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8)

2019-03-04 11:15

(8)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 。 规定加快制定修订各行业的生产、安全技术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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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 。 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10)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 。 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182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强化隐患整改效果 。 要求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强调企业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建立预警机制。 (2)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 。 做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并强调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推进达标工作 。 “十个强化”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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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技术装备研发 。 要求健全机构,配备技术人员,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将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和装备纳入国家科学技术领域支持范围和国家“十二五”规划重点推进 。 (4)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管理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取缔非法企业 。 (5)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对当地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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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 维护和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7)严格限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裁量权 。 严格限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裁量权,规定对企业“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等,要求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和安全培训有关规定的等,要依法加重处罚。 185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8)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 鼓励进一步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 (9)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 规定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地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领导的责任;加大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及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强化

打击非法生产的地方责任 。

(10)强调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 就加快推进安全发展、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提出了明确要求。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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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一)目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精神,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不适用于农村水电站。 187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三)主要内容

1.评级评分方式及分级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采用对照《标准》评分的方式,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值的总和;应得分为评分项目标准分值的总和。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以下简称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 一级>90分;二级>80分;三级>70分;三级以上为达标。 188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主要程序 (1)企业自评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 (2)评审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提出评审书面申请:

1)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2)地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3)上述两款规定以外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189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3)申请材料审核

水利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评审机构评审。 (4)进行评审

1)评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采用抽样的方式,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2)评审机构评审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3)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 (5)评审报告审定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

(6)公告、颁证牌匾

达到申请等级的,公示后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匾。 190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3.申请评审条件

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评审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191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4.分类指导,监督检查

水利部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并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192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5.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93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6.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机构复评,水利部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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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的情形 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不接受检查的;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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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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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取消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资格的情形 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197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98 198

《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中,提出以下目标任务:

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单位达标,进一步提高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系统施工企业、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在2013年底前实现达标;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达标。

通过开展达标考评验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全过程,有效提高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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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内容提纲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涵盖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产业升级、应急救援、安全监管、安全你准入、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是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国家、水利行业关于事故责任追究 的政策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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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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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202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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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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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提出“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

意见要求,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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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要求: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

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对监管不到位、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力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以及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核查、涉嫌违规违纪线索移送等相关信息沟通制度,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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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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