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設備建造時,和原料、中間產品或原料藥直接接觸的表面,應不具
有反應性、加成性、或吸收性,不會改變中間產品及原料藥之既定規格的品質。
(三)、 任何作業所需物品,如:潤滑劑、熱媒或冷凍劑等,均不得與原料、
包裝材料、中間產品或原料藥直接接觸,以免影響中間產品及原料藥之品質與安全。
(四)、 設備設計、建造、及安裝應顧及清洗時方便性;若有需要亦應考慮
滅菌的方便性。
(五)、 設備宜採密閉系統,採開放時應避免遭受污染。 (六)、 設備驗證
1. 設備應依據核可的設計規格、法規規定和設備製造廠商之建議安裝。 2. 應依據製程建立設備操作的限制及容忍度。 (七)、 主要設備和安裝之現行建造圖,應予保存; 二、 清潔及維護
(一)、 原料藥的製造、加工、分包裝、或儲存所使用的設備,包括器具,
應建立清洗及維護的書面程序並遵循之。這些程序至少應包括以下之各項:
1. 應指派設備清潔及維護責任人員;
2. 建立清潔及維護的時間表,並應包括需要消毒之設備的消毒時間表; 3. 清潔及維護方法和使用清潔劑之說明,必要時要有拆卸及裝置各設備零件之方法,以確保適當之清潔及維護; 4. 去除或擦去先前批次之識別標誌; 5. 防止已清潔之設備在使用前被污染; 6. 設備使用前應做清潔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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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設定製造完成和設備清潔間隔的最長時間。
(二)、 當設備用於生產同一中間產品或原料藥時,在適當時間間隔應予以
清潔,以防止特定物質或微生物滋長。在接近原料藥最後的純化步驟,必須確保避免批次間的相互污染,不會影響最後既定之不純物描述是很重要的。然而,通常上述的情形不適用於生物性原料藥,因為許多製造步驟係在無菌的情況下進行,所以每個批次間,設備必須加以清洗和滅菌。
(三)、 用以製造不同產品之設備,應於生產不同產品時徹底清潔,以預防
污染和交叉污染。
(四)、 若必須採用困難清洗的特殊設備的中間產品或原料藥,需要專用設
備。
(五)、 清潔方法、清潔劑、及清潔度的選擇應明確且適當。清潔劑 (如:
溶劑) 的選擇應依據下列原則:
1. 清潔劑對原料、先驅物、副產物及中間產品或原料藥等殘留物的清除能力。
2. 清潔劑是否會殘留。 3. 與設備材質的相容性。 三、校正
(一)、 用以管制、監測及檢驗以保證最後原料藥品質之重要設備,應依書
面作業程序做定期校正。
(二)、 設備校正應使用可追溯之有保證的標準品。 (三)、 校正紀錄應予保存。
(四)、 設備校正現況的標示應明顯易見。 (五)、 未符合校正使用標準之設備不應使用。
(六)、 校正結果與核可標準有偏差時,應予以調查,以了解其是否會對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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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之原料藥品質造成影響。
四、電腦系統
(一)、 自動式、機械式、或電子式製造設備、或其他形式的設備,包括用
於中間產品或原料藥製造的電腦,應做定期之校正、查驗、或檢查,以確保正常的功能。校正及檢查的結果均應保存書面紀錄。 (二)、 電腦系統應有之書面作業程序至少應含 1. 系統操作; 2. 系統驗證和確效;
3. 不正常運作下應矯正的步驟; 4. 檢測和紀錄錯誤,和執行矯正; 5. 再開始執行及回復數據; 6. 授權及執行; 7. 紀錄之改變;
8. 電子簽名 (使用電子簽名者)。
(三)、 系統應予以適當的安裝驗證與操作驗證,以顯示電腦之軟硬體適用
於指定之功能。
(四)、 確效之深度及範圍是基於電腦系統應用之用途多寡、複雜性及重要
性。
(五)、 已驗證之公用軟體無須再執行相同層次之測試。
(六)、 所有電腦系統應有足夠的管制,以防止非權責人員進入或改變軟體
數據或電腦硬體。
(七)、 重要數據以人工輸入者,應另外查核輸入之正確性。此查核可由另
一操作員或系統本身執行。
(八)、 所有對電腦系統所作的改變,應由正式的授權人員執行、文件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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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所有改變;包括硬體、軟體和其他重要組成之修正和加強,應予保留紀錄,以顯示修改後之系統仍維持在確效的情況。
(九)、 所有改變應經過品質管制單位之核可。
(十)、 系統當機或失效會造成重要紀錄數據永久失去者,應提供備用系
統。
伍、 組織與人事 一、資格
(一)、 應配置有足夠的合格人員以執行及督導每一原料藥的製造、加工、
包裝、儲存、或品質檢驗之作業。
(二)、 原料藥廠各部門負責人、督導人員及員工均應具備適當之學識、經
驗,並接受參與執行指定工作之實務教育訓練。
(三)、 訓練課程應涵蓋員工所執行的特定作業,以及與員工職責相關的現
行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二、衛生
(一)、 作業人員應有良好的衛生及健康的操作習慣。
(二)、 作業人員應穿戴清潔之保護性配備,如:頭、臉、手及臂等覆蓋,
以防止原料藥及中間產品遭受污染。
(三)、 作業人員應避免直接接觸原料藥或中間產品。
(四)、 吸菸、飲食、喝飲料和食物儲存,應限制在特定之非生產或管制區。 (五)、 任何人員感染傳染性的疾病或具開放性創口,不應參與可能對原料
藥品質產生不利影響的作業。若有員工發生此種健康不佳狀況,應向上級人員報告。
(六)、 只有獲得督導人員同意者,才可以進入被設定為限制區的廠房及設
施場所。
三、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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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指導製造、加工、包裝、或儲存原料藥或中間產品的顧問,對所聘
任指導的項目,應曾接受過充分的教育、訓練或具備適當的經驗。
(二)、 顧問的姓名、地址、資格認定及所提供的服務項目,需加以紀錄並
保存。
陸、原料管制 一、原料管理 (一)、 一般管制
1. 應有書面程序詳訂原料的購買、接收、鑑定、隔離、儲存、處理、取樣、測試、及核准或拒收等作業程序,並應切實執行。
2. 若有適當的證據顯示供應商能穩定的提供符合規格的原料,則由供應商提供品質分析證明,除鑑別試驗外,自行檢驗的量可以酌予減免。 3. 製造商應有用以評估重要原料供應商之系統。若變更供應商應依本基準「變更管制」章節相關規定執行。 (二)、 接收及隔離
1. 在收到原料但尚未驗收前,應先目視檢查每桶或每批原料是否已有正確的標示,桶身是否破損或封條是否有破裂、適當的填塞物及污染等。 2. 個別桶或相同批次之多桶原料,應給予個別的代碼、批號或驗收的號碼。這些代碼可用來記錄每批原料放置的地點。應有系統辨識每批原料之狀況。儲存原料的大型容器及其附屬物和洩料管線應有適當的標示。
3. 若原料之運送不是採用專用容器,應確保容器未遭交叉污染。意即應提供至少下列一項資料來保證之: (1) 清潔證明文件 (2) 微量不純物檢驗 (3) 供應商稽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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