求執行。
(3). 由化學合成,萃取,細胞培養/發酵,利用天然物或結合上述的製程
所製造的原料藥。 2. 本基準不適用範圍:
(1). 疫苗,細胞 ( whole cell),全血和血漿 (whole blood and plasma),全
血和血漿衍生物,及直接使用基因治療的原料藥。 (2). 氣體藥物、製劑型原料藥及製造管制特定之放射性原料藥。 二、專用名詞定義
下列之名稱及定義是提供幫助使用本基準之閱讀。
7
1. 藥品:除本基準有特別規定外,係指藥事法第六條所稱之「藥品」。 2. 原料藥 (藥品有效主成分):係指一種經物理、化學處理或生物技術過程
製造所得具藥理作用之活性物 (成分),常用於藥品、生物技術產品之製造。
3. 半製品或中間產品:指任何產品製造過程中所得之產物﹐此產物經隨後
之製造過程、即可成為產品者。
4. 產品:指經過所有製造過程後,所得到的最終原料藥。 5. 標示:指所有標籤、仿單及附隨物品刊載之文字或圖形。
6. 批:指依據相同製造過程中單一之製造指示,所製得特定量之藥品或其
他物質,具有均一之特性及品質;如在連續性製造過程中,係指在一段時間內所產生之特定數量,或在一定限度內,能維持均一之特性品質者。 7. 批號:指足以追溯每批產品或其他物質之完整資料而附編之任何明確之
文字、數字、符號、或其組合。 8. 含量:指
(1) 產品之成分含量 (如重量/重量、重量/容量、單位劑量/容積基準等)。 (2) 產品之力價或效價,亦即經過適量之實驗測試或足夠之臨床數據所確
立之治療效果。
9. 校正:在特定的限制及適當的量測範圍內,展示一特定的儀器或裝置,
與可追溯性之標準品在適當時間間隔內,所產出結果之比較。 10. 可接受標準:規格和接受/拒用標準。如接受之品質標準或不接受之品
質標準,並含可作為決定接受或拒用之一個批次的原料、中間產品、包裝材料、或產品之取樣計畫,此名稱亦可應用於確效。
11. 污染:原料或中間產品或原料藥 (如在製造、取樣、分包裝或再包裝、
儲存或運送過程中) 遭受化合物、微生物或外來物等不純物之混入。 12. 交叉污染:一物質或產品被另一物質或產品污染。
8
13. 品質保證:為確保原料藥達到既定品質要求,所進行之所有組織性活動。 14. 品質管制部門:負品質管制責任之人員或組織。
15. 隔離:原料、容器、封蓋、包裝材料、標示材料、中間產品、原料藥以
物理或其他有效的方法分隔,以等待下一步之處理。 16. 外來物質:由生產過程以外的來源所引進的不純物。 17. 不純物:任何存在於產品中,不屬於原料藥化合物之物質。 18. 未鑑別不純物:僅經定性鑑定之不純物(如層析滯留時間)。 19. 已鑑別不純物:完成結構特性鑑定之不純物。
20. 不純物描述:原料藥所存在之已鑑別及未鑑別之不純物的描述。 21. 潛在不純物:基於理論之考量,在製程中也許會產生之不純物。此不純
物在原料藥中也許出現或不出現。
22. 毒性不純物:不純物具有顯著不良生物活性者。
23. 理論產量(率):原料藥或中間產品依各種成分使用的數量,在沒有漏失
及錯誤之實際生產下,所應生產的數量或百分率。
24. 預期產量(率):原料藥或中間產品基於製程發展和確效的數據,預期在
任何適當階段產出之數量或理論產量百分比。
25. 實際產量(率):在適當階段之製造、加工或包裝之實際生產的數量或百
分率。
26. 製程管制:在生產中檢驗和執行的工作,用以監測或需要時調整製程者。 27. 關鍵製造參數:生產的參數必須被控制在既定操作的範圍內,以確保原
料藥或中間產品能符合品質及純度的規格。
28. 關鍵製造步驟:係指生產步驟必須被控制在既定操作的範圍內,以確保
原料藥或中間產品能符合品質及純度的規格。
29. 放大試製:原料藥的生產是由商業化生產規模減低至具代表性和模擬之
9
生產規模。
30. 物料:泛指容器、封蓋、包裝材料、標示材料之通用名稱。
31. 原料:任何用於生產原料藥之成分,包括起始原料、製程助劑、溶劑和
試劑。
32. 起始原料:用於合成原料藥之物質,其元素為併入原料藥和/或中間產
品之結構中者。
33. 溶劑:在合成原料藥或中間產品時,所有用於製備溶液或懸浮體之無機
或有機的液體。
34. 試劑:用於製造原料藥或中間產品而不屬於起始原料或溶劑之物質。 35. 一級對照標準品:特殊部份或批次之原料藥或中間產品,經過嚴格分析
檢驗顯現高純度者。此標準品購自經確認的來源或單獨的合成製備或由生產物質進一步純化者。
36. 對照標準品:已建立品質和純度之原料藥或中間產品或其他物質,顯示
與一級對照標準品之比較結果,以作為例行實驗室分析之參考。 37. 母液:結晶後,殘留的飽和液體。母液可能含有未反應之起始原料、中
間產品,原料藥或不純物。
38. 回收:為要使物質適合進一步之使用,所作之任何程序處理。 39. 純化程序:為提昇原料藥或中間產品純度的製程,例如:結晶、蒸餾、
或層析等。
40. 確效:係指有文件證明的行動,能證實任何程序、製程、機械設備、原
料、行動或系統,切實能導致預期之效果。
41. 確效計畫書:說明將如何執行確效之書面計畫書,內容包括予以測試之
指標、產品特質、生產設備、以及測試合格之判定標準。
42. 製程確效:確認原料藥產品之製造程序及其管制條件,具有良好的有效
性與再現性。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