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所有步驟、規格之核可或拒用,以及對影響原料藥或中間產品品
質和純度之調查。
(6) 應有適當的實驗室設施,供檢驗和審核(或拒用) 原料、包裝材
料和原料藥。
(7) 定期評估步驟、政策、製造和管制之執行結果。 (二)、 規格
1. 應提供所有原料、容器、封蓋、包裝材料、標示材料、中間產品或/和原料藥之規格,且應由品質管制部門核可。
2. 應有判定所有原料、容器、封蓋、包裝材料、標示材料、中間產品或/和原料藥是否符合既定規格之方法。
3. 已建立化學合成步驟之每一種原料藥均應有不純物描述,以說明存在於代表性製程中已鑑別或未鑑別之不純物。 三、實驗室管制 (一)、 一般管制
1. 由藥廠有關部門訂定之規格、標準品、取樣計畫、檢驗程序、或其他所規定之實驗室管制措施,及其有關之任何改變,均應經品質管制部門審定後方得執行。
2. 實驗室管制的各項作業應切實遵循並記錄執行過程,如與上述規定有所偏差,應加以記錄並作合理判釋。
3. 應訂定儀器、裝置、儀錶及記錄器等之校正書面作業程序,在適當的期間內予以校正。內容應明確規定校正方法、日程表、準確度及精密度的範圍,以及未能符合準確度/精密度範圍時的補救措施。不應使用不符合規格的儀器、裝置、儀錶及記錄器。
4. 對照標準品(例如經再純化後品質符合標準之產品)應予以適當之製備、鑑別、儲存、測試,以確保其適用性。對照標準品應與一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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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品比較後方適用。
5. 分析試劑之製備及標示應依據已建立之書面作業程序執行。分析試劑及標準品溶液應標示有效期間或再驗日期。 (二)、 分析證明書
1. 原料藥廠應可提出每一批次之中間產品或原料藥可靠的分析證明書,以供索取。
2. 中間產品或原料藥之分析證明書,應含名稱、等級 (必要的話),及批次號碼和放行日期。中間產品或原料藥無論使用有效日期或再驗日期,都應將有效日期或再驗日期顯示於標籤和分析證明書上。 3. 分析證明書應列出每個依據藥典或客戶要求之檢驗項目,含可接受標準,檢驗所得之數字結果 (如果檢驗之結果為數字者)。
4. 分析證明書應由品保單位權責人員簽名及註明日期、地址,如為分包裝或再製者,則分析證明書應含分包裝或再製者之地址、電話號碼及原製造廠之參考資料。
5. 如果分析證明書是由分包裝商,再製造商、經紀人或貿易商所發出,則分析證明書應顯示做分析的實驗室之名稱,地址和電話號碼。也應附上原製造廠之名稱,地址和原廠該批次分析證明書之複本。 (三)、 運銷前的檢驗與放行
1. 每一批次的原料藥或中間產品,在放行前應執行適當的實驗室檢驗,以判定是否符合最終規格。
2. 不符合既定標準或規格的原料藥或中間產品應予以拒用。拒用的產品之重製或再製應遵循適當的書面作業程序。
3. 任何檢驗結果超出規格者,應依書面作業程序予以調查和記錄。 4. 再取樣和再檢驗,應依書面作業程序執行。
5. 要求不能含有害微生物之原料藥,應執行適當的微生物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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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每一原料藥不純物描述之不純物量化或鑑別均應建檔並保存。不純物包括有機物、無機物和殘留有機溶劑。一般大於或等於 0.1%以上之不純物應予鑑別。不純物描述的檢驗程序應以書面訂之,並據以執行。 (四)、 原料藥之安定性試驗
1. 應有試驗計畫,以評估原料藥的安定性,並應依安定性試驗的結果,來決定適當的儲存條件及再驗日期。試驗計畫應予書面訂定並據以執行,包括:
(1) 每年用於執行安定性試驗之批次數目、取樣數量及測試期間; (2) 用於安定性試驗的儲備樣品之儲存條件; (3) 安定性試驗的方法應具安定性指標,並應予確效。
2. 安定性試驗之樣品,應儲存在模擬市售的容器中。例如:原料藥以聚乙烯袋放置在紙桶中出售,則應使用與市售同材質的袋子及較小型同材質的桶子,來包裝安定性試驗之樣品。
3. 安定性試驗一般包括三個連續量產批次的產品。若以往的研究數據或文獻資料顯示,該原料藥能至少維持兩年的安定,則初期的試驗可使用少於三批次的樣品。
4. 每年每一原料藥應有一個批次納入安定性試驗計畫中進行安定性試驗(該年無生產此產品除外),且一年至少測試一次,以決定適當有效期間及再驗日期。這些測試之紀錄應予保存。
5. 可採用放大試製的批次執行試驗,以暫訂有效期限,但需: (1) 放大試製批次所用的製法及程序是模擬量產製造規模使用的最
終製程;
(2) 其原料藥的品質符合量產生產產品之標準。
6. 如果製造場所、原料、包裝材料或製造程序改變,則應評估此改變是否影響原料藥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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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般建議長期試驗第一年每三個月測定一次,第二年每六個月一次,之後每年一次,視情況而定。
8. 生物性原料藥或其他架儲期限一年或更短時間之原料藥,前三個月應每月測試,剩餘的時間則每三個月測試一次。 (五)、 有效期間及再驗日期
原料藥容器標籤或檢驗結果證明應列出有效期間或再驗日期,其訂定是基於安定性研究所導出之數據評估的結果。一般採用再驗日期而非有效期間。 (六)、 儲備樣品
1. 代表每批次之原料藥的儲備樣品,應保存至該批次有效期間後一年。至於標示再驗日期者為該批次運銷後三年。
2. 儲備樣品量應為足供所有規定檢驗所需要之兩倍以上,以判定原料藥是否符合規格。儲備樣品的儲存條件應與產品標示上所註明的相同,且應使用與上市產品相同或更好保存的包裝。
3. 除非目視檢查會影響儲備樣品的完整,否則具代表性之儲備樣品,每年至少應目視檢查一次是否有變質跡象。檢查結果應予以記錄及保存。 (七)、 試驗用動物
1. 用於測試原料、製程中中間產品及原料藥規格之動物,應予以養護及管制,以確保其適用性。
2. 動物應予以辨識及記錄其試驗的經歷過程。 四、變更管制
(一)、 變更管制之系統
1. 為了製程最適化及確保連續狀態的製程管制之持續運作,應建立一個正式的變更管制系統,用來評估及核准提出之規格、測試步驟、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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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支援系統、設備、製造步驟、包裝材料或電腦硬軟體之改變。 2. 任何變更應由藥廠的適當部門加以草擬、審查及核准,而後再由品質管制部門加以審查及核定。
3. 當執行已被核定之變更時,須確定所有相關文件都已修正。 4. 當變更被執行後,應評估在改變後的第一個製造批次產品或檢驗之結果。
5. 對關鍵步驟改變而造成已建立之再驗或有效期間有潛在影響者,應對修改的製程,增加樣品以執行加速或長期之安定性試驗。
6. 製造和製程管制步驟的改變可能會影響原料藥之品質時,應告知使用之製劑廠。 (二)、 變更管制之分級
1. 變更管制之計畫應提供分級制來評估原料、製造場所、製造規模、製造設備及生產製程的變更。此分級的程序應用於決定何種程度的檢驗、確效及書面紀錄,以作為對一個已確效製程是否需要變更的判釋。依據變更的性質及程度,以及這些變更可能對製程造成的影響可分為次要改變及主要改變二種。總之,對已確效製程所作的變更應以科學化的判斷來決定需要那些附加的試驗及確效研究。
2. 次要改變應定義為對原料藥的重要屬性不致造成可偵測的影響者。這類變更不會使製程顯現任何可分辨的改變,故所需執行之檢驗及確效最少。例如設備之\同類取代\;如設備修復至原確效時的狀態,或使用相同的或類似的設備。若能妥善地安裝及驗證,應不致影響製程。 3. 主要改變應定義為可能對原料藥的重要品質屬性產生顯著的影響者。例如:改變最終結晶用的溶劑,可能對原料藥的不純物描述、物理屬性、及其他重要品質之屬性產生顯著的影響。這些變更應加以測試及必要時應予以再確效。
拾壹、紀錄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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