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6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一)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建筑法》。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78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三)建筑活动原则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79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四)开工报告制度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80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五)主要规定 81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实施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落实安全责任制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82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5)安全教育培训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3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6)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7)事故立即报告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4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它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十三项主要制度。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七项,涉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的有六项。 85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有关的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立法目的
直接目的:贯彻《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 间接目的: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根本目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三)确立的基本管理制度
(1)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86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核心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87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88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四)主要规定 89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1)资质等级 90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91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4)安全费用的投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92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5)设立安全机构和配备人员 (6)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93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94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特种作业
(8)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95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9)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10)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96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1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97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一)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适用范围 普遍适用;(第二条 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衔接适用;(特别重大以外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选择适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参照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事故的) 排除适用。(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事故) 98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三)主要规定
1. 事故等级划分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死亡人重伤(含急性直接经济损事故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 数 工业中毒)人失 (D,人) 数(H,人) (L,万元) D ≥ 30 H ≥ 100 L ≥ 10000 30 > D 100 > H ≥ 10000 >L ≥10 ≥ 3 50 10 H < 10 ≥ 5000 ≥ 1000 L < 1000 10 > D 50 > H ≥ 5000 > L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D < 3 99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 关于报告时限与程序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