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和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根据审计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在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以外的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情况;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公开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时,需要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第七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需要公开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授权审计或者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经过授权审计或者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批准;
(四)党政领导机关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报经交办单位同意;
(五)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由审计机关决定,并提前7日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十四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将其送被审计对象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注明审计机关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公告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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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征求意见。
需要公告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第七十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选择以下适当形式公告审计结果:
(一)通过印发书面的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告; (二)通过本级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和审计机关网站发布;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
(四)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发布; (五)其他适当的形式。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内容、范围、影响程度来选取审计结果公告方式,可以采用一种形式,也可以同时采用多种形式。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容及选用的载体,应当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七十六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不同级次审计机关参加的审计项目,其审计结果原则上由负责该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统一对外公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审计项目,由授权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
第七十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原则上由审计机关业务部门代拟公告文稿,按照业务公文流程,经部门负责人复核后,分送法规审理机构审理、办公室审核,报请审计机关分管领导会签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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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公告,应当提请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公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结果公告涉及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相关事实内容应当经该审计机关确认。
第七十八条 审计机关公开审计结果,应当严格履行审核、审查、批准程序。
审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擅自发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审计整改检查
第七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八十条 审计机关主要检查或者了解下列审计整改事项: (一)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 (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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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第八十一条 审计机关各业务部门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进行审计整改,及时检查或者了解审计整改情况,分别于每年10月底和次年3月底前形成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各1份,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分别报送财政审计牵头部门和承担审计整改监督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审计整改监督部门”)。
每年10月底报送的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主要反映的是当年财政同级审项目的整改情况。财政审计牵头部门汇总后,提交审计机关行政办公会议审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次年3月底前报送的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主要反映的是上年已审结项目的整改情况。审计整改监督部门汇总后,向审计机关行政办公会议报告。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审计项目,由参与实施的业务部门或下级审计机关负责检查审计整改情况,并向牵头业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牵头业务部门汇总后,报送审计整改监督部门。
第八十二条 审计整改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检查时间、项目、范围、对象和方式等;
(二)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移送处理落实情况等,包括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要求自行纠正和进一步查实、清理以及追究有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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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责任等事项落实情况,采纳审计建议后完善、出台相关制度以及采取相应措施等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对移送处理、要求协助配合、申请强制执行等事项处理和落实情况;
(三)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的原因,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或建议。
第八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跟踪检查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对本机关内设部门和所属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业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检查,及时掌握被审计单位整改信息,提高整改效果。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法规(审理)部门或者审计整改监督部门应当将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作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的重要内容。
人事教育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跟踪督办情况,作为业务部门年度评先评优的考核内容。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结合审计回访和审计组廉政责任制考核,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审计项目过程控制 第一节 审计组审核
第八十四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组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取得的审计证据等进行审核,对审计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审计实施方案要求的审计事项,以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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