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男女依然有次序,但男人的权威不是至上的,是在 神的权威之下。 C.其它经文:林前十四34-36,提前二11-12,徒二十一9。 三、书信中的伦理: 1.政治伦理:
太二十二21 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 罗十三1-7 ,提多三1 ,彼前二13-17。 2.婚姻伦理:
太十九3-12,弗五22-33,西三18-19,彼前三1-7,箴七6-23。 3.工作伦理:
弗六5-9,西三22-25、四1,提前六1-2,彼前二18-25。
补充资料 亞 夏 亞 夏 立約
當 神 娃 當 約 娃 伊 甸 伊 甸 犯 罪 犯 罪 神
己 人 重新立約
自我 約 己
物
自 然 人
另基 立督新十 約架 救 贖 神
己 人 關係恢復
基 神 督
己
物
自 然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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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聖
生命見證 因信稱義
圣经中有关离婚与再婚的教导
一、前言
由于时代的变迁家庭伦理观受到冲击形成离婚率不断攀升、单亲家庭高度成长,传统的家庭制度和价值观面临严峻的考验,所衍生的问题包括:未婚生子、堕胎、婚姻暴力、离婚或分居、一方遭配偶遗弃、丧偶、配偶由于工作关系或因服役,服刑等因素分居两地、夫妻两人非正式合法夫妻关系,如为姘妇或情妇关系等,而伴随着儿女的教养问题、社会成本,究竟基督徒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基督教的家庭伦理观又如何?
二、现代人婚姻危机
兹就(一)社会氛围(social milieu),(二)婚姻结构(marital structure),(三)家庭动力(family dynamic), 以及(四)属灵因素(spiritual factor)四方面,来分析探讨现代人婚姻危机 1. 社会氛围
-人类潜能(human potential)运动和妇解(woman liberation)运动(强调自我实现、自我潜能的发挥、女性意识抬头强调自我表达、肯定,两性平等) -自我主义(selfism)和享乐主义(hedonism)
-性解放(sex liberation)与性泛滥(sexploitation)
-松散的法律(lax laws)以及社会对离婚的容忍和接纳(tolerance of divorce)
2. 婚姻结构
-传统的周延家庭(extended family)变为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缺乏隔代支持和关怀) -夫妇育儿、教育、辅导的功能渐由其它社会机构取代、夫妇同工的模式也转变为分工的模式 -人际关系的疏离,婚姻家庭较易受到内外压力的冲击而破裂崩溃
-婚姻制度从「繁衍」、「经济」的社会功能,造化为「伴侣」、「配偶」的心理功能(即过去强调的是整个家庭单元的稳定性和延续能力,现在强调的却是夫妇关系的稳定性和成长) 3. 家庭动力
-夫妇关系模式的变异(男女平等,各有职业,经济及家务由夫妻平分担子,强调个人自由和发展,要求外出工作,追求职业成就,家庭角色易混淆不清) -男女生心理差异导致的失望
-两性对婚姻期待的差距造成「感情上的离婚」──疏离、逃避、欺骗与痛苦。 -姻亲关系带来的紧张
4. 属灵因素(特别是针对基督徒)
-心中无神(罗1:18-25)、目中无人(提后3:1-5) -缺乏正确的圣经婚姻观和家庭观 -心中怀恨不能饶恕
-魔鬼的分化和离间(彼前5:8)
三、圣经中有关离婚的教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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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约的离婚 A. 婚姻制度的设立
(1)婚姻制度是上帝设立的:「耶和华神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
是神圣的(弗5:22-33;可10:6-9)
(2)婚姻是一男一女建立身、心、灵契合的长久与忠贞关系「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
合,二人成为一体。」(创2:23-24)(以色列被称为淫妇-不贞、变节)是『盟约』的关系(箴2:17;玛2:14)-基督与教会;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太19:6);远避淫行、保守身子(帖前4:3-4;)身体是神的殿
(3)婚姻制度是人类历史延续的基础「生养众多遍满地面」。(创1:28) (4)保罗认为婚姻对一般人是好的,人的情欲可以在爱的关系里,得到满足。
(5)婚姻终极是神与人关系(路20:28-38;创2:23)婚姻的目的,是在体验「人与神关系」
的预表;爱的最高彰显,爱的最丰盛体验,乃是经历「爱的本质」「爱的本体」神自己。
B. 罪的出现 (创3)
当人背叛神,罪进入人类,破坏婚姻的完美。因着罪性,夫妇不再可以有完美的婚姻关系。
C. 神容忍,以色列人犯离婚的罪 (申24︰1-4)
1. 经文并不是鼓励离婚,只是禁止与已嫁他人的前妻复合。
2. 神并没有要求与「行为不合理」的妻子离婚,经文只是假设不论是否讨神喜悦,丈夫也会与
妻子离婚。
3. 丈夫要给妻子休书,休书有三个用途︰ a. 防止丈夫作出过份的行动b. 妻子不受婚约约束
c. 保护妻子的名声
D. 被掳归回时的离婚
1. 以斯拉记、尼希米记和玛拉基书对离婚的记述多于旧约其余的书卷。 2. 公元前五世纪,犹太领袖面对极大的难题︰
a. 不少的犹太人娶外邦人甚至是迦南人的后裔为妻(拉9︰1-2)
b. 以斯拉、尼希米和以色列领袖要作一个困难的判断----神最憎恨的是与外族通婚而来的不洁,还是离婚?
c. 基于前者是被掳的主要原因,他们为着国家的存在,决定要休了外邦妇人。(拉10︰1-16;尼13︰23-29)
d. 我认为,基督徒与不信配偶的关系不应跟从这些例子。被掳归回有其独特的处境,几个世纪以来,因着外邦人的恶行,神厌弃外邦人。他们的邪恶也借着通婚与偶像崇拜进入以色列,叫以色列人陷在罪中。故此一定要与这些败坏的妇人离婚。 e. 基督徒与不信配偶的关系应按着保罗在林前7︰12-15的教导。 3. 旧约对离婚的最后教导(玛2︰16) a. 神借着先知明确地表明,「我恨恶离婚!」
b. 因为以下三个理由,玛拉基责备以色列人离弃幼年所娶的妻、背叛盟约、另娶外邦女子。 (1)离婚破坏人与神的团契 (v.16)(2)离婚妨碍培育敬虔的后裔 (v.15)(3)神恨恶离婚
(二)基督对离婚与再婚的教导
1. 登山宝训(太5︰31-32)
2. 比利亚的事奉(太19︰1-12,可10︰2-12;路16︰18)
主耶稣宣讲祂对离婚的看法。在登山宝训,祂首先引用摩西律法(申24︰1),然后提出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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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及与法利赛人和文士不同的解释︰「又有话说︰『人若休妻,就当给她休书。』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5︰31-32
A. 耶稣在讨论合法的离婚,包括永久的分开及订立休书。
B. 耶稣的教导只是针对男人。毫无疑问我们在玛拉基书所见到的不公义离婚仍然存在于第一世纪的犹太人。这可从希拉(Hillel)学派解释「不合理的事」(申24︰1)是指任何令丈夫不快的事可见。耶稣时代的男士大概有随意离婚,误以为神的律法容许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离婚。 C. 耶稣以宣告神不赞同不合理的离婚来纠正这错误。因此,任何人不公义地休妻都是犯了奸淫,而娶被休的妇人也同样犯奸淫。
D. 唯一例外是,当妻子犯「淫乱」(原文porneia)。在这情况休妻不算犯罪。 E. 然而「淫乱」的原文porneia是否解作「淫乱」是个释经难题。 这词有四个可能意义︰ 1. 奸淫或不法的性行为
这是最传统及普遍的解释,也是Murry及很多学者的解释。根据此解释,耶稣容许在犯奸淫的情况下离婚与再婚。但这解释有以下的问题︰
a. 这解释与耶稣在可10︰1-12及路16︰18的教训冲突。这句例外句只见于马太福音,只有犹太的受书人知道。马可及路加的罗马人及希腊外邦人受书人大概不知道这例外句。 b. 如果这解释正确,耶稣的教导并没有胜过煞卖(Shammai)学派及法利赛人。这解释也违背耶稣常以解释律法来责备法利赛人肤浅的教训。(太5︰21-48)
c. 这观点与保罗在林前7︰10-11的教导互相冲突。他两次提出按着主的教训不可以离婚。保罗与马可、路加的耶稣一样,严禁离婚。
d. 按照原文,奸淫一词常用字是moicheia不是用porneia。porneia有广泛的意思,除了奸淫外,还指到其它不法的性行为。事实上,耶稣不用moicheia是反映祂要讲奸淫之外的事。
2. 在订婚后的不忠
犹太人的订婚并不像现代人的订婚,而好象婚约,受法律约束,必须以正式手续或任何一方死亡才能解除(申20︰7;24︰5)。如果发现不忠,便可提出控诉,办理离婚(如︰太1)。 这解释的主要问题是耶稣与法利赛人在讨论结婚而非订婚。他们正讨论婚姻的经文(创2︰24;申24︰1-4);再加上,这解释同样不能解决马可和路加没有这例外句。(希腊人与罗马人有犹太人一样的订婚)
3. 与外邦拜偶像者的不合法婚姻
这解释认为耶稣是指与外邦拜偶像者的不合法婚姻。就如我们研究以斯拉记和尼希米记所见的婚姻。
这观点虽然可以解释为何只有给犹太人的马太福音有这例外句,但这观点与保罗对离婚的教导冲突(林前7︰10,12-13)。保罗吩咐信主的不要离开未信主的配偶。并且,porneia本身没有与外邦人结婚的含意。
4. 利未记18︰6-18所禁止的近亲关系下的婚姻。
本于神对祂的子民实践圣洁的要求(利18-20),近亲是不准通婚。利18︰16-18有十三个为免乱伦的禁令。「不可露下体」是希伯来人对性行为的含蓄表达。人若与近亲结婚,就是违反犹太律法,需要废除。然而因为其它的理由,则不准离婚。支持这观点的学者有Bruce及Ryrie。 支持这观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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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新约用语
porneia在林前5︰1是用来指乱伦,经文指一个人娶了已死父亲的太太。在使徒行传15︰20,29也用这词来指乱伦。这段经文记载耶路撒冷会议禁止信徒做得罪犹太人的事,这四项禁令明显是出自利未记17、18章。
吃祭偶像之物 利17︰8-9 ;吃动物的血 利17︰10-12;吃勒死的牲畜 利17︰13-14;乱伦(porneia) 利18︰6-18
虽然porneia可泛指各类不合法的性行为(林前6︰13;林后12︰21;加5︰19),但是上文下理却决定其具体意义。使徒行传15︰29紧接的上文下理,与利17-18章比较,发现这词是指18︰6-18的婚姻关系。乱伦看来是犹太基督徒十分着紧的事。 b. 犹太背景
根据以上解释,对熟悉旧约的犹太读者porneia是十分基本的问题,故此这例外句只出现于给犹太人的马太福音,不出现于给罗马与希腊人的马可及路加福音。同样,因为希腊人罗马人容许妻子提出离婚,犹太人却没有此规矩,马可在圣灵引导,记录耶稣的教导时,将离婚与再婚的原则应用于丈夫与妻子(可10︰12)。然而马太却没有此记述,因为这并不切合犹太人的文化与处境。综合来说,马太按着受书人熟悉利未记18︰16-18严禁近亲通婚而包括这例外句,马可则不记这句,因为不适用于罗马婚姻习俗。 c. 历史背景
由于施洗约翰指责希律安提帕不应休他的妻子,娶他的侄女即是他哥哥的前妻,他被捕、下监,最后被杀害。施洗约翰宣称︰「你娶这妇人是不合理的。」(太14︰4)这婚姻违反了犹太法律。安提帕破坏了旧约律法-利18︰16吩咐「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体?.」施洗约翰不单指控安提帕休妻,也指控他违反利18︰16,娶了不应娶的妇人。由于耶稣是在比利亚被法利赛人质问(太19︰1),这正是安提帕管治的区域,故此,法利赛人是引导耶稣去指责安提帕的婚姻。在这情况,耶稣只简单宣告这类婚姻是不合法,容许离婚,避免与安提帕正面冲突。 d. 紧接的上文下理
马太福音5︰32与19︰9紧接的上文下理有助确定porneia的具体含意。如果porneia是指利18︰6-18所禁止的乱伦,那么耶稣的教训就与太19︰4-6及可10︰6-8所记神心目中的婚姻一致-----神对婚姻的设计并不包括离婚。除了犹太人所理解的不合法婚姻-----近亲通婚,任何情况下,婚姻是一生之久到死方休。 这porneia的理解,也解明为何门徒响应说「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太19︰10)。若耶稣容许因着奸淫或其它淫乱的行为离婚,祂的教导并不比煞卖高超,也不会引来这响应。
旧约圣经中对于「淫乱」的用 法一共有三种。一用在「宗教上的淫乱」,二为「肉体上的淫乱」。第三种就是「近亲的婚姻关系」(利18:6-18;太19:9)。简单的说,第一种「宗教上的淫乱」就是拜别的假神(林前7:10)。第二种「肉体上的淫乱」就是「婚外情」、不在婚约中的性关系。第三种「近亲的婚姻关系」 就是类似希律安提帕与希罗底的乱伦的婚姻关系,这种近亲婚姻。
(三)保罗对离婚与再婚的教导
A 罗马书7︰1-3
保罗用婚姻来解说人与摩西律法的关系。犹太基督徒受律法的约束,直至基督的死亡,正如夫妇的关系在其中一方死亡时终止。
这段经文反映保罗认为除了配偶死亡之外,没有任何理由再婚(v.3)。大致上,他会视任何的再婚为奸淫。所以,他的教导与基督在福音书的教训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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