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2)

2019-03-03 22:53

(二十二)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

(二十三)违法手段恶劣的;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的; (二十四)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十五)围攻或者煽动他人围攻执法人员的;

(二十六)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的; (二十七)作虚假陈述的;

(二十八)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二十九)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三十)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十一)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十二)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 (三十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三十四)群众举报或者消费者投诉三起以上、查证属实的; (三十五)违法经营引起群访的; (三十六)违法数额较大的。

(三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办案人员可按对应从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该档次处罚标准。

第十五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六条随本规则同时下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实施裁量权。 第十七条有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办案人员、办案部门、法制部门等审批责任人原则上应当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确定处罚幅度。

省工商局所属的办案部门对降低或者提高处罚超出本执行标准的行政处罚,应当报请本局局长决定。省各直属局、各县级局所属的办案部门对超出执行标准降低或者提高处罚的行政处罚,应当报请所属局局长决定。基层分局办案人员,对超出执行标准降低或者提高处罚的行政处罚,应当报请分局长决定。

第十八条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办案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对所建议的处罚幅度或者处理方式作出必要的说明。

核审部门提出改变处罚种类及处罚数额的核审意见,也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办案部门对调查的案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其所建议的处罚档次没有说明理由的,法制部门应当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办案部门作补充说明。

核审部门认为办案部门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办案部门补充调查有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办案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不定期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直接予以纠正或者责令纠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办案部门违反本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有权直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1)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2)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3)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4)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中有关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包括上限数,不包括下限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若干问题的规定》停止执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第一章违反登记法规行为行政处罚 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一、《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一)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2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10%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至7%的罚款;

(2)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20%至40%,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10%至20%,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7%至9%的罚款;

(3)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40%至60%,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20%至30%,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9%至10%的罚款。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仍虚报注册资本。

(1)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三十万元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三百万元以下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至7%的罚款;

(2)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至六百万元,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7%至9%的罚款;

(3)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六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9%至10%的罚款。

(二)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一种的,处以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2、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二种的,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3、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三种的,处以五万至七万元的罚款;

4、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三种以上的,或者虽不属于上述情况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七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二、《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条例》第六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股东、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2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10%以下,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至6%的罚款;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20%至5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10%至30%,处以虚假出资金额6%至7%的罚款;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30%以上,处以虚假出资金额7%至8%的罚款;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30%以上,并且造成后果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8%至10%的罚款。

2、股东、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3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20%以下,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至6%的罚款;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30%至7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20%至50%,处以虚假出资金额6%至7%的罚款;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7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50%以上,处以虚假出资金额7%至8%的罚款;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7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50%以上,并且造成后果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8%至10%的罚款。

三、《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股东、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1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10%以下,处以抽逃出资数额5%至6%的罚款;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20%至5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10%至30%,处以抽逃出资数额6%至7%的罚款;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30%以上,处以抽逃出资数额7%至8%的罚款;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30%以上,并且造成后果的,处以抽逃出资数额8%至10%的罚款。

2、股东、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3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20%以下,处以抽逃出资数额5%至6%的罚款;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30%至7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20%至50%,处以抽逃出资数额6%至7%的罚款;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7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50%以上,处以抽逃出资数额7%至8%的罚款;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7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50%以上,并且造成后果的,处以抽逃出资数额8%至10%的罚款。

四、《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条例》第六十四条: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清算时不通知或公告债权人,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内的,处以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2、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的,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3、逾期60日以上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五、《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该文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该文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四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或违法所得虽不足三万元但该文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孝顺商业广场楼书文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