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和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主审履行审核职责,但应当对主审履行审核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八十五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下同)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并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过程记录是否完整,说明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是否清楚;
(四)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是否存在对应关系; (五)审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包括已发现问题和未发现问题的结论是否适当;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八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证据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有针对性地收集相关的审计证据;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适当性、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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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要求; (四)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由证据提供者签名、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盖章的,审计人员是否注明原因;
(五)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是否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六)不同来源和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相互印证时,是否追加了必要的审计措施;
(七)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进行了分析、判断和归纳,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八)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是否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八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进行审核后,应当填写审核意见书,对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发表综合审核意见。
审计组组长应当根据审核后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结合审计组讨论结果,在全面评估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和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的基础上,起草审计组审计报告。
第二节 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第八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审计组所在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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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复核:
(一)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果类文书(送审稿);
(二)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
(三)审计组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讨论记录,以及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十九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被审计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后,应当填写复核意见书,记载复核内容,提出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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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经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复核后,应先分别送预算执行审计牵头业务部门(以下简称牵头业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复核,再送审理部门审理。牵头业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应当在收到有关复核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第三节 审理部门审理
第九十二条 审理部门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审理:
一般审计项目,在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后审理。 重要审计项目或者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需要前臵审理的事项,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实行跟踪审理或者在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前审理。
跟踪审计项目,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实行跟踪审理。 审计署统一组织的项目,按审计署要求进行审理。 第九十三条 审理意见与审计组所在部门意见出现重大分歧,或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审理部门可提请审计组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审议。审理会议由分管领导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审理部门、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主审,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
第九十四条 审理部门接收审计组所在部门提交的需要审理的资料,应当办理签收手续,对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审理部门出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业务部门应当在3日内补充完善。
第九十五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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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三)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
(四)被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审计组组长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六)审计组所在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书; (七)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八)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九)其他相关资料。
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分别提交牵头业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书面复核意见。
第九十六条 审理部门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同类项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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