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群体事件处置应急预案(5)

2019-03-03 11:06

10.2 应急物资与装备 .................................................10.3 通信与信息 .....................................................10.4 经费 ...........................................................10.5 其他 ...........................................................11 培训与演练 .........................................................

11.1 培训 ...........................................................

11.2 演练 ...........................................................

1 总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完善苏宝顶风电场-平溪110kV线路工程突发群体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提高依法、妥善、及时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消除和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建良好、稳定的企业发展环境。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相关预案,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8日公布) 《国家电网公司突发群体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国家电网办[2011]104号 《湖南省委省政府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0101-07-2008-000415) 《湖南电力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东营供电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规定》(东电安[2011]21号 ) 《东营市供电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电安[2011]24号) 《邵阳市供电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邵阳市供电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苏宝顶风电场-平溪110kV线路工程应对和处置下列影响施工和社会

稳定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苏宝顶风电场-平溪110kV线路工程运行指挥机构的。 (2)聚众冲击、围堵苏宝顶风电场-平溪110kV线路工程施工现场的。 (3)聚众阻挠国家、省、市、县重点电力工程建设施工的。

(4)聚众哄抢苏宝顶风电场-平溪110kV线路工程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破坏电力设施的。

(5)本工程职工参与违法罢工、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 (6)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7)集体上访人员在公司调度楼区域聚集造成社会影响的。 (8)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危害供电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落实邵阳供电公司、洞口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明确指挥权限。

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取得职工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体事件发生。要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和企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群体事件的各种因素。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密切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切实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处置群体事件。充分运用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报告公安机关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坚持原则,教育疏导。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要通过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职工

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强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3 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 危险源分析

群体事件是指有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群体事件是社会转型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变化的一种新动向和突出表现形式,不但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任其蔓延,势必危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势必影响经济发展,危及党的执政基础。在生产经营、服务社会和职工队伍建设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矛盾和纠纷,一旦处理不当,就可能激化矛盾,引发群体事件。公司作为关系广饶县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承担着保障安全、经济、清洁、可持续的电力供应的基本使命,也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因此,必须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预防群体事件的重要性、紧迫性,积极做好群体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3.2 危害程度分析

由于群体事件的突发性和复杂性,加之相应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处置工作异常艰难,很容易导致事件的恶性转化。它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甚至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应急处置工作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4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因素划分为四个等级:

4.1 特别重大群体事件

施工人员参与的事件或社会人员针对公司的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事件:

(1)参与人数50人以上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滋事、罢工等严重影响工程施工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堵中央党政军机关、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工程施工项目部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挠、妨碍工程建设工程施工,造成72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人身死亡引发影响公司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6)施工人员工参与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施工人员发生跨单位、跨地区、跨行业的严重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8)1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人员在京滞留超过24小时,并在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地区聚集的非正常上访活动。

(9)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事件对待的事件。

4.2 重大群体事件

公司人员参与的事件或社会人员针对公司的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事件:

(1)参与人数50人以下、30人以上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滋事、罢工等严重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2)造成人身伤亡的群体事件。

(3)阻挠、妨碍国家、工程建设工程施工造成72小时以下、48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4)施工人员出现跨单位、跨地区、跨行业严重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事态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5)10人以下、3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人员在京滞留超过24小时的非正常上访活动。 (6)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重大群体事件对待的事件。

4.3 较大群体事件

公司人员参与的事件或社会人员针对公司的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事件:

(1)参与人数10人以下、30人以上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2)参与人数30人以下、10人以上在重要场所、敏感地区聚集, 并有过激行为的。

(3)3人以下、1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人员在国家电网公司总部或公司总部滞留超过24小时的。

(4)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较大群体事件对待的事件。

4.4 一般群体事件

施工人员参与的事件或社会人员针对公司的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群体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下、3人以上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2)参与人数10人以下在重要场所、敏感地区聚集的。 (3)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一般群体事件对待的事件。 5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5.1 应急指挥机构

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电业局发展建设部

项目经理

队 别 联系人 施工一队 刘拥华 施工二队 施工三队 安全员 项目副经理 公司安全监察部 总监理工程师 蒋建东 监理工程师 戴剑华 吴英雄 吴彬 刘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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