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优良制造规范原料药作业基准(3)

2019-03-01 08:50

43. 先期性確效:為一種原料藥產品上市前所進行之確效措施,適用下列兩

種狀況:

(1) 新原料藥產品:新申請查驗登記之原料藥。

(2) 既有原料藥產品更改 (或更新) 製程、製造場所、製造設備等製造

條件而可能會重大影響原料藥產品之品質特性者。

44. 併行性確效:對一特定原料藥產品而言,依照實際生產之規模及條件,

就所密集製造之連續數批該原料藥所作之確效。

45. 回溯性確效:對一特定原料藥產品而言,利用以往生產、測試與管制之

累積數據,對已上市產品所做之確效,通常以連續數批產品之相關數據行之。

46. 驗證:為對於設施及設備本身之性能確認有關事宜。驗證是製程確效的

一部份(但不侷限);即設計驗證、安裝驗證,操作驗證,和性能驗證。 47. 化學反應:乃指一起始物或中間產品,經由化學轉換而生成一種新的化

合物 (如:鍵之形成、氧化、還原等) 的過程。

48. 重複化學反應:加入新鮮的試劑或溶劑到未反應物中,而且由開始再進

行一次化學反應。這些不包括化學反應繼續的進行或在相同容器內加入更多的溶劑作延長反應,以確保反應完成或增加原料藥產率和/或純度者(如繼續氫化步驟)。

49. 物理操作:係指不經由化學反應而能改變物質純度或物性的製程,包括

如結晶、再結晶、凝膠過濾、層析、研磨、乾燥、或混合等。 50. 重製:將不合標準或規格之中間產品或原料藥,以原製程重複一個或更

多的步驟製造。而這些步驟為已經建立之製程的一部份。(例如使用相同溶劑進行再結晶)。

51. 再製:對於不符合標準或規格之中間產品或原料藥,再用與已建立之製

程不同之步驟製造。例如:使用不同溶劑進行再結晶。

52. 有效期間:在原料藥容器/標籤上標明之日期,設計在此時間中,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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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如果依特定的條件儲存,則可保持符合所建立的規格內;而在有效期間外則不應被使用。

53. 再驗日期:為確保原料藥仍適合使用,須再檢驗之日期。

54. 再驗期間:原料藥如果儲存在特定條件下,可被認為符合規格而可用於

製造藥品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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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環境衛生

一、 應有書面作業程序指派負責衛生相關作業的人員,並且詳述有關廠房

及設施之清潔的時程、方法、設備、及使用於清潔的物質。該書面程序應予以遵循。

二、 製造、加工、包裝或儲存中間產品及原料藥的廠房,應保持清潔及衛

生。廠房應避免老鼠、鳥類、昆蟲、及其他害蟲的出沒。污水、垃圾及其他廢棄物應即時以安全衛生的方式處置。

三、 應有書面作業程序規範適當的使用滅鼠藥、殺蟲劑、殺菌劑、消毒劑、

清潔及衛生用藥劑。應防止上述藥劑污染設備、原料、包裝材料、標示材料、中間產品或原料藥,並應切實執行。經中央主管機關註冊許可之滅鼠藥、殺蟲劑、及殺菌劑始得使用。

四、 原料藥廠對有害廢棄物、有毒容器、有害氣體、粉塵、廢水及生物性

成分等,應依相關主管單位規定處理;其原則如下:

(一)、 有害廢棄物及有毒容器等,應設專用儲存場所加以收集,並依其性

質加以分解後,予以適當焚化或掩埋處理。有毒容器如予利用,應經適當清洗,並應嚴加管制,不得作為食品容器。

(二)、 有害氣體或粉塵,應設置密閉設備與局部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予以

收集,並應依其性質予以洗滌、吸收、氧化、還原、燃燒或其他有效處理,其廢氣中含有粉塵者,並應先予離心、過濾、洗滌等除塵處理排氣並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

(三)、 廢水之處理,應具備足夠容積之不滲性貯池,並加設酸化、鹼化、

中和、活性碳吸附或其他有效處理,隨時維持正常操作,以破壞或去除廢水中殘留有毒成分,放流水並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規定。

參、廠房與設施 一、 設計及建造

(一)、 製造、加工、分包裝、或儲存中間產品或原料藥的廠房,均應有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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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的設計、大小、建造及位置,應易於操作、清潔及維護。 (二)、 任何廠房應有適當的空間,以利設備及所有原料、容器、封蓋、包

裝材料、標示材料、中間產品或原料藥有秩序的置放,以防止混雜及污染。

(三)、 原料、容器、封蓋、包裝材料、標示材料、中間產品及原料藥在廠

房內的搬運通路,應善加設計,以避免混雜和污染。 (四)、 下列作業場所,應有特定的區域和管制系統:

1. 原料、容器、封蓋、包裝材料、標示材料、中間產品(刪除)和中間產品的驗收、鑑定、儲存、拒用和准用之放行審查;

2. 儲存放行之原料、容器、封蓋、包裝材料、標示材料、中間產品及原料藥;

3. 中間產品及原料藥取樣作業;

4. 拒用之原料、容器、封蓋、包裝材料、標示材料、中間產品及原料藥處置前之存放; 5. 製造及加工作業; 6. 包裝及標示作業;

7. 原料藥或中間產品放行運銷前之隔離儲存; 8. 實驗室的作業。

(五)、 工作場所外應設休息室、浴室等供員工使用。

(六)、 對於有微生物限量規格之原料藥,其使用設施應具限制有害微生物

污染之設計。

(七)、 實驗室通常與製造區分開,有些實驗室,特別是用於製程管制者,

如果生產製程不影響實驗室測試者,可考慮設在製造作業場所。

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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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所有的設施應符合使用規格。

(二)、 重要設施(如製程空調及水系統)應定時監測,以確定符合規格。

當超過界定之極限時,應採取適當的行動。

(三)、 應依適當需要設置通風系統,並包括控制空氣壓力、微生物、粉塵、

濕度及溫度之設備。

(四)、 原料藥暴露之生產環境區域,應有適當的空氣過濾、粉塵收集和排

氣系統,以控制空氣微粒及交叉污染。

(五)、 生產區的空氣如有循環,應有適當的監測以控制污染或交叉污染。 (六)、 作業管線應有防鏽、防止表面沈積及防止洩漏的措施,以避免原料

藥被污染。

(七)、 排水設備之排水管應具有適當大小,排水口應有防止污水回流之裝

置。

(八)、 任何用於原料藥或中間產品之製造、加工或貯存物之建築物,應有

適當的維護及維修。

三、污染管制

(一)、 生產每一種敏感性原料藥,如青黴素類和頭孢子菌素類,應有完全

隔開之廠房,其空氣處理系統、水及設備應與其他原料藥之系統應予獨立,同時建立適當量測紀錄並防止人員在不同區域活動產生之交叉污染。

(二)、 高藥理活性或毒性之原料藥,例如某些類固醇及具細胞毒性之抗癌

藥物,亦應考慮使用單獨之設施,以避免污染。

肆、設備 一、設計及建造

(一)、 用於製造、加工、分包裝及儲存中間產品和原料藥之設備,應有適

當的設計、大小,以方便使用操作、清潔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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