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樣和檢驗
(一)、 取樣數目及項目,應根據適當的標準。
(二)、 取樣應在特定區域內操作,且應設計執行的步驟,以防止取樣的樣
品或其他的原料遭受污染。
(三)、 被取樣的容器應小心的打開,並隨後封上,並應標示為已被取樣。 (四)、 每一種原料至少應執行鑑別之確認測試。
(五)、 若無法取得可信賴的分析證明書,應執行完整的分析測試。應定期
查核分析證明書的可信賴度。
(六)、 對於具危險性或劇毒性的原料,若已向供應商取得分析證明書,以
證明該原料符合規格,則不須再檢驗。經由目視檢查原料桶、標示及批號紀錄,亦有助於辨認危險性或劇毒性的原料。
(七)、 儲存於大容器中之原料應定期再評估。
(八)、 每一批次之再回收溶劑使用前應再檢驗,以確認符合原製程或後續
應用之規格。
三、儲存
(一)、 原料的處置及儲存,應避免變質及發生交叉污染。
(二)、 袋裝或箱裝的原料應離地儲存,且有適當的置放空間,以利清潔及
檢驗。
(三)、 儲存於室外之原料應使用適當的容器,供識別之標示應保持清晰易
讀。使用前容器應適度清潔以防止污染。
(四)、 在測試或檢驗和品質管制部門放行使用前,原料應隔離處理。 (五)、 准用之原料應儲存於控制條件下,並調度使先進先用。
(六)、 拒用之原料應放置於隔離空間且應標示及管制,以防止其在製造或
加工操作中被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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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收溶劑、母液及回收產物之管制
(一)、 回收溶劑、母液、二次回收產物或其他原料、容器、封蓋、包裝材
料、標示材料之回收,應訂定書面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含適當的檢驗和管制,以確保回收原料、容器、封蓋、包裝材料、標示材料符合於製造加工標準,且不影響原料藥和中間產品的品質。
(二)、 使用回收溶劑、母液和其他回收物質應在批次製造紀錄中有適當之
紀錄。
五、拒用
(一)、 原料、容器、封蓋、包裝材料、標示材料、中間產品、原料藥不能
符合既定規格應予拒用,被拒用者應予註明及隔離。
(二)、 拒用之處置應予記錄。
(三)、 當一個批次之原料、容器、封蓋、包裝材料、標示材料、中間產品、
原料藥被拒用,應評估其他的批次是否也會受相同的影響。
六、水
(一)、 原料藥製造使用之水及蒸汽,應證明可符合使用標準及不影響原料
藥的品質。
(二)、 若為直接加入原料藥製程之蒸汽,應有適當且經核可的規格。 (三)、 應用於製程初期步驟之水質,至少應符合國家自來水標準。 (四)、 在重要之步驟 (例如最後分離和結晶),或在早期之步驟之用水中存
有影響原料藥品質之不純物,且最後步驟無法去除的狀況下,須有較為嚴格之化學和微生物之水質規格。
(五)、 處理水質達到設定規格之程序需予以確效及監測。
(六)、 用於製造非經腸道藥品之非無菌原料藥,其用於最後分離純化之水
質,應予監測和控制微生物負荷量及內毒素。
柒、製造及製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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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製造管制
(一)、 製造及製程管制應訂定書面之製造管制標準書,並應切實執行。訂
定標準書之目的在於確保原料藥及中間產品之品質及純度。此標準書應說明在製造的每一個過程中之原料、容器、封蓋、包裝材料、標示材料、中間產品和原料藥的製程管制、測試或檢驗。
(二)、 製造管制標準書,應經品質管制部門審查及核可。生產及製造應遵
循書面標準書而且製程的控制應在生產操作時立即予以記錄,與書面程序之偏差應記錄並說明。
(三)、 製造原料藥或中間產品所使用的原料,應加以稱重或量測,並應維
持其組成、品質及純度。
(四)、 原料由原容器分裝至其他容器以為往後製造之使用,應選擇適當的
分裝容器,且應標示下列資料: 1. 原料名稱及代碼。 2. 收貨或管制號碼。
3. 新容器中原料的重量或量測值。
(五)、 原料秤重、量測、或分段之操作應予以確認。使用前,生產人員應
確認此原料符合該原料藥或中間產品製造所需之規格。
(六)、 中間產品或原料藥的預期產量(率)及理論產量(率),應根據每個適當
的製造階段完成時之測試結果來推斷。預期產量(率)之適當範圍應依據先前實驗室試製、放大試製及放大製造之數據建立。預期產量(率)有偏差時,應調查其原因及以書面記錄,了解受影響批次的處理方式並作矯正措施,以降低再發生的可能。
(七)、 製造原料藥或中間產品主要的設備及永久製造之管線裝置,應適當
標示其內容物。必要時,亦應標示其用於製造步驟之目的。每批次之原料藥之批次紀錄,應包括製造用之主要設備。
(八)、 應建立中間產品儲存時間限制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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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用於重製及再製之中間產品及原料藥,在操作前應予以隔離。 二、製程管制
(一)、 製程中的產物、中間產品和原料藥之取樣方法,應有書面程序,並
應切實執行。
(二)、 取樣的計畫和程序應根據有效的數據及採用科學、嚴謹的取樣作業
方法。
(三)、 製程中的管制及規格應由實驗室試製、放大批次試製之數據結果導
出,並依據最後大量製造批次所獲得的數據再做調整。
(四)、 對會影響原料藥或中間產品品質之製程,其進行中之檢測及管制應
建立書面作業程序。
(五)、 愈後段的合成、分離和純化步驟,愈需要嚴格的製程管制。 (六)、 製程中檢驗可由具有一定資格之製造人員執行,在先前品質管制部
門已經核可授權之範圍內,該人員可適度調整製造過程。所有的調整及其結果都要在批次紀錄中完整紀錄。
三、批次混合
(一)、 製程中的混合(例如收集數次離心物質於同一乾燥器或混合機,混
合幾批次的中間產品用於下一個製造步驟,尾數的混合),應予以適當的管制及訂定書面作業程序。
(二)、 製程中須混合之物質應訂定適當的規格,以確保混合的品質。 (三)、 數批次之原料藥混合成大批次時,混合前之批次應符合既定規格,
並應為相同的製程所製造者。
(四)、 最終混合的最大批量,應受限於最大混合機的最大工作容量。任何
兼併混合的步驟,例如:乾燥,應在可確保其混合均勻的設備中執行。
(五)、 每一混合批次所使用旳批號或管制碼,應能追溯至製成此混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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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批次。
(六)、 原料藥的物理屬性很重要(如使用於固體口服或懸浮製劑),因此
混合製程需確效,以確保混合批次之均一性,確效作業需包含可能影響混合後原料藥的主要屬性(如粒徑分佈、真假密度)之測試。
(七)、 混合批次的有效期間或再驗日期之訂定,應依據混合物中最早批次
的製造日期。
四、污染管制
(一)、 原料藥或中間產品之製造,應在防止其他化合物或外來物污染之方
法下操作。例如使用經過設計的設備、設備應放置在適當環境控制的場所,且應有適當的清潔和維護;若有必要,使用專用的設備;及適當純化的溶劑和原料。
(二)、 在乾燥、研磨、過篩、混合、和包裝作業時,應特別的注意,以防
止產品遭受污染。應注意的事項包括下列各項: 1. 必要時,使用密閉的系統進行分離和乾燥; 2. 依需要使用自動的粉體傳送系統進料及卸料; 3. 使用適當的空調和防塵系統。
(三)、 對具特定內毒素限量之中間產品或原料藥,應建立書面作業程序並
遵循之,以控制內毒素之產生或污染。
(四)、 廢棄物之儲存及處理,應以衛生的方法定期處置。廢棄物之容器應
清楚標示,以玆識別。
五、重製或再製 (一)、 重製
1. 將不符合標準或規格之原料藥或中間產品,以原來已經建立且為製程一部分的步驟,利用重複再結晶或以其他適當之化學或物理操作重複製造 (如溶解、過濾、層析、研磨),一般視為可以被接受。如果此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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