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7)

2019-03-03 22:53

2、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财物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 3、财物价值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财物价值二至三倍的罚款。

九十、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或是不足前款数额但造成后果的,处以二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节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国务院批准国家总局令第3号)

九十一、第十五条第(一)项:倒卖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强制收购物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资,处物资等值20%以下的罚款;第(二)项:倒卖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进口物品的,倒卖国家规定的专营或者专卖物资、物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处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第(四)项非经营单位或个人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或者紧俏耐用消费品,经营单位就地转手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或者紧俏耐用消费品的,限价出售物品,强制收购物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处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第(五)项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限价出售商品,强制收购商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商品,处商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 1、物资(物品、商品,下同)价值五万元以下的,处以5%以下的罚款; 2、物资价值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5%至10%的罚款; 3、物资价值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10%至15%的罚款; 4、物资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以15%至20%的罚款。

第(三)项:倒卖爆破器材、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放射性药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物品价值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物品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至二万元的罚款; 3、物品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二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第(六)项: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没收票、证、券、没收销货款,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倒卖票、证、券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提货凭证、营业执照的,处以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第(七)项: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处等值以下的罚款;倒卖外汇的,强制收兑外汇,没收非法所得,处外汇等值以下的罚款。 1、倒卖文物、金银、外汇销售款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50%以下的罚款;

2、倒卖文物、金银、外汇销售款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5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八)项:倒卖经济合同的,利用经济合同骗买骗卖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骗买骗卖”的,责令退回所骗财物,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倒卖合同、合同标的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倒卖合同、合同标的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一万至二万元的罚款; 3、骗买骗卖物值在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骗买骗卖物值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5、骗买骗卖物值在一万以上或是不足前款数额,但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九)项: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的,限价出售物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处非法所得两倍以下或者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非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有非法所得的:

1、非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3、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经营额5%以下的罚款;

4、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经营额5%至10%的罚款; 5、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经营额10%至20%的罚款;。 (二)未取得非法所得的:

1、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下,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3、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第(十)项: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的,获得非法利润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处非法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下的罚款。 1、总定价在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一倍以下的罚款;

2、总定价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 3、总定价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二至三倍的罚款; 4、总定价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一)项: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等便利条件或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构成一项未造成后果且非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构成二项以上或违法构成一项造成后果的,处以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3、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的,处以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三节构成走私贩私行为的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国家总局令17号)

九十二、第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走私贩私活动中,对经销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查验其有关手续或者证明。其中,汽车、摩托车应具备《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缉私没收车辆定点销售单位的发货票;其他商品应具备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发货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其中的一种。对经销不具备上述手续或者证明、经查证属于走私物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可并处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

1、物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下,处以5%以下的罚款;

2、物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以5%至10%的罚款; 3、物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处以10%至15%的罚款; 4、物品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处以15%至20%的罚款。

九十三、第二条:对为经销走私物品活动牵线搭桥,提供各种手续、证明、汽车牌照、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没收专用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非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非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或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或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至二万元的罚款;

3、非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或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二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4、非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或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三万至四万元的罚款;

5、非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或经营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以四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6、无法确定非法所得的,以当事人提供的清单经营额为准,处以清单经营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不提供清单的,处以四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四节违反烟草专卖行为的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九十四、《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经营总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20%的罚款;

2、经营总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20%至30%的罚款; 3、经营总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30%至50%的罚款。

九十五、《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的。按本执行标准第一百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的罚款,按本执行标准第一百二十二条执行。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

第一节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九十六、第五十条: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二)、(三)、(四)项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五十三条处理,分别适用本执行标准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

第(五)项: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1、未检验、检疫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伪造检验、检疫未造成后果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至八千元的罚款;

3、伪造检验、检疫造成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八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六)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按本执行标准第八十五条执行;其中,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按本执行标准第一百二十七条执行。

第(七)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1、推诿、故意拖延,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无理拒绝,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二节违反产品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九十七、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倍罚款;

2、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 3、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二至三倍的罚款。

九十八、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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