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是否一致;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九十七条 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审计组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必要时,审理部门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相关业务部门和审计组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十八条 审理人员应当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具体明确的审理意见,并出具审理意见书。
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审理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理意见书,及时反馈给业务部门或审计组。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成批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时,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者总审计师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九十九条 审理部门审理意见书应当区别审理发现的不同情形明确下列意见:
(一)存在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种情形的,应当先要求审计组所在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充、完善;确实无法补充、完善的,应当作出情况说明,并要求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存在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第(二)至(六)种情形的,应当指出其存在的问题,督促审计组及所在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三)必要时,可以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修改。 第一百条 审计组和业务部门应当对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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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意见进行研究,采取措施予以修改或完善,并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应当及时反馈审理部门。
第一百零一条 经审理后的审计项目,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请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四节 审计项目会议
第一百零二条 审计项目会议主要包括审计进点会、审计现场例会、重大事项讨论会和审计业务会议。
第一百零三条 审计进点会在审计组进点当天召开。会议原则上由审计组组长或者业务部门负责人主持,主要内容是:审计组介绍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程序、审计纪律等;被审计单位介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对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承诺;审计机关负责人提出审计工作要求,明确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责任。
预算执行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可召开集体进点会,会议内容和参加人员按审计机关有关要求办理。
第一百零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现场例会制度和重大事项会议讨论制度。
审计现场例会主要内容是沟通审计情况,检查审计实施进度,分析审计重点,调整审计思路,研究审计应对措施、审计人员及分工调整等。一般每两天召开一次。
重大事项讨论会主要研究讨论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发现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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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问题及应对措施,审计目标调整,审计报告起草等。审计组遇有上述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召开会议讨论研究。
第一百零五条 审计组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由记录人和审计组组长签字确认,并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一百零六条 审计业务会议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审定制度。审计业务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以下内容:
(一)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三)审计项目结果情况,包括列入年度计划的审计项目(含外资审计的重要项目,不含跟踪审计项目的阶段性审计结果)的审计报告、审计综合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
(四)与审计业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其他负责同志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负责人,办公室、综合计划、法规(审理)、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主审,审理人员。涉及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项目的,牵头业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等部门负责人分别参加会议。
审计业务会议由受指定人主持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汇报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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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法规(审理)部门应当在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业务会议主持人提交《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呈请书》,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会议材料由会议研究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内送达参会的各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一百零九条 法规(审理)部门和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法规(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会议决议起草业务会议纪要,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请业务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存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一百一十条 相关责任部门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对审计结果文书进行修改,按电子公文起草签批程序流转传递,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对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等其他情况,按照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的要求严格执行。
第六章 审计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管理责任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准则等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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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责任,是指直接履行审计职责的审计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产生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对审计项目质量负有组织、指导、审核、复核等管理职责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因故意或者过失未能发现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理责任,是指对审计项目质量负有审理职责的审理人员、审理机构负责人因故意或者过失未能发现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对审计项目质量负有监督、管理和审定等职责的分管领导因故意或者过失未能发现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审计组成员负责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并对下列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一)未按分工要求实施审计调查,造成重大事项应当纳入审计实施方案而未纳入的;
(二)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三)未按审计准则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四)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五)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审计组组长负责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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