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

2019-03-04 11:1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工程造价的2.0%; 安全费用提取比例及使用范围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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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使用范围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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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与持证上岗的规定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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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培训:

高危行业(矿山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培训时间≥48学时,每年再培训≥16学时

非高危行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培训时间≥32学时,每年再培训≥12学时

从业人员培训:(三级教育)

上岗培训(安全培训≥24学时,危险性大≥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 20学时) 四新培训(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高危行业的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 72学时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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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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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要求:

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登高架设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8小时,离开6个月,重新实操考核。每3年复审一次,10年以上,每6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

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40号总局令《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每4年复审一次,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在有效期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且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持证人员,可以申请延长下次复审期限,延长的复审期限不得超过4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4年。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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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40号总局令《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33

4.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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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法规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规定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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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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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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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38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8.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39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9.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

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当地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 40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0.安全距离与安全疏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建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41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1.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 求偿权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 知情权

拒绝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拒绝权

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 撤离权

安全管理的批评 检控权 权利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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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5项)

①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②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③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批准、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④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⑤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42

从业人员的义务 1 2 3 4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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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2.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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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私自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即事故责任私了和经济赔偿协议;生产经营单位私自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10万元罚款。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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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只给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很有限的一点钱,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生死合同”严重损害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以生命尊严的践踏,对此类合同必须严加禁止。 45

(1)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区域内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 (2)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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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故的抢救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事故抢救中的职责: 根据应急预案和事故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保证人员和财产损失、

严格执行有关救护规定,严禁救护过程中的违章指挥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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