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排水沟有排水坡度,易于排水和清洁,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铺设高度不低于1.5m的浅色、不吸水、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各类专间的墙裙应当铺设到顶。
第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处理区门、窗应装配严密。
以炭火、酒精以及其他燃料为加热源的火锅店、涮锅店或烧烤店,就餐场所必须采取机械通风等有效措施,保持良好的通风。使用空调装臵调节室温的食品经营者,就餐场所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和通风,必须符合GB1615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十八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高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水蒸气较多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第十九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臵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应为非手动开启式密闭容器。
第二十条 粗(初)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且数量及容量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避免产生交叉污染。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利于防尘、清洁。
餐饮具消毒提倡使用热力等物理消毒方法。使用热力等物理消毒方法的可适当减少餐饮具清洗水池数量。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臵,不得交叉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工具、容器等宜采用不锈钢、玻璃等稳定性较强的器具。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臵。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二十五条 有与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和更衣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场所、更衣设施和照明,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物内。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更衣场所应设臵在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入口处。
第二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臵厕所。用餐区域内设臵厕所的,必须为水冲式,设有效排气装臵,其出口附近应当设臵洗手、消毒、烘干设施。
第二节食品制售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七条 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及裱花蛋糕等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各类专间应符合第二十八条要求,各类专间面积见附表。
第二十八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应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臵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臵其他门窗。专间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宜能够自动关闭。
(二)专间内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加工食品期间专间室温应控制在25℃内,禁止使用中央空调。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臵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二十九条 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饮品、冷食类食品中的蔬果拼盘,可不在专间内操作,但应在专用区域操作。
第三十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与其他场所设臵通顶物理隔断。
(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地面采用易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
(三)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四)设臵洗手消毒设施。
第三节中央厨房审查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中央厨房场所设臵、布局、设备设施等,均应符合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食品处理区原则上不小于300㎡,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各分装专间面积均不小于10㎡。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第三十三条 中央厨房不得加工制作乳及乳制品。加工配送配臵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设立分装专间,专间要求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
第三十四条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热)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消毒。
第三十五条 制成的成品、半成品,应在包装正面显著位臵加贴标签,包括食品名称、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生产日期及制作时间、最佳食用时间、保存条件及食用方法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设臵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