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6)

2019-03-03 22:53

(国家局总令86号修订)

七十五、第十九条: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按本执行标准第一百零四条执行。

七十六、第二十一条: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按本执行标准第九十一条执行。

第十节违反租赁柜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总局令67号)

七十七、第十一条第(六)项:出租方不制作租赁柜台标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制作标志未超过30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不制作标志超过30日,不足60日的,处以一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3、不制作标志超过60日或不足上述期限但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或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的

rgin:0cm0cm0pt;text-indent:26.85pt;line-height:20pt;mso-line-height-rule:exactly;tab-stops:447.3pt;mso-char-indent-count:2.0;mso-layout-grid-align:none\第(七)项:承租方不按规定悬挂或张贴租赁柜台标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按规定张贴或悬挂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3、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十一节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令第370号)

七十八、《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并处一万至二万元的罚款; 3、经营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并处二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4、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并处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5、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十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6、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并处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并处十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经营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万至五十万元的罚款。

七十九、《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一万至二万元的罚款。

2、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五万至五十万元的罚款。 (1)、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并处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十万至五十万元的罚款。

八十、《办法》第十六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擅自动用、调换、转移被查封、扣押财物,未用于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被动用、调换、转移财物价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擅自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并处被损毁财物价值10%至15%的罚款;

3、擅自动用、调换、转移被查封、扣押财并物用于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被动用、调换、转移财物价值15%至20%的罚款;

4、拒不改正,超限期10日以下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的罚款; 5、拒不改正,超限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至两倍的罚款;

6、拒不改正,超期限30日以上或经过二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两倍至三倍的罚款。

第十二节违反互联网经营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3号)

八十一、第二十七条: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擅自设立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不足60日的,处违法经营额五倍至七倍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擅自设立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超过60日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七倍至十倍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并且擅自设立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不足60日的,处以一万至二万元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并且擅自设立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超过60日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二章竞争监督管理

第一节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八十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二至三倍的罚款。

八十三、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购销款在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2、购销款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3、购销款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4、购销款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5、购销款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以十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八十四、第二十三条: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指定商品销售款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2)、指定商品销售款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3)、指定商品销售款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至十五万元的罚款; (4)、指定商品销售款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十五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2、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倍罚款;

(2)、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

(3)、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处以二至三倍的罚款。 八十五、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虚假宣传行为,但主观上没有故意属于过失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有虚假宣传行为,但主观故意,未造成后果的,处以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3、有虚假宣传行为,但主观故意,造成后果的,或是虚假宣传属于过失造成后果的,处以五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八十六、第二十五条: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实施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实施经营行为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3、实施经营行为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4、实施经营行为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5、实施经营行为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不足前款数额但造成后果的,处以十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八十七、第二十六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指一项行为的,处以四万元以下罚款; 2、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指两项行为的,处以四万至八万元的罚款; 3、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指三项行为或不足前款行为项目但有危害后果的,处以八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八十八、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投标者串通:

1、标的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对中标者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中标者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标的在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对中标者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未中标者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3、标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对中标者处以十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未中标者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二)招、投标勾结

1、标的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对招标者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投标者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2、标的在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对招标者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投标者处以十万至十五万元的罚款;

3、标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对招标者处以十万至十五万元的罚款,投标者处以十五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八十九、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有违反“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财物价值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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