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伦理学讲义(全)简(8)

2019-03-03 11:02

晚育、优生优育,人口增长自然缓慢下来,台湾和新加坡即是明显的例子。 2、绝对婚内性关系

在今天的社会中,许多人正是因着无视婚姻的神圣性、性关系的圣洁性,追求性开放、性自由,随意发生婚前、婚外性关系,导致怀孕,而不得不堕胎的。“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来13:4),性行为是两个人真正的、完全的联合,不仅在肉身上,且是在每一方面上。“人所犯的,无论什么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林前6:18)。 3、倡导安全性生活

生育并非性生活的惟一目标,性关系所产生、所带来的更是爱、联合及互相满足。在科学、医学越来越发达、昌明的今天,人们完全可以采取各种方式方法过安全性生活,既得享愉悦,且免祛怀孕的担忧。这并非本文所要探讨的要点,在此不作展开。

另外两点是基督教会所当承载的时代使命和职责,教会所当作的并不是作壁上观地指责和反对,而是尽其所能地帮助、教导,指引行进的方向与道路,施予实际的关爱。 1、信仰上的引导

教会需要更多地在实际生活方面给予信众符合圣经真理、切实可行的指引和教导,帮助教会全体信徒,无论男女、已婚或未婚,乃至青少年,树立婚姻神圣观、贞洁观,强调保持圣洁、追求圣洁。以圣经作为生活的标准,不能有任何妥协的余地,神的十诫是十条命令,而非十项建议。这比之纯粹的性教育更为重要而有效。 2、辅导、关怀

虽然我们持“拒绝堕胎”的立场,但对于那些曾经堕胎的女性,教会不当轻视、定罪、拒绝,因为“神差他的儿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约3:17),(如约8:3—11,行淫被捉的女人),向神认罪,神必垂听,葬埋过去,远离罪恶。教会应给予其适当的辅导,帮助她们更好地直面生活、解决因堕胎带来的精神心理上的困扰。对于因堕胎而不能生育的女性,可以建议她们婚后收养孤儿,既满足母性的需求,又将爱转移、分享给那些极需要爱的小孩。

七、结语

堕胎的争论聚焦在生命神圣的问题上,圣经、科学和社会学都支持个人生命始于受孕、胎儿就是完整的人,宗教启示和人性良心都印证杀害无辜生命是不可以的,堕胎对女性的身体、心灵和亲子关系都造成严重伤害。固然,堕胎与否亦涉及到妇女作为一个完整个体的选择权利,但于此,我们更愿意从生命的保障、从女性本身的利益出发,来看待这一问题,以期生命更加绚丽。

诚如汉斯?昆所坚信的:一种伦理纲领的实现还需要赢得来自政界、经济界以及金融界等方面的代表人物们的支持。一种伦理的思想要转化为生活实际,获得人们的认同、取得施行的社会空间,是不可或缺的。 附录:

1.人的生命何时开始?

人的生命始于何时涉及堕胎与基因工程、复制科技特别是胚胎干细胞的伦理问题,因此究竟生命始于受孕的那一剎那(受精卵、胚胎)?还是不同阶段的胎儿?或可以有心跳现象的胎儿或胎儿出生开始用自己的肺呼吸?究竟在何时他们被赋予『人』的地位?基本上我赞成人的生命自受孕开始,即受精卵、胚胎就应被赋予『人』的地位,就应该绝对的受到尊重和保护。人自开始存在的一刻,作为一个人的所有的权利就应该受到承认,在诗篇139篇中提到在母腹中的胎儿甚至在『暗中受造』、『未成形的体质』他的地位都被神所肯定(诗139:13-16)。在耶利米和施洗约翰仍在母腹未出生前就已被分别为圣和圣灵充满(耶1:5;路1:15)。而雅各、参孙、以赛亚也都是在母腹中未出生或刚出母胎就被选召了(创25:22-23;士13:2-7;赛49:1,5)。这些都说明旧约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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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肯定胎儿已是人的地位,而新约中也称未出生的胎儿为『孩童』,同样的字眼也用作形容婴儿和幼童(路1:41,44;2:12、16)。而未出生的胎儿就已具备人的一些特性如罪(诗51:5)、喜乐(路1:44)。而事实上,现代科学也证实精卵结合的剎那,即是一个新的、独立人类生命的开始。不管是从遗传基因学的角度,或从个体发展的生物角度,都揭示出「生物体自精卵结合开启一个独立新生命的那一刻起,就立即由其遗传讯息调控着胚胎发展计划,并经由一连串毫无中断的阶段逐渐达其生命状态的最后型式。而且,虽然胚胎在朝向最后型式的过程中,历经渐趋复杂的各个阶段,但仍保持着相同的同一个体性」。故简言之,透过现代生物学的研究,我们更能肯定地说:「人的生命自其孕育、出生、长大、成熟、衰老以致死亡,是一个连续、毫无中断的过程,是自始即拥有人性尊严的一个人」。

2.讨论节育的伦理。由Augustine谈起,包含当代的人口爆炸与环境危机现象。

中古世纪西方教会神学家奥古斯丁赞同婚姻和生育的善(《论婚姻的善》),但对性欲望则持否定观点,因为它本身有『恶』的趋势。对他来说,恶是正当秩序的缺乏,所以可以根据理性来重新安排性欲望,将它的意义组合进对上帝和邻人的正当的整体的爱中。仅当性交为了生育的目的才能做到这一点。而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也反对节育,因为节育违背自然。因此罗马天主教受奥古斯丁学说的影响,认为性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繁衍后代,而不应该将其作为享乐,没有生育目的的爱,是有罪的,虽然不一定该死。他们认为『婚姻行为的双重意义:共融意义和生殖意义,是天主意愿的不可分割的关系,人不能自加破坏。』(《人类生命通谕》12)」「共融」指狭义的肉体结合。训令这样说:「『如夫妇依人的方式发生适于生育子女的婚姻行为时,正是婚姻本质所安排的,藉此夫妇二人成为一体。』《圣教法典》1061条」如此的受孕才是合法。」因此他们强调『婚姻关系』与『自然』状态下繁衍后代。『节育』涉及基督教的伦理问题,虽然未必赞成奥古斯丁的观点。但从圣经观点来看:婚姻是神所设立,从创世纪『骨中骨、肉中肉』以及雅歌中的叙述,结婚不单只是『生养众多、遍满地面』也含有『彼此建立』与『享受、团契』。『性』成为神在夫妻关系中所预备的『排他性』礼物,『肌肤相亲』成为爱的表达,因此夫妻关系在圣经中也用来形容基督与教会的关系。

但近年来科技发达人的寿命延长,似乎『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成为神委托人类『治理』的地球不堪负荷。一九五O年的世界人口数为二十五亿,才过了五十年的今天,人口已超六十亿。而目前全球人口急遽增加的速率,多发生在生活较贫困的热带国家,所有的环境问题几乎都源自五十年来人口过多所造成的,因此节育与提高教育水准是长远改善人口泛滥与卫生保健的二大秘籍。

藉由恢复对上帝所创造的万物的尊重来保护环境是基督徒的责任,环境的保护不只是技巧的问题;更重要的它也是伦理的关键问题。所有的人都有道德义务以照顾环境,不只为自己的好处,也是子孙万代的好处。

今天争论的议题在于是否要用『人工节育』的方法降低人的出生率。是否违反自然?是否违反人的『辟世委任』之责?而人工节育方法是否犯下杀人罪包括堕胎等人工流产以及器官毁损(如结扎)?基本上避孕丸及事后避孕丸或装置子宫颈环及堕胎药丸其作用都是避免受精卵着床,杀死胚胎的方式,都涉及「杀人」。面对一胎化政策,这是基督徒必须面对的伦理问题。至于避孕方法,性交中断法、阴道冲洗法、保险套、结扎法都是一些可采用方法但效果不见得百分百,比较可行的是可采用排卵期节育法(Ovulation Method)。它是一种健康、可靠又科学的 自然调节生育方法,可用以避孕,也可助孕。

排卵期节育法让妇女学习在她的月经周期中去发现可孕期。在可孕的排卵期来临前都会有由子宫颈分泌出来的一种粘液,它有助于精子的生存与输送。当粘液发展至顶点 (即粘性最强)的那一天起再往后数三天,即属可孕的排卵期。而排卵期距下一次来潮通常约14天。这种方法与安全期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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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法(Rhythm Method)不同,后者只是一种推算法,它把粘液 展期固定于第5-22天,这对经期不规律者来说相当不准确。

有关「人工生殖」议题六点建议性原则: 一、生殖技术的使用只限于治疗性目的, 二、生殖技术的使用不可逾越基本的自然法则, 三、生殖技术的使用不可侵犯孩子的自主权,

四、生殖技术的使用不可出于刻意建构优越人种的意图, 五、生殖技术的使用必须臣服于上帝的生命主权之下, 六、生殖技术的使用只限于合于圣经教示的婚姻结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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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 (谁来决定,拒绝治疗)

耶和华阿,罢了!求您取去我的性命...... 列王纪上19:4

请您来,将我杀死;因为痛苦抓住我,我的生命尚存。撒母耳记下1:9 一、前言:

西部片中我们常看到马受伤了,就以射杀之来解决其痛苦。试问:如果人受伤了,是否也可以加以射杀而令其早日解脱痛苦呢?同样,如果是植物人,癌症末期病人,是否可以让其早点死?这些问题也涉及了到底是延长死亡?还是延长生命?

试问:在忍受极大的身体或心灵痛楚时,人可以选择「安乐死」吗?

二、安乐死的定义:

Euthanasia: 「Eu」,「好」; 「thanatos」,「死」。加起来就是「好死、善终」,「死得容易」,「慈悲杀人」。 既以怜悯为怀,故意结束他人生命的行为。 「俗称安乐死」。往往是一种医疗杀人的行为。

从实际层面来看它的意思可以包括: 1. 死得安宁顺畅,没有阻滞。 2. 无痛苦及折磨的死亡。 3. 死得有尊严和体面。 4. 仁慈杀人。 5. 人道毁灭。

对象(1)患者的疾病在当时的条件下,确实无法医治,而且疾病已到晚期,病人痛苦不堪。(2)植物人(3)严重缺陷的新生儿(4)严重精神病人(5)先天性智力丧失者(6)老年痴呆症患者(7)严重伤残者 1. 历史渊源

在人类的历史里早就存在安乐死的例子,如游牧民族,古希腊罗马等。 (1)希腊神话中King Midas的悲剧:早夭; 有机会死,为何不死?

(2)柏拉图的「对话录」:「身体不好者,应任其死亡;灵魂不好者,则应将之杀死。」 (3)Moore在\乌托邦\一书中提出有组织的安乐死。

(4)1920年间拜丁(Binding)与侯契(Hoche)鼓吹:「毁灭不具价值的生命」。于是,希特勒藉他们的主

张在二次世界大战间杀死有慢性病及神精病的病人,称作「安乐死计划」。

七、八O年代,人是否有「死亡权」(The right to die)成为争议议题。 1) 70年代安乐死是指医生除去支持病人的仪器所引致的死亡。 2) 80年代安乐死是指医生不供应维持病人生命的医疗、营养和水分。

3) 现今的安乐死是指在医生的协助下,病人能够在无痛苦而又快速的情况下自杀(通常是借着注射镇静剂或过量药物)

4) 究竟医生是否有权向病人提供安乐死的选择呢? 5) 生无可恋的病人又可是否决定自己的命运呢?

美国医生Kevorkian,在1998年公开承认协助临终病患寻求死亡,而有「杀人医生」之外号。 案例:

1) Karen Ann Quinlan十二岁时成为植物人,其父要求撤除一切治疗。但New Jersy高等法院法官Muir 驳回要求,认为破害生命。但其后最高法院却推翻之。不过一时还无人做安乐死。但最后Karen Ann Quinlan还是死了。

2) Brother Fox法院认为一个行为能力者可以拒绝治疗,应尊重其意愿。 3) 王晓民- 救还是不救一直是医生的难题,也是家属,及当事人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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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乐死成为灰色地带的原因:

1) 医疗科技日新月异,安乐死个案不断增加

(1)生命可保,痛楚却未能完全控制 (2)不能再照顾自己,而觉得失去尊严 2) 社会开放,安乐死渐为人所接纳

(1)1927,班新(Justice Branson):他认为不容许这些病人选择安乐死,那是最残忍和不人道的行

为,若我们爱他们,应该容让医护人员「仁慈的杀手」,「帮助」他们了结自己的生命。

(2)1975,候菲理(Derek Humphry),赞成与支持安乐死的人已为一个有组织的团体,经常游说议

员和医生们接纳人可选择安乐死的权利

(3)1979,傅勒彻尔(J. Fletcher),写书解释安乐死在道德上是必需的:「发觉孕妇的胎儿有极度

的毛病」

(4)2000荷兰下议院通过让垂死的病人有安乐死的权利 (5)根据在澳洲的民意调查,有75%的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 3. 垂死的病人的生命仍有价值吗?

1) 有关安乐死的伦理问题中,我们是处于两难之间:

(1)我们要维护个人的自决「权利」,因为自由是宝贵的,这是不容置疑的 (2)我们要维护生命神圣这原则,所以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去保护生命 2) 我们在个人自由和生命神圣之间怎样作出一个平衡?

3) 存在主义哲学家卡缪(A. Camus)认为当人因疾病而感到苦闷、挫折、失落、甚至是绝望时,人

便自觉失了个人的生命价值。

4) 基督教认为当人从神(或永恒)的角度去解释人生的意义时,人便会知道苦乐参半的人生中,生

命是有目的的、是值得活着的,垂死的病人并不是在绝望之下等待死亡的来临,乃是像一位客人在饱尝一顿丰富的晚餐后,需要在恩典之下休息。

5) 大文豪【托尔斯泰】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大部分在集中营生活的战俘,他们的处境虽极度困难

与痛苦,但他们却决心要活下去,并没有选择自杀!

三、安乐死的种类

安乐死有积极的﹝Active﹞也有消极的﹝Passive﹞之分。积极的是指以行动致死,消极的是指停止治疗而致死。这同时又可分为病人可以表达意见或无法表达意见的,自由意志 ﹝voluntarily﹞与非自由意志违愿﹝involuntarily﹞或非自愿﹝non-voluntarily﹞两种。 自由意志 消极安乐死 拒绝接受治疗 未使用异常或冒险的治疗方法 非自由意志 停止治疗 主要针对残障新生儿无行为能力病人或植物人 积极安乐死 经同意引致死亡 未经病人同意导致死亡 协助痛苦而无治愈希望的病人自杀或慈仁慈杀死无行为能力或残障婴儿 悲杀人 积极安乐死:为免病人(包括残障新生儿无行为能力病人或植物人)及病人家属在『苦痛』中生

活,身心灵受着不必要的折磨,因而存心夺取病人的生命,这种方法叫「慈悲」杀人。 消极安乐死:假如任何治疗上的方法都不能真正医治在末期病患中的病人,死亡对于他们是近在咫

尺。继续让病人接受治疗,只会增加病人身心灵的痛苦,病人便可选择停止任何治疗性的干预,包括停止给与自然的维生因素,如食物、水、空气等(非自然的消极安乐死),或停止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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