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伦理学讲义(全)简(6)

2019-03-03 11:02

楚告诉我们哪个解释是正确合理的。只要我们依照一直以来解经家所持守的原则,我们不难明白经文真相。这些原则包括参照:(a) 历史背景 (b) 文法结构(c) 上文下理(d) 圣经神学,即圣经整体对该字、词或观念的看法。

【1】 创世记19:4-5(所多玛、蛾摩拉)士师记19:22(基比亚) 同性恋者观点:

-「神惩罚所多玛及基比亚的居民,是因他们违反了款待客人的规矩,而非因为他们恐吓要对客人作同性恋的侵犯。」

-所多玛及蛾摩拉的人只要求「认识」那些人,与他们交朋友。而希伯来文的yada',旧约共出现了943次,其中只有几次是指性交,并且都是指异性交合。

-创世纪19章的意思是,所多玛暴民要求罗得交出2名陌生客人,以便知道他们是谁、让他们以性暴力来凌虐他们。当时所多玛是个位于死海南部的贫瘠小城,对所多玛人而言,他们唯一所知的陌生人是敌人部落,这些敌人常常来摧毁他们的堡垒、掠夺贸易商品。罗得不是所多玛本地人,他也是一个外来者。城里的人对于他邀请陌生人进入并不是很高兴。「神审判强暴的意图,而不是他们的同性恋行为。」

-「其它的经文只提到所多玛的罪如狂傲、不关顾穷人、坚固恶人的手等罪,但没有提到同性恋」(耶23:14;结16:49-50) 反对同性恋观点:

-在当时的文化社会,不好好款客是严重的过失。问题是那些人要求把访客带出来「任他们所为」是什么意思?(创19:5的「任他们所为」与士19:22的「交合」,希伯来文同一字,可解作「认识」。)

-有些经文明白提到所多玛的行淫、逆性的情欲、「恶人淫行」等(彼后2:7,犹7)。所以,神施行审判。

-远于神从天上派访客去证实城中的邪恶以前,圣经说:「所多玛人在耶和华面前罪大恶极」(创13:13)、「所多玛和蛾摩拉的罪恶甚重,声闻于我」(18:20-21),所以神要派访客去察看,这事件是城中一直在进行的同性恋活动的最后明证。然而,赞成同性恋的神学家说,这段经文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禁止所有同性恋行为。

【2】 利未记18:22,20:13(圣洁规范) 同性恋者观点:

-这两段经文所指责的是当时参与丰年祭仪式的人,他们崇拜偶像巴力(baal),认为巴力是游牧与耕种的主宰者,在祭拜中,他们使用巫术与仪式在高处与男人、女人、动物相互性交,求巴力保佑他们的牲畜兴盛、农作物得到丰收。这两段经文完全没有提到性倾向与同性之间的恋情。在利未记中所提到的「可憎」(abomination)一词,指的是宗教上的不洁净,即不认上帝、崇拜偶像的行为。当时这些律法制定的用意是为了使神的选民(以色列人)分别为圣,与其它民族有所分别,并禁戒拜偶像的行为。这些经文禁止与祭偶像有关的同性恋活动,而非没有宗教意义的同性恋行为。神禁止同性的性行为,只是表明神对拜偶像的审判,而非真的禁止两个彼此委身的同性者的性行为。

-「基督徒常常都破坏旧约律法,例如吃猪肉和龙虾等等。坚守某些律法又破坏另些律法,实在是自相矛盾。」

-「基督徒不再为旧约律法所约束。」过去的人都靠着遵行律法而自以为称义,而耶稣教导我们不要成为伪善的人。我们要看重的不是遵守律法的行为,而是「爱」。歌罗西书2:8-17中,保罗进一步指出:上帝已借着耶稣在十字架上所完成的救赎,使我们的罪与耶稣同死,并使我们蒙恩与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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稣同复活,耶稣已经涂抹了律例,使我们脱离以律法、靠行为称义的时代,祂已带领我们进入了因信称义的恩典时期。耶稣所提到爱是更高之律,而忠心长久的同性恋关系可以像异性婚姻一样那么亲爱。

反对同性恋观点:

-这个说法是否也主张在神审判国度中有男妓的存在?但圣经中铲除男妓被视为灵命复兴的表征(王上14:24;22:46)。我们不应断章取义地看圣经。这些禁止同性恋行为的律法的上下文,同时亦包括了对乱伦及通奸的谴责,总而言之,某些性行为,包括同性恋的性行为,不管在什么环境和时间,都受圣经的谴责。不当的性行为是绝对禁止的。

-不少圣经学者指旧约律法有不同的类别。一类是公民及礼仪上的律法,只适用于以色列王国,这些律例在新约中已清楚地被撤销(可7:19;弗2:15;来7:18;8:13;10:8-10)。另一类是构成道德律法的诫命,应用不受时地限制。很多这类律法,包括针对同性恋行为的,都在新约中被重申(太5:27-30;可7:21-23;林前5:1;6:9、10、18)。

-耶稣来是要成全律法,而非废掉它。马太福音五章十九节也这样说:「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作,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利未记也禁止乱伦、通奸、兽交、奸淫及其它不道德的性行为。但是很少基督徒会因为早期教会不必再遵守利未记律法而认为这一切都是可行的。

-至于「爱」的意义是什么。如果我们将基督徒的爱解释为自我舍弃,无疑有些同性恋关系比某些异性婚姻更为亲爱。但尽管耶稣非常强调必须要有爱的动机,他从来没有说爱能把所有的事情变得正当。他也从未曾误导他的门徒,因着爱就可以漠视旧约的律法,尤其律法标明某些事情本身就是坏的(参太5:17-20)。 【3】 罗马书1:24-27 同性恋者观点:

-罗马书1:16-32中,保罗所谈的是当时崇拜偶像的人。保罗对这些人的形容,对于2000年后的我们虽然难以了解,但必定是收信着所熟悉的。保罗所谴责的是偶像崇拜的某些仪式,是收信者所熟知的,但对我们而言是模糊的。因此使徒保罗的话语受文化限制,那是对第一世纪的犹太人说的,今天已不适用了。

-保罗只是谴责那些违反自己顺性的性行为,即是说,他是谴责那些异性恋者与人发生同性恋行为。他并非谴责那些自然倾向同性恋的人。他在罗马书11:21-24中再度使用了「逆性」这个字,但他是在说明上帝也会逆性行事,将外邦人收纳于神的子民中。「逆性」是指社会没有办法接受、不是按照一般的方式来作的事,但「逆性」并不一定是邪恶的,因为上帝也作了「逆性」的事。 -保罗不像我们今天那样明白同性恋的复杂性。他从不曾谴责永久性的、亲爱的同性恋关系;只谴责同性恋的情欲和淫乱。 反对同性恋观点:

-圣经的作者明明白白的说:「...我们神的话,必永远立定」(赛40:8),「你话的总纲是真实,你一切公义的典章是永远长存」(诗119:160)。虽然文化不同但圣经的原则和应用则仍然适用于今天。

-赞成同性恋者对保罗的说话最大争论是「顺性」一词。史翩格教授(Prof. RonaldSpringett)说;「保罗所用的词汇是paraphysin(与自然对抗,在自然之外)及kataphysin(顺着自然)。这些希腊词汇是用来表达对同性恋在道德上的审判。」哥登康威尔神学院(Gordon-Conwell

Theological Seminary)教会史教授楼理时博士(Dr. RichardLovelace)同意史翩格教授的看法:「『与自然对抗』一词并非指与个人的『自然倾向』或内心驱使对抗,保罗在廿六、廿七节明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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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人的欲望和行动是倾向同性恋。『与自然对抗』是指与神对人类性行为的旨意的对抗;神的旨意在自然中明明可见--男女的性器管及禀赋皆有互为补足的功用。」(犹 7也提到「逆性」) -当时保罗所处的社会亦非常复杂,跟我们现今的社会有很多地方相似。艾斯伯里神学院前新约希腊文教授甘纳利博士(Dr. J. Harold Greenlee)指出:「新约作者不可能对于希腊罗马世界中寻常如同性恋的这些事毫无认识。」著名新约学者白克莱(William Barclay)亦指出,同性恋渗透希腊社会,「但公认为不正常行为,亦从未试过合法的。」 【4】 哥林多前书6:9-10;提摩太前书1:9-11 同性恋者观点:

-哥林多前书6:9中那个字的希腊原文是malakoi,意思是「柔软的」(soft)、「软弱的」(vulnerable),但后来却被人译为娘娘腔的 (effeminate)。Malakoi 这个字 --- 柔软 --- 与马太福音11:8与路加福音7:25中的「细软」相符;也与马太福音4:23与9:35中的「疾病」相符。因此哥林多前书6:9的malakoi可能是指那些软弱的、不可靠的、无勇气的、不坚定的人。把malakoi翻译成娘娘腔的 (effeminate),甚至翻译成「亲男色的」,都是不正确的,而且有贬抑女性之嫌。

-提摩太前书1:9-10中那个字的希腊原文是arsenokoites,这个字是由「男人」与「床」这两个字所组成,却被后人翻译为homosexual或sexual pervert,在中文圣经被翻译成「亲男色的」。Arsenokoites 这个字在原文圣经中只出现这么一次,其它的地方都没有这个字。在保罗的时代,这个字也不曾被用过,因此没有人能确定arsenokoites是指什么,它可能是指与女嫖客上床的男妓,因为这是当时罗马普遍的现象,在古代庞贝城与其它被挖掘出来的遗址中有如此的发现。 -这些经句原本指其它不道德的行为如男妓等,而不是指亲爱的、长久性的同性恋关系。 反对同性恋观点:

-哥林多前书六章九节及提摩太前书一章十节里,「亲男色的」一词在希腊原文是同一个字arsenokoites。《塞耶希英字典》(Thayer's Greek-English Lexicon)将这字翻译成「与男子同寝,当他是女子一样的人,鸡奸者」。《宝、亚、金字典》(Bauer, Arnot &Gingrich's Lexicon)将之翻译为「男同性恋者,好男色者,鸡奸者」,这与古代希腊文学如Anthologia Palatina和Catalogus Codicum Astrologorum Graecorum中的用法相同。这字源于arsen「男子」和koite「床」。后缀(suffix)-tes指干这种事的人。所以这字字源的意思是「男子、床、人」。甘纳利博士说,「在新约中,arsenokoites就是一个与男子同寝发生性行为的男子。从古代希腊文学开始,这就是该字的意义。」在这经文里,保罗广义地谴责所有性恋行为,不单只是娼妓。 【5】撒母耳记上18:3-4;20:41 同性恋者观点:

-约拿单与大卫其实也是同性恋者,他们相爱,约拿单在大卫面前脱衣服,他们甚至彼此亲嘴,直到大卫\,有可能是指大卫“射精”。但圣经从来没有批评他们的关系,所以我们也不应岐视同性恋者。 反对同性恋观点:

-他们二人之间的爱乃友情的爱(philic),并非情欲(erotic)的爱。

-撒母耳记上十八章4节记载约拿单只是将外袍脱下送给大卫,并非为情欲脱光衣服。其实不只是外袍,约拿单还送了战衣、刀、弓及腰带给大卫。从上文下理来看,这根本不可能视作同性恋行为。

-撒母耳记下第十一章明显指出大卫是个异性恋者。撒母耳记上廿五章42至44节更清楚指出他的婚姻生活绝对没有半点同性恋成分。因他不忠于神所订的婚姻原则,贪恋及娶别人的妻,造成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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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祸患。

-男与男亲嘴乃当时犹太人及中东人的习俗(参林后十三12),是绝对清洁的,与同性恋无关。 -撒母耳记上二十章41节更不可能理解为同性恋行为,这经文纯粹记载二人的深挚友情,离别时彼此痛哭。“大卫的更多”(exceeded)是指什么更多?从上文可以合理推断,是哭得更多、更厉害。所以中文圣经和合本译为“大卫哭得更恸”。 3. 神学论据

除了有关同性恋的特别经节外,圣经对这类行为的观点必须要从圣经对性的全面教导这个更广阔的范畴来了解。

【1】赞成同性恋者认为「耶稣并没有指责同性恋」。我们可以从几方面驳斥这论点。首先,圣经也

没有提及耶稣对其他性行为诸如乱伦、强奸、虐儿、兽交等作评论。然而,很少人会因此而觉得这些行为是被认可的。圣经记载耶稣所说的话中,有很多是没有被写下来的(约21:25),因此他有可能曾经对同性恋作出过评论。但耶稣确认旧约中关乎性行为的律法(太5:27-30;可7:21-23),而这些律法都强烈地谴责同性恋行为。

【2】当耶稣引述男女的创造时,他教导性行为只限于两个不同性别,且终身训守的人(太19:4-9)。神按自己的形像造男造女,为要『补救』亚当的「独居」,神并没有为他创造另一个男人,而是一个女人。这表示男和女不单只是在性方面互相补足,也包括其它方面,如在情感和社交上。神更祝福这个男人和女人,并给他们第一条诫命:「要生养众多」(创1:28))。第一个女人是从男人的肉身而出,所以当他们在肉身联合时,二人就再度成为「一体」(2:24)。神学家司托德(John R.W. Stott)说:「在婚姻中,异性的交合不单只是一种联合,其实是一种重逢。它并非互不相属,而不能适当地成为一体的人之结合。反之,它是两个原本就为一体的人之结合,这两个本为一体的人,被分开了,现在借着婚姻中的性交再度联合。」 【3】楼理时说:「丈夫与妻子之间的每一次性交,都是对神创造法则的有力提醒。婚约是家庭的中

心,因此,在婚约以外的任何性表达,都在圣经中受到明显或间接的谴责,此乃意料中事。」 【4】耶稣自己直接引述创世记二章廿四节来教导婚姻应该是一男一女之间的永久关系;他提出独身

禁欲为异性婚姻以外唯一认可的性生活方式(太19:4-12)。在某次讲道中,耶稣责备「苟合」(可7:21)。他所用的一词在希腊文是porneia,这包括了所有异性婚姻以外任何性行为。

从以上圣经的观点来看,都强调「同性恋行为」是不被圣经所认可。圣经对同性恋或任何在两性之间的永久委身以外的性行为从未作过好的评价。性行为只限于永久委身的两性关系,这标准虽难遵守,但却是基督对所有跟从者的呼召,包括那些对同性产生兴趣和欲念的人。

5. 但基督徒如何帮助他们

我们应先明白他们的困境和内心的挣扎矛盾:同性恋者常面对的是性欲、人际关系和自我形象三方面的困扰和挣扎 (1)性欲方面:

由于面对外界的质疑和异样的眼光他们往往采取『地下』的途径包括:

1)自慰习惯 2)色情刊物、电影、网页 3)寻找同性伴侣,满足性欲 4)性滥交倾向 (2)人际关系和自我形象方面: 1)对自己的性倾向感到混乱 2)对将来感到焦虑

3)自我挣扎;违背了自己的道德观或宗教观,自己也不能接受自己 4)自卑、羞愧,紧张别人对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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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怕别人知道,特别是父母

6)不肯定自己的性别角色 (男性气概或女性气质) 7)惧怕引致爱滋病或其它性病

近期的研究发现,同性恋者较一般人更易患上抑郁症、自杀、暴食、滥用药物、酗酒、恋童癖、性沉溺的行为及反社会人格疾患。 6. 同性恋者可借着适当治疗而改变

同性恋倾向是先天或是后天呢?虽然此问题到目前为止仍未有一个肯定的答案。可是,同性恋者采取先天或后天的看法,皆对他的问题得到解决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支持先天因素的同性恋者可以说是得到改正的机会几乎等于零。在这样的前设下,他们认为需要付上极大代价才能得改正是不人道的做法。有例子指出十份一会的发言人公开指责医院以电流厌恶疗法 (electrical version) 医治同性恋者为不道德和残酷。

反观另外一些医学上的资料,无论透过心理疗法或行为疗法,其成果皆有两成半至全部得医治的结果。而另一个资料显示,借着一个五年医治的疗程,其成功率有百份之六十六。这些资料都显示了可得改正的事实,其成功率是令人乐观的。虽然不否认同性恋者不容易改变,因为同是同性恋者的诱惑及周遭环境的诱惑、个人的决心和努力都影响他们的改变,就像一种『瘾』,往往一疏忽就造成前功尽弃;而同性恋者得改正的成功率,很多时是视乎接受治疗者能否正视其问题,并产生强烈的意愿来改变他的性倾向。有学者指出同性恋倾向是不能改变的,就算改变了,心理和精神上会更糟,甚至可能会引致抑郁或自杀;或有人认为自称成功改变的例子全是自欺欺人的。但据有些研究者访问二百名曾经是同性恋者而后来改变成为异性恋的人士(包括143位男性和57位女性)。 究其寻求改变的原因:

(1)不满同性恋的生活方式,如性滥交,动荡不稳的同性关系(2)与自己的信仰或道德观念产生冲突(3)渴望与异性结婚 因此改变性倾向的有效方法

1. 深入了解影响性属身分(gender identity)和性倾向(sexual orientation)形成的家庭及童年经验

2. 同性导师的引导和帮助 (same-sex mentoring relationships) 3. 行为治疗技巧 4. 小组治疗

5. 信仰的帮助

当性倾向改变后,不少受访者更发现,沮丧抑郁的程度也显著降低了。因此一些有决心改变的同性恋者,若透过各种治疗方法努力不懈,便可以成功改变性倾向的多种指针(multiple indicators of sexual orientation),和发展良好的异性性爱关系(heterosexual functioning)。

五、结论

以「出柜」一词来表达同志的现身主要源自于英文形容同性恋者为「活在衣柜里」的族群(in the closet),女同志运动者批评异性恋霸权对付同性恋的办法,就是把他/她们关进衣柜里;运用的方法就是将同性恋与同性恋者污名化,禁止同性成婚、养育后代等。越将他们关在柜子里,社会大众对他们的了解也就越有限。其实,出柜与不出柜应是同志本身自由的选择,虽然许多人主张同志应多多出柜现身,表达他/她们的自我认同。但我们也须了解,同志本来就活在被歧视的环境中,如果连不出柜的权利都被剥夺了,岂不是成了双重迫害的受害者。同性恋者面对的难题包括生理上的,如性生理的需求、对随之而来的性病(如爱滋病)恐惧等。心理上的,如对于自己性倾向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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